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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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enovation of old residential districts in Jilin Province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0年 2月 5日 2020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第 545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通告 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宜居发展目标,做好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现发布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
2、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5 日 1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吉建标201970 号)要求,由编制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吉林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技术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城市设计引导;4环境综合整治;5 公共设施完善;6 基础设施整治;7 房屋综合整治;8 社区软环境治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名称修改为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 新增“3城市设计引导”和“8社区治理”;3 取消“原7创新提升改造
3、”放入其他相应章节;4 补充“5公共设施完善”和“6基础设施完善”章节中的内容;5 按改造重点调整章节次序;6 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 春 市 民 康 路 519 号,邮 编 130041,联 系 电 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
4、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 2测中心)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李 越 刘欣伟 李一楠 刘继斌 刘冬梅 孙亚东 孟 漪 满玉珍 王 巍 王铁军 李 昊 王皓石 王琦博 郑佳鑫 李胜楠 刘 颖 王婷婷 申市兴 孙玉宏 杨艳双 夏俊华 林 涛 赵 巍(男)陈秋伯 赵 巍(女)刘 烨 王宏姝 甘茂东 张奇志 蔡 磊 公尚彦 贾 旋 孙书涵 林洪鹏 赵长和 李志国 崔永生 孙 鹏 王云松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周 毅 陶乐然 惠 群 赵英鹏 石永桂 马青龙 张乃民 3目 次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3 城市设计引导.4 3.1 一般规定.4 3.2 老旧小区发展
5、更新.4 3.3 老旧小区空间引导.4 3.4 老旧小区风貌引导.5 4 环境综合整治.6 4.1 一般规定.6 4.2 拆除违建.6 4.3 景观更新.6 4.4 安全防范设施.7 4.5 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8 4.6 照明设施.8 4.7 海绵城市建设.9 4.8 物理环境提升.9 5 公共设施完善.11 5.1 一般规定.11 5.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11 5.3 商业服务设施完善.12 5.4 社区服务设施完善.13 5.5 便民服务设施完善.13 6 基础设施整治.14 6.1 一般规定.14 6.2 给排水管线整治.15 46.3 供热管线整治.16 6.4 电力管线
6、整治.17 6.5 弱电管线整治.17 6.6 燃气管线整治.18 6.7 道路与停车整治.18 6.8 环卫设施整治.20 7 房屋综合整治.21 7.1 一般规定.21 7.2 立面整治.21 7.3 屋面修缮.22 7.4 楼道整修.23 7.5 节能改造.24 7.6 建筑消防.24 7.7 建筑防雷.25 7.8 加装电梯.25 8 社区治理.27 附录 A 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入户调查表.28 附录 B 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现状排查表.30 附录 C 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表.38 本导则用词说明.44 引用标准名录.45 11 总 则 1.0.1 为实现城市可持续
7、和宜居发展目标,做好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含独栋住宅楼、住宅小区、多个住宅区相连的街区)的改造工作。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拆除新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独栋住宅楼),不得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1.0.3 老旧小区改造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体育局、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吉林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
8、门的有关规定。22 基本规定 2.0.1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思想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谋划、机制创新的原则。2.0.2 老旧小区改造应综合考虑宜居便利、安全韧性、经济集约、绿色生态、智能共享、文脉传承等要求,多方参与,居民自愿,共治共管。2.0.3 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选择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组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实现常态化的养护。2.0.4 老旧小区改造应坚持整体改善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升居民居住品质。2.0.5 老旧小区改造应确保居民基本安全需求,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应以建设补缺、逐步完善生活圈配套的方式
9、进行改造;宜打破小区分割,进行集中连片改造;并考虑儿童、老年人、残障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2.0.6 老旧小区改造应依据原有设计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踏查、测量、检测、评定。技术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技术要求补充完善。2.0.7 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对景观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及建筑物进行综合排查和评估,广泛征询小区居民意见,排查评估和征询意见结果应按本导则附录 A 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入户调查表、附录 B 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现状排查表,作为老旧小区改造进行“一区一案、一案一审”的依据之一,形成附录 C 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表。2.0.8 参照既有建筑评定与改造
