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_T 3709-2019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02-(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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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80 P2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37092019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of disasters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发 布 DB32/3709-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3 5 规划与选址.5 6 专项设计.8 7
2、 避难建筑.13 8 功能维护与启用.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避难场所项目设置要求.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应急转换.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应急避难标识.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专项功能校验标准.26 DB32/370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江苏省民防局工程管理处、江苏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迁市住房和城乡
3、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东辉、朱东风、周 慧、王有根、王志涛、从卫民、乔 鹏、朱菊燕、江 涛、李 鸣、李 浩、杨文杰、顾新华。DB32/3709-2019 1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规划和选址、专项设计、避难建筑以及功能维护与启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防灾避难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4、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防灾避难场所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预先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具备服务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用于因灾害
5、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简称避难场所。3.2 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urban planning of disaster mitigation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对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进行布局选址,确定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建设要求、配套设施和建设时序的专项规划。规划形式可为防灾规划的避难场所专篇或专项编制的防灾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避难场所专篇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等。3.3 DB32/3709-2019 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
6、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用于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3.4 固定避难场所 resis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3.5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用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3.6 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
7、ce 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宿住设施和相应的配套应急设施。3.7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避难场所内除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及分发、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应急功能占用的面积之外,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及其配套应急设施的面积。3.8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s for disaster response 灾害发生前在城镇和避
8、难场所已经设置的,能保障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的应急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3.9 应急辅助设施 supplementary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为避难单元配置的,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避难单元运行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医疗卫生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开水间等应急公共服务设施。3.10 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equipment and commodities for emergency response 用于保障应急保障基础和应急辅助设施运行以及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设备和物资。3.11 单
9、人平均净使用面积 per capita net sheltering area DB32/3709-2019 3 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3.12 避难建筑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tructure 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3.13 设定防御标准 criteria for scenario disaster prevention 避难场所设计所需依据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灾设防标准的设防水准或灾害影响水平。3.14 设定最大灾害效应 scenario maximum disaster
10、impact 通过对各灾种设定灾害风险进行综合防灾评估确定的,作为确定城镇防灾避难场所及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部署设计依据的最大灾害影响。3.15 应急通道有效宽度 effective width of emergency route 按照设定防御标准,扣除应急通道及两侧建(构)筑物灾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影响范围,用于保障灾后应急通道上救灾车辆通行的通道宽度。3.16 专项功能校验 verifing the special function 对防灾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验与校核。4 基本要求 4.1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利用各类公共资源,统筹规划,平灾
11、结合,综合利用,安全有效。4.2 避难场所可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4.3 新建、改建或扩建学校、绿地、广场、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根据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按照防灾避难场所配套建设。4.4 避难场所建设应保障城镇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的避难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 7 度地震影响;避难场所宜处于城镇防洪保护区。处于防洪保护区之外的避难场所场地地面标高确定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其安全超高不宜低于 0.5m;避难场所排涝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级应急保障不宜低于 10 年,级
12、不宜低于 5 年;考虑风灾避难的避难建筑应确保围护结构在不低于安全防护时间内不发生破坏;DB32/3709-2019 4 避难场所的规模应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按满足其服务范围内设定防御标准核算避难人口的需要来确定。4.5 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应以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防灾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防御目标或设防标准等变化情况定期评估修编。4.6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以避难规模及其分布情况评估为依据,合理安排避难场所布局,配置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提出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镇规划、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相衔接。4.7 避难场所
13、选址应确保避难用地和避难建筑安全,与城镇应急交通、供电、供水等防灾设施有效衔接,满足城镇应急救灾要求和责任区内避难需求。4.8 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应依据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优化避难场地功能布局,进行各类功能区设计,满足避难需求与使用管理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4.9 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按本标准 3.0.10 条的规定指标确定,并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4.10 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及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 1的规定。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场所类
