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19_T 6—2023东莞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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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16DB44东莞市地方标准DB4419/T 62023东莞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Dongguan Specification for consul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2023-01-10 发布2023-02-01 实施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19/T 62023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协商原则.15协商事项.16协商主体.27协商平台.38协商形式.49协商程序.410 协商成果运用.811 协商保障.8附录 A(资料性附录)协商公告样式.10附录
2、 B(资料性附录)协商会议流程.11附录 C(规范性附录)协商纪律.12附录 D(资料性附录)协商记录样式.13附录 E(资料性附录)协商结果公告样式.14参考文献.15DB4419/T 6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东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东莞市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黎雪琴、孟彦旭、王慧玲、祁群、陈静琳。DB4419/T 62023III引言党的二十大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
3、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近年来,伴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社会生活共同体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宗亲、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而是以流动人口聚集地、商业楼盘、老旧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形式体现的陌生人社会,基层治理中出现了诸多群众关注度高、社区组织无法包办、而政策法规层面又无法回应的治理难题。面对这些基层治理中的难点和空白点,各大城市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深入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工作,通过协商凝聚共识、消除分歧、寻求出路,有效解决了基层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实践证明,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广泛的多
4、层次的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近两年,东莞市全面推行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已朝着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方向发展,但是,作为全国少有的几个不设县区、直辖镇街的地级市之一,东莞市的城乡社区治理具有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复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项居多等方面特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中仍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规范和细化。本地方标准在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DB44/T 21
5、982019)基础上,从协商事项、协商主体、协商平台、协商形式、协商程序、成果运用等方面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作出全流程的规范指引,其中结合东莞市特殊的市情村情,进一步界定不同类型的协商事项所邀请的协商主体,统筹运用现有的议事手段罗列不同的协商形式,针对不同的协商结果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协商过程中需应用的公告文书予以规范等。本地方标准旨在指导基层干部更灵活运用现有阵地平台开展协商,全面掌握协商的范围、形式,保证协商活动在法治化、标准化范围内有序进行。DB4419/T 620231东莞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东莞市城乡社区协商的协商事项、协商主体、协商平台、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及成果
6、运用。本文件适用于东莞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DB44/T 21982019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来源于DB44/T 2198-2019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规范)。3.1社区协商城乡社区利益主体基于公平公正理性的协商取得共识,以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维护各自权益的民主形式。4协商原则社区协商应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在法治的框架内有序进行,协商结果
7、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结构、历史沿革、经济发展实际,鼓励非户籍常住人口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城乡社区协商,探索建立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善治新模式。5协商事项5.1可协商事项协商事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方案;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该事项经协商后,需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DB4419/T 620232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事项;2林地开发与利用;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
8、物资的使用与分配;治安防范、环境保洁、节能环保、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电梯加装、宠物管理、小区停车、安全生产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为“三留守”人员,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的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5.2 不予协商事项以下事项不予列入协商范围: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常规例行工作已有明确规范的事
9、项;有失公平公正及明显带有歧视性的事项;属于个体矛盾、两方纠纷的事项。6协商主体6.1主体类型6.1.1协商议题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可参与协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股东代表;非户籍常住人口代表;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除上述参与主体以外,可按照协商议题需要邀请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驻村(社区)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学者
10、、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其他村(居)民、股东向村(社区)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项包括从村(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社区)集体财产;宅基地分配;本村(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等,以上事项经协
11、商一致后需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DB4419/T 620233可参与协商活动,对协商事项享有议事权。6.2主体选择每次协商活动的参与主体及其人数,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班子联席会议,按照“利益相关、适度覆盖”的原则研究确定,其中,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为固定参与主体,其余参与主体的选择如下:涉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主要选取村(居)民代表、股东代表作为协商主体;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事项,主要选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户籍村(居)民作为协商主体;涉及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风易俗等涉
12、及村(社区)常住人口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主要选取村(居)民代表、非户籍常住人口代表、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网格员、村(居)民小组长作为协商主体;涉及为“三留守”人员、“空巢”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选取服务项目所惠及对象作为协商主体;涉及环境保洁、排污处理、危房改造、电梯加装、水管翻新、二次供水、宠物管理、小区停车等专业性技术性强或居民反映强烈的事项,主要选取业主委员会、利益相关住户作为协商主体,邀请水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专
13、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其余事项依照“利益相关”原则确定对应的参与协商主体。7协商平台7.1线下议事厅利用村(社区)现有服务设施、办公场所搭建线下议事厅,作为协商活动的主阵地,如:市民学校、警务室、驻点联系工作室(党代表工作室)、党员活动室、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议事厅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立功能分区。与会人员对号入座并按角色履职。参见下图一。图 1 实体议事厅示意图实体议事厅主持席投票箱列席监督席发言席协商人员DB4419/T 6202347.2线上议事厅借助社区网页、论坛、微信、微博、手机APP应用小程序等网络平台,设立线上议事厅,组织协商主体进行协商。
14、8协商形式8.1增设议程属法定的需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决策的事项,可在日常召开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中增设协商环节,采取“先议后决”的方式,邀请相关涉利益主体参与议事协商,协商成果作为表决意见参考。其中,非法定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只有议事权,不具备表决权。8.2专题议事对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如工程招投标、集体土地征用、宅基地(安居房)分配、福利分配调整等,可借助线下议事厅召开专题议事会,通过论坛、座谈、听证、评议等方式组织开展协商。8.3整合现有载体事关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
15、共设施的建管用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通过日常召开的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物业联席会议、业主大会等进行议事协商,整合现有的协商载体。8.4网络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可借助社区网页、论坛、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设立线上议事厅,组织协商主体进行协商。8.5其他形式通过日常走访、工作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类群体意见建议的,也可作为有效的协商形式。9协商程序9.1提出协商议题9.1.1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通过党员联系群众机制、村民(股东)代表联系户制度、网格员巡查、入户走访、日常工作掌握等方式,以及利用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党务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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