10、的相关规定,结合踏查、评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改造技术方案。32.0.9 老旧小区改造应维护原有房屋功能,不得随意改变现有住宅使用性质。2.0.10 老旧小区改造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不得随意改动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构件。若改造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问题,应对原有结构和构件进行如下处理,并符合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1 当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且不怀疑承重结构和构件存在可靠性问题时,可不进行结构鉴定、加固;2 当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怀疑房屋承重结构和构件存在可靠性问题时,需对其进行检测、鉴定,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对结构进行可靠性加固及抗震性加固;3 当建筑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时,不在本次改造范围内。2
11、.0.11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文件和资料应随项目进度收集和处理,并按档案管理标准和规定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应真实、有效和完整。2.0.12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可采用全过程咨询方式进行,可应用如卫星遥感、三维激光扫描、空间句法、GIS、BIM等技术。43 城市设计引导 3.1 一般规定 3.1.1 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应充分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法,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尊重地方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传承城市发展机理,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城市空间秩序,改善城市环境品质,塑造舒适宜人与充满活力的居住生活环境。3.2 发展更新 3.2.1 老旧小区发展定位要基于现状分析和系统评估,梳理总结主
12、要问题,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导向与方针策略,提出老旧小区发展定位。3.2.2 老旧小区功能更新要突出产业更新,结合现状对商业、文娱、旅游等业态充分关注并引用新功能、新业态,促进旧城区域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持久动力。3.3 空间引导 3.3.1 老旧小区空间组织上,应充分与城镇公共空间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符合居民的生活习惯和诉求,合理组织交通流线、休憩空间、停车设施和景观绿化,宜形成功能合理、动静分区、景观宜人的居住空间。3.3.2 应统筹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开放空 5间;2 宜构建动静
13、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3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3.3.3 老旧小区改造的成片、成街、成组的建筑群体内,建设补缺、配套完善的建筑应在相关部门许可的规划条件下形成高低、大小、进退的变化,保证区域空间井然有序。3.4 风貌引导 3.4.1 老旧小区风貌引导应延续城镇历史文脉,体现城镇的风貌特色,与城镇的整体风貌定位相协调。重点街路沿街界面的建筑风貌引导应符合城镇整体风貌的规定要求,建筑立面风貌整治应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营造美观的居住景观环境。3.4.2 老旧小区建筑色彩应与城市色彩相协调,遵循艺术审美原则,适合城市气候特征,注重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内涵。64 环境综合
14、整治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综合整治内容主要包括除违建整治、景观更新、安全防范设施、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照明设施、海绵城市建设、物理环境提升。4.2 违建整治 4.2.1 对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4.2.2 对私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应恢复原状。4.2.3 应从实际出发,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扰民小的拆除方案,进行科学组织,实现安全、经济、速度快、扰民小的目标。4.2.4 拆除工程应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及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4.3 景观更新 4.3.1 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整治老旧小区内绿地,应恢复被占
15、用的绿地,宜适当增加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相应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当确有困难时,可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应减少原有绿地面积;2 老旧小区绿地布局改造应采用集中与分散、成片与零星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充分体现小区居民使用绿地的均好性;73 老旧小区应适当增加开放绿地,布置形式符合不同年龄段居民的需求,充分体现绿地的开放性、亲人性。4.3.2 植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增植物品种选择以乡土树种为主;2 对小区内已有的古树、名木,具有一定生态价值的树木与良好生态效益的植被应采取原地保护措施。无法原地保留的应采用异地移栽保护措施。4.3.3 老旧小区内绿化建设
16、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2 绿地景观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宜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3 应充分考虑住宅建筑与场地的日照和遮阴需求;4 应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水体;5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4.3.4 老旧小区内硬质铺装建设应遵循美观、耐用、经济、安全的原则。4.3.5 老旧小区可适当增加亭、廊、休闲座椅、文化小品等休闲设施。4.4 安全防范设施 4.4.1 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在居住街坊的主要出入口宜增设大门、门岗或安装抬杆、电动伸缩
17、门等设施。4.4.2 完善老旧小区监控系统,在主要交通节点覆盖电子监控摄像头,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做到安全监控无死角,应在主控制室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公安联防监控系统。对已有智能监控的 8老旧小区应进行设备检修,更换老旧破损设备线路。4.4.3 根据老旧小区现状,应更换或维修现有单元入口破旧防盗门,宜设置门禁对讲系统,有条件时宜与物业或社区联网,为今后居安养老创造条件。4.4.4 老旧小区内的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如换热站、二次供水泵站、配电室、燃气调压站等)应设置安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4.5 适老化与无障碍设施 4.5.
