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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授权代理店业务代理协议15.doc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275416
  • 上传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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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授权 代理店 业务 代理 协议 15
    资源描述:
    授权代理店业务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 】 授权代理店业务代理协议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 】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乙 方:【 】 目 录 第一条业务代理资质 3 第二条甲方授权范围 3 第三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 第四条甲方业务支持 8 第五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9 第六条酬金及其支付 11 第七条营收款管理 11 第八条 SIM卡和各类有价卡管理 12 第九条违约责任 13 第十条保密 15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6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7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 第十四条协议的转让和终止 19 第十五条其他 20 授权代理店业务代理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 】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61号 】 负责人:【 刘红梅 】 乙方: 【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为方便客户办理甲方业务、购买甲方产品,提高甲方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移动通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代理商资格,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等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业务代理资质 1.1 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具有代理本协议所涉及的甲方移动通信业务或产品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是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主体,并在本协议授权代理期限内持续具有上述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 1.2 乙方承诺并保证:具有甲方规定的授权代理店的各项资格、业绩和条件等。 第二条甲方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以下范围内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 2.1 授权代理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以下业务【1、2、3 】: (1)新入网客户发展; (2)各类有价卡销售; (3)其它业务:【 】。 2.2 代理地域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的授权代理店店面法定地址为:【 】。乙方变更授权代理店地址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地址和经营区域以外的任何地域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 2.3 授权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的代理期限为【 壹 】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止。授权期限内,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 2.4 普通授权 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授权系普通授权。甲方仍有权在2.1、2.2、2.3条的授权代理内容、地域和期限范围内,自行提供相关业务,销售相关产品,并仍有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相关业务、销售相关产品。 2.5 代理权的转让和转授权 (1)乙方不得有偿或无偿的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并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共同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权,不得发展任何形式的下级代理商。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许可,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代理的内容、授权地域和授权期限以外,代理甲方的任何其他业务或销售甲方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无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上述乙方被授权代理的内容、授权地域和授权期限,甲方有权随时调整、变更,如有调整、变更,以甲方书面授权通知为准,双方不再另行签署协议。 第三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的基本权利 (1)有权授予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若乙方不具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业务代理资质或授权期限内丧失有关资质,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2)有权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设备维护费等费用; (3)有权制定与授权业务相关的规范、文件和制度,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同时,甲方上级公司下发的与授权业务相关的规范、文件和制度,乙方也必须遵守和执行; (4)有权制定业务营收款管理规范和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业务营收款存入甲方指定银行,否则,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租用的移动业务操作系统,停止乙方一切代理业务办理权限,并有权追缴乙方未缴纳的业务营收款并解除本协议,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规范,以保证乙方维持甲方要求的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并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数量和质量、服务质量、营业人员素质、营业规范、服务规范和履约情况等制定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 】。甲方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对乙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并有权根据审核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6)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甲方上级公司要求、乙方代理业务现状、市场变化等,随时变更或调整与乙方授权范围、代理政策、酬金标准、考核办法和本协议有关任何内容,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变更、调整后的事项和内容自书面通知乙方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并立即执行; (7)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代理店附近或乙方授权代理店所在的市、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地点进行社会渠道的规划和建设; (8)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管理办法、规范和制度的,或连续【3】个月业务排同类网点最后一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到期后,甲方有权重新选择代理商代理业务。 3.1.2 甲方的基本义务 (1)具有本协议所需的授权资格,并有权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 (2)按协议约定,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向乙方结算并支付业务代理酬金; (3)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培训,并根据代办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4)及时向乙方提供SIM卡、有价卡等资源和宣传物品; (5)在协议期限内为乙方提供业务指导、培训。 3.