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_T 569-2023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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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30CCS Z 10唐山市地方标准DB1302/T 5692023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规程2023-07-25 发布2023-08-15 实施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302DB1302/T 5692023I目次前言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缩略语 25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 25.1基本原则 25.2工作流程图 36地块调查 36.1资料搜集与初步分析 36.2现场踏勘 46.3人员访谈66.4结论与分析 67布点67.1布点依据与方法 87.2土壤对照点的布设 67.3土壤取样点布点位置 77.4地下水布点位置 77.5土壤、地下
2、水取样孔深度 77.6取样点位的确认 77.7点位调整 78测绘 78.1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时间系统的选取 88.2RTK 控制测量 88.3作业方法 88.4报告及相应的附件 89钻探 89.1取样点地下情况探查 89.2钻孔 89.3地下水取样井 89.4土壤钻孔编录 910取样 910.1土壤样品取样 910.2地下水样品取样 910.3样品编号 910.4样品采集拍照记录要求 1011样品的运输及保存 1011.1土壤样品的运输及保存 10DB1302/T 5692023II11.2地下水样品的运输及保存 1012实验室分析测试 1112.1样品分析测定项目分类 1112.2分析方法
3、选择 111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113.1现场质量控制 1113.2实验室质量控制分析 1214调查报告 12附录 A(资料性)人员访谈记录单样式 13附录 B(资料性)地块勘探野外记录表样式 14附录 C(资料性)土壤样品取样 15附录 D(资料性)地下水样品取样 17附录 E(资料性)样品运送单(土壤)样式 20附录 F(资料性)样品运送单(地下水)样式 21参考文献 22DB1302/T 5692023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河北省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技术
4、中心)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河北省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技术中心)、唐山中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解珺、马立明、董国明、郑思光、于孝民、邢文晋、蔺在元、姜建山、张芳芳、孙晓轩、郑宗平、邸凯强、许建飞、李静、刘亚溪、刘思辰、尹春播。DB1302/T 56920231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唐山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地块调查、布点、测绘、钻探、取样、样品的运输及保存、实验室分析测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调查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唐山市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
5、污染地块的地块调查和沉积物污染调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36200土壤质量 城市及工业场地土壤污染调查方法指南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H/T 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DZ/T 0270-2014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HG/T 20717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
6、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HJ 164-20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1019-2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 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DB 13/T 521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土壤 201767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土壤 201767 号)3术语和定义GB 3
7、6600、HJ 25.2、HG/T 207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来源:GB 36600-2018,3.1DB1302/T 569202323.2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 of concern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来源:HJ 25.2-2019,3.23.3地块勘察investigation of site采用岩土勘察技术方法,查明
8、并分析评价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地块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工程活动。来源:HG/T 20717-2019,2.0.1,有修改3.4钻探drilling利用钻进设备向地层内钻孔,以取得岩土、地下水分布条件、岩土与地下水污染特征资料的勘探方法。3.5人员访谈Personnel interviews为了更好了解地块的污染状况,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各阶段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周边居民、工作人员等,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对地块现状或历史情况进行访谈。4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CORS:利用多基站网络RTK技术建立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参考站(Continuous
9、ly OperatingReference Stations)GP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PID:光离子化检测仪(Photoionization Detector)RTK:实时动态差分法(Real-time kinematic)S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XRF: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X Ray Fluorescence)5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5.1基本原则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按照HJ
10、25.1、HJ 25.2及相关标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5.2工作流程图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的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DB1302/T 56920233图1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具体操作流程图6地块调查6.1资料搜集与初步分析6.1.1 基本信息资料基本信息包括:地块名称、地理位置、地块面积、平面布置、地块规划用途等信息。工业企业还可收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排污许可证编号(仅限于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企业行业分类、企业规模、现使用权属经营范围等。6.1.2生产历史及生产过程资料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投入、厂房分布及功能、主要产品及生产量、原辅材料及中间体使用情况
11、、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危险物质使用情况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情况,地下管线分布图、地上、地下储罐清单;工业企业各场所或设施设备的功能涉及的生产工艺/使用、贮存、转运或产出的原辅料,中间调查结束判断地块是否污染布点调查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测试样品的运输及保存取样钻探测绘地块调查是否DB1302/T 56920234产品,以及有毒有害物质信息,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管线的分布;各场所设施设备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收集、排放及处理情况。6.1.3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利用变迁资料按照HJ 25.1-2019中的5.1.1.1要求执行。6.1.4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环境资料收集除按照H