14、型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避难期 紧急 临时 短期 中期 长期 长期 设计开放时间(d)1 3 15 30 100 10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m2/人)0.5 1.0 2.0 3.0 4.5-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本标准4.1.4条规定执行。承担固定避难任务的中心避难场所的控制指标尚宜满足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的要求。4.11 使用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本生活功能正常,人员进出安全。洪泛区、蓄滞洪区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4.12 避难场所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应急设施和设备应设置到位。4.13 城镇和避难场所应
15、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划分为级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级:为城镇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所必须的设施以及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设施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级:为大规模受灾人群的集中避难和重大应急救援活动提供应急保障,受灾时功能基本不能中断或灾后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4.14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规定。DB32/3709-2019 5 4.15 地铁沿线防灾避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
16、0157 的规定,并宜结合车站的总体布局设置紧急避难设施。5 规划与选址 5.1 规划 5.1.1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城镇灾害防御目标,设定防御标准与设定最大灾害效应,避难规模和分布,规划建设控制性要求与指标,避难场所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等分级分类要求,应急保障要求和保障措施;避难场所名称、功能要求、所在位置、责任区范围、有效避难面积、避难容量、建设标准与配套设施要求等,应急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设施布局、保障要求、设防对策及防灾措施;疏散困难区域避难对策及要求,人员疏散措施;避难场所和应急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避难场所责任区区划及管理对策;分期建设安排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7、。5.1.2 避难规模应根据城镇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固定避难场所的避难规模应以其责任区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准核定,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害影响的避难要求,并不应低于常住人口的 15%。其中,避难建筑可承担的避难容量不宜低于城镇固定避难总需求的 30%;紧急避难规模应包括核算单元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核算单元不宜大于 2km2。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地区,且宜按不小于年度日最大流量的 80%核算流动人口数量。5.1.3 避难场所布局应与城镇避难规模及其分布相适应,合理划定避难场所责任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内的
18、避难规模不得超过其避难容量,且其有效避难面积、避难疏散距离、短期避难容量、责任区建设用地和应急服务总人口等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2 的规定;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应满足其责任区范围内避难人员的避难需求以及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功能用地要求之和;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应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配套设施规模和应急保障要求及防灾措施,并作为城镇详细规划的控制依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设置应与承担应急医疗保障的医院相匹配;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统筹整合而成,相互之间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 500m;避难场
19、所专项规划宜根据城镇功能分区,以避难场所、应急保障医院等防灾设施为核心,统筹各类可利用设施,分区规划避难、医疗、物资、指挥管理等基本防灾设施体系,开展综合防灾避难功能区规划。DB32/3709-2019 6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的控制指标 类别 有效避难面积(hm2)避难疏散距离(km)短期避难容量(万人)责任区建设用地(km2)责任区应急服务总人口(万人)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5.0 2.5 9.0 15.0 20.0 中期固定避难场所 1.0 1.5 2.3 7.0 15.0 短期固定避难场所 0.2 1.0 0.5 2.0 3.5 紧急避难场所 0.5-5.1.4 中心避难场所的城市
20、级应急功能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km2、服务总人口不大于 30 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 50km2、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总服务人口 50 万人不宜小于 20hm2,按总服务人口 30 万人不宜小于 15hm2安排;分散设置城市级应急功能区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不宜低于 2hm2,应急物资储配集散区不宜低于 4hm2,应急指挥区不宜低于 3hm2,直升机使用及伤员转运等待区不宜低于 1hm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宜低于 5hm2。5.1.5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明确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和要求,明确应急保障基础设
21、施的整治要求。5.1.6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确定避难标识的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城镇应系统设置避难指引标识,宜根据救援疏散路线在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并应指明避难场所的位置和路径;城镇应设置灾害警示标识,警示灾害潜在危险区或可能威胁人员安全的地段。5.1.7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避难场所布局、用地指标、有效避难面积及交通、供水、供电等防灾设施要求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5.2 选址 5.2.1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的学校、绿地、广场、场馆等公共设施,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基础设施保障条件较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
22、有可靠交通联系、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相联的地段;固定避难场所应按居住地为主避难的原则进行设置,并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紧急避难场所应按就地避难的原则进行设置。5.2.2 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避难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避难用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避难用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可能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避难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
23、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难功能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防火安全间DB32/3709-2019 7 距不应小于 30m,距储存规模特别大的重大危险品贮罐区、库区、生产企业等特别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避难用地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5.2.3 防风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防洪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
24、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5.2.4 处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农村,且距离防洪安全地区较远、居住分散、不宜建设安全区和安全台的区域,应结合公共建筑建设避洪房屋。避洪房屋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 的规定,并应采取平顶式结构或其它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5.2.5 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农村地区,应结合村庄规划逐步避开其影响区,有条件的村庄宜在地质灾害影响区之外根据本标准要求建设避难场所。5.3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 5.3.1 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合理安排城镇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
25、设施,统筹协调避难场所与城镇应急医疗、指挥、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支撑关系和保障措施。5.3.2 城镇的疏散救援出入口与应急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城镇保证任一主要灾害源发生最大可能灾害影响时可有效通行的疏散救援出入口数量,大城市不得少于 4 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不得少于 2 个;应急通道应与避难场所的出入口相衔接。不能满足直接相连时,应设置局部连接通道,连接通道应满足应急通道的要求;应急通道的有效宽度,救灾干道不应小于 15.0m,疏散主通道不应小于 7.0m,疏散次通道不应小于 4.0m;跨越应急通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应保证通道净空高度不小于 4.5m。5.3.3 城镇的疏散救援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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