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基本权利 (1)有权获得甲方的培训、宣传支持和业务指导; (2)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和考核情况获得甲方支付的业务代理酬金。 3.2.2 乙方的基本义务 (1)按协议约定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及上级公司的规范、文件和制度,开拓并发展移动代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授权代理店有关的信息需变更的,乙方应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该变更对甲方不发生效力,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设备维护费等费用; (4)乙方自行负责购买或租赁授权代理店门面并装修,购置硬件设备设施,负责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员工工资及奖金等报酬、员工培训费用、各项税费等费用; (5)维护授权代理店的名誉和统一形象,接受甲方业务和服务管理、监督和考核,并不得擅自改变授权代理店的布局结构、装修格局、门头招牌及形象墙等; (6)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甲方没有批准同意的费用,不得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使用客户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办理移动业务,并不得未经客户同意私自修改和泄露客户资料; (7)乙方承诺在甲方领取的卡号资源只在本协议授权的地域范围内放号,不得超越该授权的地域范围放号; (8)自行负责营业人员的招聘、培训、服装、工资福利等,保证营业人员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保证营业人员遵守甲方工号管理权限及操作规定,并不得超越工号使用权限和超越本协议授权的地域范围进行任何业务操作;因乙方招聘的营业人员行为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维护甲方利益及社会形象,接受社会、甲方及客户的监督,不得违反甲方的营销政策和资费政策,不得对中国移动及甲方的网络、服务和企业文化等进行误导或诋毁。若乙方的行为导致客户投诉、被媒体曝光、导致法律诉讼或导致政府监管事件,有损中国移动通信社会形象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其代理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客户服务规范开展业务,按照甲方统一提供的业务宣传方式和业务宣传物品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设计、制作其他业务宣传品,不得以任何扰乱通信市场秩序和业务资费标准的方式开展业务宣传活动; (11)提供仅限用于甲方进行营业款等业务费用托收的专属银行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动该账户;不得将收款专用章用于甲方规定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场合;不得以挪用、侵占、私分、转移等法律法规禁止或甲方禁止的方式处分代理业务营业款项,营业款项未汇入托收账户前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1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价卡等代理业务发票仅供乙方向办理相应业务的甲方用户提供,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乙方应妥善保管和合法使用由甲方提供的各类发票,不得以涂改、抽芯等非正常或非法方式使用。因乙方出售、变相出售、非正常或非法使用甲方所提供的发票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必须按本协议及甲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账簿制度,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业务、财务数据,使用、管理乙方所经手的业务资料、业务报表、营销资源、业务款项。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交相关营业报表、业务受理单、结账收据及发票等,甲方有权查询、复制与甲方业务代理有关的账簿、单据等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 (14)保证授权代理店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安全,负责处理在授权代理店营业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安全事故或事件,并承担有关赔偿和一切法律责任;因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因其自身业务行为导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15)按本协议附件《信息安全防范责任书》条款履行信息安全义务; (16)乙方授权代理店装修及功能布局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及上级公司VI规范及要求,确保甲方企业形象统一。 第四条甲方业务支持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业务支持,如乙方无任何违规代理或违约代理行为,业务支持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有违规代理或违约代理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形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支持费用,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1 业务培训 甲方根据市场、业务、政策和技术的发展变化适时对乙方营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由甲方制定,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营销知识和营销技巧、服务规范、计算机操作等。乙方营业人员需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不合格者乙方应予以更换。 4.2 技术支持 甲方为乙方提供联网电路,提供联网软件和软件维护及升级。为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在接入服务器与系统服务器之间设立“防火墙”,确保甲方数据安全提供技术支持。乙方不得擅自闯入甲方营业系统调取相关数据;甲方采取措施确保技术支撑及时到位,并负责甲方BOSS系统设备、设施的维修。 4.3 行业管理支持 甲方及其上级公司的规范、文件和制度对乙方具有管理上的约束力,乙方应按照甲方及其上级公司的规范、文件和制度进行业务代理活动。 4.4 广告支持 甲方应帮助乙方策划、制作、提供其经营甲方产品和服务时所需的统一、准确、完整、齐全的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和宣传物品;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营业工单、票据。 4.5 商标许可使用 乙方保证仅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正确、合理的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业务标识和商标等,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如下: 5.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保证乙方全面正确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特别是保证乙方向甲方支付包括营业款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在乙方未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该等费用支付义务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与该等费用等值的金额。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支付违约金时,甲方亦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1)授权期限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 (2)授权期限届满或非因乙方原因而解除合同,乙方归还甲方全部物品、资料、款项和赔偿款后【 】1个月内,在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将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100 】%;自乙方归还甲方全部物品、资料、款项和赔偿款后【 1 】个月后,若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若有违约行为或扣除违约金情形,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退还。无论乙方有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均不计利息。授权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续签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抵交新的授权期限内乙方应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3)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大写)【 壹 】万元时,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指定授权代理店移动业务操作系统并扣减相应酬金,直至乙方补足为止。 5.2 设备维护费 (1)主要指甲方投资的硬件、办公用具及其它设备设施年度维护费用,费用为【 】元/月,乙方支付维护费后,甲方负责具体维护工作。 (2)设备维护费为按月度支付,第一月度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以后月度费用的支付为每自然月前【 】日内支付。 5.3 其他费用 (1)商标使用许可费由双方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有); (2)其他:【 】 5.4 甲方、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640104710659985 】 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开户行:【 工行西城支行 】 账号:【 2902002109200041990 】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45号湖滨花园2号楼 】 联系电话:【0951-3858298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第六条酬金及其支付 6.1酬金 6.1.1根据甲方及其上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乙方代理甲方业务、销售甲方产品,可享有酬金。酬金标准以甲方及上级公司当期社会渠道酬金政策标准为准,甲方与上级公司酬金政策不一致的,以甲方上级公司酬金政策为准。酬金标准详见附件【 】。 6.1.2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甲方上级公司要求、乙方代理业务现状、市场变化等,随时变更或调整酬金标准,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变更、调整的事项和内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自书面通知乙方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并立即执行。 (本条可按照实际情况添加内容) 6.2 酬金支付 乙方按如下第【 1 】方式提供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6.2.1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酬金数据确认无误后,出具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正规服务业发票,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和付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支付。 6.2.2乙方委托甲方按乙方应得酬金,代乙方从税务部门取得相应发票,并由甲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税后的酬金后【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对本次支付的酬金及数额没有异议。 6.3 授权期限内,在网时间、出帐费用、放号量和其他统计数据均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本条可按照实际情况添加内容) 第七条营收款管理 7.1结算方式 7.1.1营收款是指在本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的范围内,乙方根据甲方授权或委托而代收的移动通信费及其它营业收入。该笔款项在乙方收取后应按甲方要求缴纳给甲方。该款项又称为营业款或应缴款项。 7.1.2为了保证授权代理店业务收入的资金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办理将授权代理店由乙方代收的移动通信费及其它营业收入以现金或转账、电汇等形式汇往本协议中的乙方账户。 7.1.3 乙方不得以挪用、侵占、私分、转移等甲方禁止的方式处分授权代理店的各类营业款项,营收款汇入甲方账户前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甲方收款不成功的,乙方应继续履行营收款缴付义务,直至乙方营收款全部缴付为止。 7.1.4上述乙方代收的营业款缴付周期为【每日】。 (本条可按照实际情况添加内容) 7.2结算程序 7.2.1乙方提供的开户行和账号如发生变更,应提前【 五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银行账号(附开户行的银行证明),保证甲方收款业务正常进行。 7.2.2经双方确认后的收款金额,乙方应无条件及时付款。如有异议应采取“先付后议”的原则,在及时付清应缴款项后,双方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事项。 7.2.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关于发票、营业款、报表、资料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和有关业务操作规范。 (本条可按照实际情况添加内容) 第八条 SIM卡和各类有价卡管理 8.1乙方开展业务所需的SIM卡和充值卡等有价卡,甲方按其当期制定的标准提供相应折扣比率。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甲方上级公司要求、乙方代理业务现状、市场变化等,随时变更或调整折扣比率,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变更、调整事项和内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自书面通知乙方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并立即执行。 8.2双方对SIM卡和有价卡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SIM卡和有价卡的购买需求,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扣除相应折扣)后,向乙方提供双方约定数量的SIM卡和有价卡,SIM卡和有价卡由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领取。 8.3双方对SIM卡和有价卡采用买断的交易方式。除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使用的情况以外,乙方对SIM卡和有价卡不得要求退还,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坏、遗失和未能销售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法在有价卡的有效期届满前销售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乙方在SIM卡出售给用户之前,不得私自开通使用。未出售而开通使用的SIM卡,视为乙方自行入网使用,不得再行出售。 8.5 乙方指定【 】(身份证号码:【 】)为乙方的指定联系人,负责专门从事从甲方处领取SIM卡及有价卡。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因联系人或联系人变动而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乙方未按照第五条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应付款项【0.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 2000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2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甲方未能按照第七条约定收取营收款的,乙方应继续履行营收款缴付义务,甲方还有权按下列不同情形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 如甲方收款不成功,每延迟1天,乙方按当次应缴付营收款【 0.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2 一个季度内甲方收款不成功累计超过【 3 】次,或延迟缴付营收款的违约金超过【 10000 】元的,甲方有权对该授权代理店按降级处理。 9.2.3 一个季度内甲方收款不成功累计超过【 3 】次的,或延迟缴付营收款的违约金超过【 10000 】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9.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 】元,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调查公司(或三方公司)考核乙方服务质量,由于乙方的服务质量影响甲方的绩效得分; (2)乙方违规经营活动被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消费者投诉一年内累计【 2 】次以上; (3)乙方不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阻止甲方检查的; (4)乙方违规使用甲方商标和名称及影响甲方形象的; (5)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规定; (6)乙方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批准同意的费用,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用客户有效证件办理移动通信业务,以及未经客户同意私自修改客户资料; (7)乙方虚假经营,恶意套取甲方酬金和营销资源的; (8)乙方未按甲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执行,故意将号卡销售给垃圾短信商形成大量垃圾短信、传播淫秽色情、涉及国家机密等不良信息或泄露客户资料,给甲方或客户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巨大损失的; (9)乙方未按照甲方NGBOSS管理要求使用4A系统,导致NGBOSS系统被侵入的; (10)乙方提供的证照系虚假、伪造或变造的; (11)乙方有偿或无偿的以任何形式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与任何第三方共同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代理权,发展任何形式的下级代理商的; (12)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甲方授权经营范围外的业务; (13)乙方以甲方名义或者甲方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代理授权范围以外的移动通信业务,或对外提供担保; (14)乙方挪用或侵占甲方资金的行为; (15)乙方无故停止营业7天以上或擅自不履行或解除本协议的; (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工号挪用的或租借(销售)给第三方使用的。 (1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或起诉,或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查处或新闻媒介曝光,影响甲方形象的; (18)乙方超出甲方授权代理的内容、授权地域或授权期限,代理甲方业务或销售甲方产品的; (19)授权期限内,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 (20)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9.4 违约金支付方式 当一方违约时,应在另一方告知之日起【 3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其应支付给乙方的酬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9.5 如乙方按9.1条、9.2条、9.3条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需另行赔偿。 第十条保密 10.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对方商业秘密、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中国移动通信用户的相关信息资料)、数据、资料、意见、建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10.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章所称“第三方”,是指本协议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甲方和乙方各向其下属公司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10.3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协议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0.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等专业人士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0.5 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无需承担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并应尽合理努力争取使该等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得该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10.6 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中合作期间的限制,应持续有效。 10.7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 (1)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和/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其他人员的过失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且有权披露。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政府干预、法律政策变化、罢工、瘟疫、暴雨、洪水、火灾、干旱、台风、飓风、暴风雪、地震、泥石流,以及双方一致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其它客观情况。 11.2 本协议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义务的情形;以及,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且减少由于不可抗力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以及, (3)受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的权威证明文件和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迟延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的说明。 11.3 不可抗力终止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本协议,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2.1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12.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协议第12.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协议第12.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2.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 12.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 】有限公司【 银川 】分公司 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61号 】 电话:【 0951-3858298 】 传真:【 】 邮政编码:【 750001 】 如致乙方: 【 】公司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 邮政编码:【 】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3.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10)】日内,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按下列【 1 】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兴庆区 】仲裁委员。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合同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3.4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合同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13.5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协议的转让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除非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4.2本协议授权期限届满,双方无异议可续签本协议。乙方要求续签本协议的,授权期限届满前【 10 】日,甲方将对乙方销售绩效、服务质量、经营管理和硬件资源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可续签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本协议的,本协议自终止。 14.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也可解除协议: (1)乙方经营严重亏损,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申请破产、解散或主要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3)乙方因为经济纠纷或其它事件影响制定授权代理店店正常经营; (4)甲方由于自身发展或经营战略转型需要,在授权期限内撤销授权或收回授权代理店店面并不提供新店面的,甲方应提前【 10 】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退还乙方交纳的相关费用,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 14.5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 5 】日履行如下义务: (1)将授权代理店的相关资料、文件、专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号源、卡类、业务票据、业务受理资料、标识、业务宣传物品等)返还甲方; (2)停止任何代理行为,并不得使用任何甲方商标、名称、企业标识等形象标志; (3)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欠缴的营收款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 15.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补充协议为准。 15.2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15.3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廉洁诚信协议】 附件三:【信息安全防范责任书】 附件四:【乙方有效证照】附件五:【酬金标准】 附件六:【考核办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 【 】年【 】月【 】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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