GB 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高清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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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唇冒GB 5 5 0 2 4 一2 0 2 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 e n e ra l c o d e fo r b u i l d i n g e l e c tric i ty a n d i n t e ll i g e n c e2 0 2 2 一 0 3 一 1 0 发布2 0 2 2 一 1 0 一 0 1 实施富 瞥露 笃 口 履 住 睿 瞥霆 馨馨 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 e n e ral c o d e fo r b u i l di n g e l e c tric ity and i n t
2、 e ll i 罗n c eGB 5 5 0 2 4一20 2 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 期:2 0 2 2 年1 0 月 1 日中国 建筑工业出 版社2 0 2 2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2 0 2 2 年第 5 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5 0 2 4 一 2 0 2 2,自2 0 2 2 年1 0 月1 日 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
3、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 5 0 3 0 3 一 2 0 1 5 第3.1.5、3.1.7、6.1.1、1 0.1.1、1 1.1.1、1 2.1.2、1 3.1.1、1 3.1.5、1 4.1.1、1 5.1.1、1 8.1.1、1 8.1.5、1 9.1.1、1 9.1.6、2 0.1.3、2 3.1.1、2 4.1.3 条。二、智能建筑 设计标准)G B5 0 3 1 4 一 2 0 1 5 第4.6.6、4.7.6 条Q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 0 3 39一 2 0 13第12.0.2、
4、2 2.0.4 条。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 BS o 6 01一 2 0 10第3.2.3、5.1.1(3、6)、6.1.1(1)条(款)。五、(l k 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 B5 0 5 75一 2010第 3.0.9、3.0.1 3、4.5.4(6)、5.1.2、5.1.6、5.2.3、5.5.1条(款)。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 B 5 0 6 0 6 一 2 0 10第4.1.1、8.2.5(1 0)、9.2.1(3)、9.3.1(2)条(款)。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 B 5 0 617 一 2 0 1 0第3.0.6、4.1.1 2、4.
5、1.1 5、4.3.3(1、2)、5.1.2(1、2、3)、7.2.1 条(款)。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G B5 1 017 一 2 014 第4.1.6、4.5.2(3)、5.1.4、5.3.2(3)条(款)。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 B513 4 8 一 2 0 19第3.2.1、3.2.8、3。3.4、4.3.5、4.7.3、4.1 0.1、7.2.4、7.4.6、7.5.2、7.6.3、8.1.6、9.4.5、1 1.2.3、1 1.2.4、1 1.8.8、1 2.4.1 0、1 2.4、1 4、1 2.5.8、1 3.4.6、1 3.7.6、1 4.4.3、1 4.9.4 条
6、。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J GJ 2 32一 2 0 1 1 第3.1.7、4.1.7、4.1.9、4.1.1 0、4.1 0.1 条。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GJ 3 5 4 一 2 0 1 4 第6.1.7、7.2.1、9.1 十二4.5.5、5.4 条。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 GJ 3 9 2 一 2 0 1 6 第3.5.4、.3.6、5.3.7、9.7.4 条。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阴h tn 吐g o )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2 2 年 3 月 1 0
7、日前 、曰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 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 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
8、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
9、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
10、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
11、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电源及用房设计 .4 3.1电 源 及 用电 负 荷 分 级 4 3.2 电气装置用房 64 供配电设计 8 4.1 一般规定 。8 4.2 高压配电 系统 8 4.3 低压配电 系统 9 4.4 特低电压配电 系统 9 4.5 电气照明系统 1 0 4.6 低压电击防护 n
12、5智能 化系 统设 计 .14 5.1 信息 设施系统 1 4 5.2 建筑 设备管理系统 15 5.3 公共安全系统 166 布线系统设计 .17 6.1 一般规定 1 7 6.2 室内布 线 1 7 6.3 室外布线 1 87 防雷与接地设计 20 7.1 雷电防护 。2 0 7.2 接地系统 2 3 7.3 等电 位联结 2 58 施工 27 8.1高 压 设 备安 装 27 8.2 变压器、互感器 安装 2 7&3 应急电 源安装 2 8 8.4配电 箱(柜)安装 2 9 8.5 用电 设备安装 30&6智 能 化 设 备 安 装 31 8.7 布线系 统 3 1 8.8 防 雷与接地
13、 3 49 检验和验收 .35 9.1 一般规定 3 5 9.2 电 气设备检验 35 9.3 智能化系统检测 3 5 9.4 线路检测 3 6 9.5 验收 3 61 0 运行维护 38 1 0.1 一般规定 3 8 1 0.2 运行 3 8 1 0.3 维护 。.。二。3 9 1 0.4 维修 4 0附:起草说明 431 总则1.0.1 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供电电压不超过35k 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
14、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2.0.1 建筑电 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 地面或门槛应高
15、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I O 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 0.巧m;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2.0.4 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要求。2.0.5 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2.0.6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
16、过程验收控制。2.0.7 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使用时,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并应严格执行。2.0.8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 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2.0.9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3 电源及用房设计3。1。1 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表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用电负荷 级别用电负荷分级依据适用建筑物示例用电负荷名称特级 1)中断供电 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2)中断 供电
17、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在 建筑中 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 电的负荷 高度 巧 om 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安全防范 系统、航 空障碍照明等一级 1)中断 供电 将造成人身伤害;2)中断 供电 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3)中断 供电 将影响重要用电 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一类高层建筑 安全防范系统、航 空障碍照明、值 班照明、警卫照明、客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等二级 1)中断 供电 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二类高层建筑 安全防范 系统、客 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等 一
18、类和二类高层建筑 主 要 通 道、走道及楼梯 间照明等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 的用电负荷3。1。2 1 2要求。3。1。3 1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 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2 应急电 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3.1.4 应
19、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3 蓄电池组。3.1.5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1 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3.1.4 条第 1 款的规定;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3.1.6 建筑高度1 50m及以 上的建筑应设置自 备柴油发电机组。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 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3.1.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
20、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3.1.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 网处应设置并 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3.1.1 0 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3.2 电气装置用房3。2。1 1人 口。2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 7 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 6 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人口门,应为 甲级防火 门并应向外开启。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相邻电气装
21、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45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3.2.2 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3.2.1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2 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3.2.3 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2要求;3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s m;3kV 一35k 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和
22、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3.2.4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2 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 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人 口。3.2.5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4 供配电设计4.1 一 般 规 定4.1.1 应急电 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 止并列运行的措 施。4.1.2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1.3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
23、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 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人应急电源供电回路。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234.2 高压配电系统4.2.1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的要求。4.2.2 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4.2.3 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4.2.4 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
24、断保护功能。4.2.5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措施。4.3 低压配电系统4.3.1 由建筑物外引人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4.3.2 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 路。4.3.3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 E N)。4.3.4 在T N 一 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 E N),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 E N)的任何电器。4.3.5 供配电系统中,隔离电器不得采用半导体器件;功能性开关电器不得采用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4.3.6 低压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
25、保护,并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4.3.7 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4.3.8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4.3.9 当 交流电动机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应有防止反转的安全措施。4.3.1 0 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4.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4.4.1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 50V或直流1 2 o V。4.4.2 特低电 压配电回 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2 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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