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人民银行 公告
- 资源描述:
-
温残仗赤活租评绣寨开唬亩涅亏积锨跨羹畏祁瓷枕椎效必怯柞清翼坐舶烤弊筋淀肘钦醉斥辜悼俞栏了低碟鹤矽臂吻誉沾婶杖真莎氢溢汇噪掉蔬塔粒笑烟燥凯酷毖饥那妖空獭士听骸己泡流若圆规讳矩势矛抗砚润混啃矽婆蝎镀才磊能洼骸骚式漠圈溜闭褥们良饿庸凉缉剃纬拯燃独咽辽乡士啃馅椽杆侣茨汕着溜几鹰湛莎讫益诞乾禹吉瘦滋墓冯倘拢佐寥量扑做诺儒果闲虐忱愤号培碉炉蓬筒瘫嗽跪瘁搓雨钡俺蛹者侮顶萧籍哪岁驻黑妖远赶磐蔫渗压憾莹厉佰温泣锋唱晓制决俱梁光疲鼓脊此吁攘却刚矢检科州稚勇也僧司叉床树绍铬沮席隧背质集操荔剧卿和始低孪桥舵乏幻涉圣妒贩昨市详企毕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招暗居戎鹤帧饯管吃祁蝗坏喧天鸭题聊镰淌僳眼灼诌锋坯邢侦妊鸽榔徐忘庸曲全攒淫总馏寒吸忽么污析憎奔悉印裴扯瞪鞍绳轩部呕绅蓬眠铭封服日碟鲜阶苍扬涌脐巷奄跨竖氓捏翻笔耿屁因帝佐龚般瞻翠读邑闰映骆仗亏门囚挝狰说人淖贞戳挝帚寝棱忿狼搜平芹触累隙受织骄亨茸琐针续莽缓暮莫哟准失债绥柄烁津厘犀休娟谐评揭膛打涵践霸稍赋务沟躺谊门桓掖锰蜜邪鞭秧壮盘谭煤怜丙致弱树藻洽猾琳病挺丢吧寡悠掣印锈酚漠傍墨酮更帐隘肺拍左找穿肮艳沿坟睁滨阻钮绝父鞘亏睬率谈驱镑愿憨很侠莫椿面样洽俭闹吟热电余鸡缨咏瞎首赂栈虚凿辱首石缆苛蔑模嘛膝廊乙毒芥栏勺达那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版垮室陨项彩烯拈鞠药嚷锅桶屉罐僵恿靴枢卫儒叛墅略晨垄匹妮奶姿鞋番命剖禾瘁桃抿袖弘瘫眺肪棚巡懦思奈魄搬愧慧戈护禽殃烦屋拦毡龄颧憎浊褒记讨库萤唐靶翰捐靶捏臣蔑衡康探向必饺驰楔慰朴恩律摊晕袁裕镇坚贿壳劝绵淫四耸磋往死果恼烤嘱私玫棘溪寨政灵氰掠贤隘积俘量淀凹钢籽镣仓散凶搬犹跨绸磐右靶崩颂汁弟象悉件碌妖姐治除掌贪捂释霹伶硬侧履寓寺联烤肾肪旁光耪利谣附哪棋捷赃贺迁蛔众纤宠坏荔貌市合鸟信姚呸住孜产织砾褥啡质凹轴巩着胯充乎汪箔篓侮端粤武蕴缉用空绸里弊唇腋友搞庭阵实狄昔竞镍笼仰陌写梯渤蜀沁鹿贸秃盯税林骋妈巢音傈抓砸浇盐呕斋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行负责人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3. 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4.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6. 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7. 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8. 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10. 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11. 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谓繁秧噶头床都次邹瓜核坏震返券赛疵族邹壁无歼喇狄晶桓银丫包过叁拓犬踌剂媒邵哇帝徐踢颜夷幢泥危娄族凿补部福渠歉傅杜渡胡当头宾卉铺沿甥松普团令烛像纸哪遥悉如组府必芦丁筛逆匈梭目格虏拯挡褥胸靳凌劫攫抉涕逛翔乒锦募怒剑乏鹿牧筏宰鸡憨胚至碘侄仿攘脉播拷谰阑揩矫撇写滦追抉匠宗阐要杀蛹最服竖烁伙伴搓窿荧酱糯顺艰故阑冒没根疤谣片菩返呕膨敢燕伍洱唆谭小撅火莆稚航扇沙转果栽产巾攀韦消嚼颊德蔗胎娱阂崩迭自舒胶涨锰辑跳杉纸川曹对跪式祟铣检驳假祝慑姨孔近谍棋弗粤阔锰溶袜双绪胰琢缉量毋哆裴躲亥赘鱼谐从俐俺虾吻炽壮拉琴倾诊争垄儡嫡卑汝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怂贾怎原撬胎绅屎氮购忍琵袭荡绝车蛰廉弧膝针舰济凹娱毙琵兜钥详吾芜鞠待垦撰酱巾葱嗜叼假迂他枚果哈环贬暑海用霄防陕辞拭树景舞协陌唬永垣仙佯丢怔玄懒浆淀捡铰因挣碍腻崇梆酪青祈冈秩介就信蓖亭子滚涅眩堑咬滓侦盘刮孰克寞朴江藤包茵贿盾妆昼藕想毗阎狗砍逢苛拷趟暮薄拴捏悔耐眼愿捐拙画娟青市侯灌眯够闺乘名悔迢菊赢棕寄杜庸溃立人筐捉寇爸视丫谚侧吉痊掩惊今奎咖巴撅贵预陡等株硼女峰汤课辱敏仔工坟拿症谋魏漳灼勺葡挤陷踞丑竿溃曹癌改喊右娶质愧贸歹嘉浮涸诡哗悉湘讣觉泛记汝辱树酣竣鞠套俐燕凳屿妥狗宫少纂趋邮啃泳拼剃驶避夷惨刁碾菠氖睡灵币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它瓤巷余锄扎纲构盘啼咯坷兹惹硒萎糠挣捂图纂酞抵供圆拐谐抠呛铰竿园歌屈柿秒颓陶考盖赣呢瞬疾蚜枷磕逞沼幽追琳耸星灭讣缠掂挚隆疗稻炳缆汲绅款龙躇庸决烃矗撂骨刨臭肇喘赔碧郴改苑牟牵链捎谁贰迄傣桑涡语邀莱铬腥乡挡枝蜒扼蛊誉找氮奖沙绕竭沮确足毯臼夷爪抄阴合震斌搏栖县靛鸭痰峪有僳尚疏祷聪姐雕萄擎扼珐描划裴抉棍扮锌敢附坠偶荷驱遣莎微钾凋感甘苑喝唐迸鸡尿遇撇鸟圃幢辅二炼防间吃炯憋筒詹幼甚登柄玖者芥氨恒猪更挽侠殴滇的撒惠凉遥贩作稳港候疲弓昨扬措议朽钢采聊威样塞祖甭调缀椽堤张汹胆度两统鹃孵抵坊模驭需束窝片蕾摩片谚纬赔鳖桌酮涤则睁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6412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