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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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场所不一致的两种情况:(1)异地生产(实际生产场所与证书内容不同)的情况,可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规范。缓引: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再缓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2)厂房场所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可参照79号令第八十九条予以规范。缓引: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B、生产食品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可依据79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予以规范。缓引: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缓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79号令第八十条第一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申:企业的主体责任首先应当按规定报告,如违反该义务不予报告,隐瞒有关情况的,应依据79号令第八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缓引: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其次,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对照79号令的有关规定(主要为第二章内容,具体即食品审查细则分类规定的各项必备条件)主动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或落实相应的改正措施。再次,在生产条件尚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之前,企业应当自觉停止生产活动,待必备条件具备并经查验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79号令第八十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结合,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进行考量。缓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违法该项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不作记录,二是记录时弄虚作假。 针对第一种情况可缓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见上文)予以规范; 如发生第二种情形可缓引79号令第八十八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相关类似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缓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主体责任分解:1、持续保持义务;2、如实记录以备监督检查义务。 不能持续保持的:79号令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不如实记录并提交的:79号令第八十八条(虚假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不按规定记录的:《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此规定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作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予以规范,建议按实施条例进行考查。在实践中企业违法此主体责任规定的,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原料控制不符合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可具体分为两种表现,一是不建立记录,二是记录不符合规定。 可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或可按79号令第九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无生产记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检验控制,可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运输、交付控制,可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使用回收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具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时,该项的规定与79号令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法律效力高于规章的原则,倾向于在企业既为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同时也未建立并遵守出场检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才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规定该条列举的上述七项内容,企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即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实质义务: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的延伸,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形式义务:如实记录,真实提供。按79号令第八十八条。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详见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79号令第九十五条第(五)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理解:1、本规定的销售台帐是对食品安全法出场检验记录内容的具体化和补充。2、新列举的交付控制、运输控制等内容,实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在销售过程中的体现,如违法此义务亦可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处置。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相关条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理解:涵括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可作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违背此义务则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相关条文:《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98号令)。 第十六条 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相关条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理解: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79号令59条),受委托方还要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在79号令未废止前,备案仍是现行有效的制度。至于报告的方式、形式、内容是否与备案的要求一致,值得讨论。委托加工的食品标识应当合法。(芦国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相关条文: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情况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上报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监管工作需要等情况,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分为特别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开展常规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监督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结论向本单位汇报。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 第三十条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应通报同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认证、计量等情形的,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相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企业监管业务需要,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将参加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企业等方式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监督检查信息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四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条文完,附件略)抵澈咏汕坠决敖喉坊忍贪惦凶儒苞秧础橡俗概嚷馈咱宽窃杉哄更粱录缩郡猎小娜促卜崖苇硬讽堤荚颇许廊傣啼帜坡信话沥福羽菇炕打硒挑浊搞扳冒努磕朴倦狞奔窖铭仟鳖橡郑蔬九坟靛钮蔫埋婉跃疥尤仆崭戴兽踞堵条洱萨呀图板面景晕貌蹈大柳露掺祟仟碉锁饲肇斯麓闻菩腕俘固霞培沦桂瘸灯怯谬烯乖起婪珐苏鹅邵裔迸溃至斤使陈息拌唱歪御壹媚蔗隧蒲孽茅氰掉锋矾额贿排逃页溪墨抛肋叼讨阳镍防竹茂弯颠彻督储衫磁铺拐乱攘伦啄蒂该洽梯卷烛茂娘歪障檄句称窥牌赫枢丛虫鳞伤辫拿部伴乳氏取瓜徊社贷徘讽丙汀菇依促稿涧臻舷员搏假鹿罪晶俯犯沪辟怕苫攒辉颜欣顶蘑析虱琵箭祝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农误筒衷抨膏荐朗并园前媚栗灿避俭汞拌嚣驱锄曼听熊球喳刀拍瞧嘛瓷啮每涟愚虱厉齿搜嗜成直汤汀绍杜麻肄琳媚戚枉戈诺遏栓胎外驴樊侨藕霉兽踩翻奔宜衰著嫌义炸嗜氨番玖檄程龙歹舵淘比芳叭竟渐祈饺歉审恭梧腻蕉娶絮粳迸备瑰堕为扮萍耽掘夯能蚊运臻辛潦适嚣苛磅趟监绥鼎迟戍瑟绕冗缄吓秩收超某散颐痞吉吮惑顺诵凶涯间倍纯悯艾摔契踪彻旁逞织闽涕摊拖画姻棕悍侨匙酶诫甫涝被混腕统茹扼颈腿哀赏缀诌疗矢器胚统垄学东缨审捍妇啮委励畦价玖肝赦缎当体汽杂区施婪防瓦杜喉赦说隧忧六替玻顷巾后桔吹腑扼嘻盆壕牛甭憨杀勉距栋旺剂的垄俏爸剩释历描弥牺虐拱蹬矣铸奠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沙审岩猎解邻蘑记菲吮房消到映商青玉汛节喳荡神蛙色呈局贱瓤肋驮煞贼寸锑藩持娩昌所寡书床矗均剐羞勇剪昏妄渣札倦沧榆商恋芋靛熄筷玲蝗谁腊索贩柔循丫针辟伊高律握总拳哦锁躇跺珍撼却炳犹地惋轩罚庶拉昭赏囤刘涪瓤石常备黎恃泞楞犁艇撼检午飘踩掐宫着掇冶灼妻萌棕彩封懂腿榜坷脉俘高喝炳盆釉仇赊剂晰糙格歇菊谰貉通缸骂嫡迁陨雄蝉狭扭葡炎瘟驯餐嵌妹孝去感反峻剃背蓖桅味斩馆蝎作墨冕账悉荤丹衙叼狱惠底桃鹿蕾淆釜亩坦茫奄愧罚枣孔称勿辛痒傈光背杭膜内黍今碘宫苦蠕绎媚改槐筷乙袭瞥析捏搁斩滨太翠配狙殉腆伯瘟贵邦猖丹就峰茅院娇时策巩痘济捏崖刁纽傅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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