18、1 老旧小区公共建筑走廊、住宅公共走廊、坡道等宜增设扶手,其样式、规格、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4.5.2 维修楼宇单元入口台阶、坡道,使其结构稳固、尺度规范、安全。4.5.3 老旧小区公共活动区域应增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4.6 照明设施 4.6.1 根据老旧小区现状,统一做好住宅建筑、配套建筑、公共场地、道路等的照明建设,宜突出老旧小区特点,提高小区辨识度。4.6.2 老旧小区室外照明供电宜采用 TT 系统,老旧小区照明可考虑设置庭院灯、草坪灯及路灯等。小区内照明避免过度亮
19、化,同时避免光污染。4.6.3 老旧小区内主干道路应设置路灯,小区内健身场地与单元门 9入口附近宜设置庭院灯。4.6.4 选用太阳能路灯及太阳能庭院灯时,不应设置于建筑物、高大树木等经常遮挡太阳照射的场所。4.6.5 路灯、庭院灯的灯杆高度应根据道路宽度、地面照度值要求等指标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相关规定。4.6.6 小区照明灯具光源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小区照明控制应采用时控、光控等控制方式。4.7 海绵城市建设 4.7.1 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综合通过“渗、滞、蓄、净、用、排”途径,采用适合的海绵城市建设措
20、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及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4.7.2 老旧小区改造指标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当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指标要求,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沉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4.7.3 应针对老旧小区的屋面排水、道路雨水收集、广场雨水收集、冬季积雪堆放等,合理增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包括下凹式绿地、下凹树池、植草沟、干塘等。4.7.4 铺装材料宜采用防滑、缝隙式结构透水砖。4.7.5 老旧小区改造应防止含有融雪剂的雪水对绿地植物和土壤造成破坏,宜采用人工除雪、禁止使用融雪剂等措施。4.8 物理
21、环境提升 4.8.1 老旧小区受周边噪声影响时,应采取隔噪声措施;对小区内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源应进行降噪、减噪处理。104.8.2 宜对老旧小区进行风环境优化,在对人体可能造成损伤风道上的道路、建筑出入口等居民必经之处增设树墙、绿篱等设施。4.8.3 老旧小区改造应对小区内存在的安全影响(如易燃、易爆等)设施进行整治或拆除。4.8.4 老旧小区应完善标识系统,宜增设小区平面图、社区引导牌、道路引导指示牌、安全警示牌、楼牌、单元牌、门牌等标识。4.8.5 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集中活动场地等处应设置文化宣传栏、便民信息发布栏等设施。4.8.6 老旧小区应完善信号覆盖系统,地下空间(地下室)可增设通讯
22、信号覆盖设施。115 公共设施完善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设施的完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完善和便民服务设施。5.1.2 公共设施的完善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5.1.3 公共设施的完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居住区步行距离、居住人口、住宅数量的控制规模确定居住区分级,再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规定进行公共设施补充完善。5.1.4 补充完善公共
23、设施的建设规模和设置要求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执行;对于用地确有困难的区域,控制要求可适当降低或在步行距离合理范围内联合建设。5.1.5 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新建、扩建、改建,亦可置换改造,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5.1.6 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做到风貌一致、标识统一。5.2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5.2.1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应补充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养老设施、卫生服务中心、多功能运动场 12地等配套设施。5.2.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在合理的
24、步行距离范围内完善如下配套设施:1 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2 应完善养老院及老年养护院设施,可联合设置。5.2.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宜在合理的步行距离范围内完善如下配套设施:1 设置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2 合理优化九年义务教育步行距离,适当调整服务半径,使之满足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要求。5.3 商业服务设施完善 5.3.1 商业服务设施完善应补充商场、菜市场及生活超市、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邮政营业场所等配套设施。5.3.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在合理的步行距离范围内完善如下配套
25、设施:1 完善商业形态,优化服务业态;2 按现有存量适当补充餐饮设施;3 合理布局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邮政营业场所。5.3.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在合理的步行距离范围内完善如下配套设施:1 完善菜市场及生活超市;2 完善早餐店、快餐厅等便民餐饮设施;3 合理布点银行网点及电信网点。135.4 社区服务设施完善 5.4.1 社区服务设施以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为主进行功能完善。5.4.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在合理的步行距离范围内完善如下配套设施:1 完善社区服务站(含居委会、治安联防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残疾人康复室)等服务设施;2 完善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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