12、J 25.1-2019中的5.1.1.2要求执行外,还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地块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资料:地形地貌、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水位动态特征、地下水利用状况等;地块所在区域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地面覆盖、地层结构、土壤质地、岩土层渗透性特征、地下水埋深、分布、径流方向等。6.1.5各类储存设施及管网分布资料主要包括:地下和地上储存库、储存罐资料;给排水、供电、供气、物料输送、通风、国防管线、污水管网等管网资料。6.1.6 其它相关资料,环保投诉、新闻报道等其他资料收集除按照HJ 25.1-2019中的5.1.1.4和5.1.1.5要求执行。还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13、收集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审计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排污许可及排放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环境污染事故记录、地块建设及拆除记录;企业环境管理文件、职工健康评估报告;公众通知、环保投诉、新闻报道等。6.1.7 资料的初步分析资料的初步分析按照HJ 25.1-2019中的5.1.2要求执行。6.2现场踏勘6.2.1人员安全防护踏勘人员安全防护应按照HJ 25.1-2019中的5.2.1要求执行。6.2.2范围现场踏勘的范围按照HJ 25.1-2019中的5.2.2执行。应观察地块与周边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环境条件,风向,地块边界,建筑物及地面特征,
14、地块工作条件,影响物探仪器工作的电磁干扰环境,疑似污染或污染现象,泉及水井分布情况,地块安全隐患确定边界范围。如无法判断,宜选择1000 m辐射范围为界。对于含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特殊地块,辐射范围还应适当拓宽。6.2.3主要内容DB1302/T 569202356.2.3.1概述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按照HJ 25.1-2019中的5.2.3执行。6.2.3.2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除按照HJ 25.1-2019中的5.2.3.1执行外,还可通过以下踏勘方式了解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地块污染痕迹踏勘:踏勘和查证地块内现有的及过去使用中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各种容器及排
15、污设施损坏和腐蚀痕迹,地块内的气味,地面及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植被损害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与存储情况踏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涉及的容器和储存条件;各类储存设施及其配套的输送管线分布;各类水池分布及其用途;含多氯联苯的电力及液压等设备的分布信息;有毒有害物质等存储设施周边气味信息等;建(构)筑物踏勘:功能区布局,车间类型和数量,生产车间及各类厂房、设施的实际状况,拆除、挖掘、修建等人为扰动痕迹;生产装置区、贮存区、废物处置场所等区域的地面硬化及防渗情况,是否存在由于生产装置的腐蚀和跑冒滴漏造成的地面及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燃料的类型及贮存情况;地面污渍痕迹及室外可能因污染引起的植被生
16、长不正常情况;生产过程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及相关处理构筑物(如排水管、排水沟、水池等)的使用情况;明显堆积或填充废弃建筑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的区域;水井分布,水样颜色、气味等异常情况。6.2.3.3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按照HJ 25.1-2019中的5.2.3.2执行。6.2.3.4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按照HJ 25.1-2019中的5.2.3.3执行。6.2.3.5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按照HJ 25.1-2019中的5.2.3.4执行。6.2.3.6地块应急清理现场踏勘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土地使用权人应迅速
17、组织评估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情况及危害程度,及时采取措施以最大程度降低污染扩散范围。6.2.4现场踏勘重点现场踏勘重点按照HJ 25.1-2019中的5.2.4执行。6.2.5现场踏勘的方法DB1302/T 56920236现场踏勘方法按照HJ 25.1-2019中的5.2.5执行。6.3人员访谈6.3.1访谈内容访谈应做好记录(记录样式参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访问使用单位的相关知情人员,了解地块历史变迁、生产工艺变化、原辅材料变化、各类污染物排放和处理处置设施的使用情况等;访问地块周边居民和人员,了解地块及周边环境现状及历史变迁
18、、地块及周边环境变化、环境事故污染现象等;访问地块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地块过去和现在的环境污染状况、环境事故及其对地块环境的影响、地块使用的历史变迁及未来利用规划等相关信息。6.3.2访谈对象访谈对象按照HJ 25.1-2019中的5.3.2执行。6.3.3访谈方法访谈方法按照HJ 25.1-2019中的5.3.3执行。6.3.4内容整理内容整理按照HJ 25.1-2019中的5.3.4执行。6.4结论与分析6.4.1通过以上资料判定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或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则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6.4.2若判定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存在污染,说明污染类型、污染状况
19、和来源,可按照本文件的 7 至 12的要求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7布点7.1布点依据与方法7.1.1根据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土壤201767 号)等相关技术文件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布点方法。7.1.2常见的布点方法及适用条件按照 HJ 25.1-2019 中的 6.1.3.1 执行。7.1.3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点位数量,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四、调查评估要点中的二布点要求执行或 HJ 25.2-2019 中的 6.2.1.1 中的要
20、求执行。7.1.4地下水取样点的建设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选择取样点的数量,如果地块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取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条直线上。7.2土壤对照点的布设土壤对照点的布设按照HJ 25.2-2019中的6.1.1.4执行。DB1302/T 569202377.3土壤取样点布点位置根据地块资料收集分析可能存在的疑似污染区域和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进行点位的确定,并绘制布点图。要求如下: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曾发生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原辅料、产品、化
21、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其他存在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对于工业企业还应该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7.4地下水布点位置7.4.1地下水点位布设可参照 HJ 25.2-2019 中的 6.2.2 执行。7.4.2对于地块内或临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 HJ 164-2020 中 5.2 对现有地下水井的筛选要求,可作为地下水的取样点或对照点。7.4.3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取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以及污染物迁移的
22、下游方向,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取样点。7.5土壤、地下水取样孔深度7.5.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土壤的取样深度,最大深度应能采集到未受污染的土壤。7.5.2土壤取样孔深度宜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取样孔宜不超过 15 m。7.5.3地下水取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 15 m 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以不设地下水取样井。7.5.4取样井深度宜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 3 m 时,取样井深度宜达到地下水位以下 3 m。7.6取样点位的确认7.6.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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