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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模版.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3051740
  • 上传时间:2024-06-14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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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农村 合作 金融机构 内部 审计工作 基本 制度 试行 模版
    资源描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以下简称全系统)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x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在x境内设立的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省联社和各行社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行社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法人治理效果,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联社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原则,建立“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全系统审计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省联社和各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以风险为导向,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全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和行为,按照本制度接受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省联社和各行社董(理)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行社董(理)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理)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但本行社财务主管不得担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董(理)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董(理)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或董(理)事长担任。 第八条 省联社和各行社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由董(理)事长分管本单位的审计工作。 省联社设立审计稽核处,负责全系统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推动;成立稽核总队,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系统内专项审计、突击检查和再审计。 省联社办事处成立稽核科(稽核中心)和稽核大队,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行社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行社设立独立的审计稽核部,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分支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省联社制定稽核总队、办事处稽核大队(稽核中心)管理办法,规范运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 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会计、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掌握与金融机构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 从业经验。具备至少二年以上的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经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具备至少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主要业务岗位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口头表达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 道德标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金融从业不良记录。 (四) 准入条件。通过省联社组织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证。 第十一条 省联社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制定行社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金融法规、制度和各种新业务及技能培训,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信息系统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行社审计委员会对董(理)事会负责,根据董(理)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本行社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制度、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评价审计部门尽职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向董(理)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并可视需要邀请高级管理层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行社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计成果得以充分运用,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 省联社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全系统审计工作的管理、推动、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职能。 省联社审计稽核处职责: (一) 研究制定全系统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建立全系统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 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全系统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意见,指导全系统现场、非现场审计工作; (三) 管理全系统审计工作,管理省联社稽核总队、办事处稽核大队(稽核中心),对办事处和行社审计工作开展再审计;  (四) 实施全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资格管理,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岗位培训; (五) 建立、维护全系统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六)完成省联社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省联社稽核总队职责: (一) 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对法人行社的专项审计、突击审计;  (二) 负责对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履(离)职审计;(三)承担对省联社科技信息系统的审计; (四) 实施对省联社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的同级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 (五) 完成省联社领导交办的其他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落实省联社审计工作意见和部署,根据省联社授权承担辖区行社审计工作的管理、推动、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职能。 办事处稽核科(稽核中心)工作职责: (一) 实施省联社统一部署的专项审计,完成省联社布置的专项调查、核查工作;  (二) 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对辖区法人行社的专项审计、突击审计及必要的后续审计;  (三) 对辖区行社除董(理)事长、行长(主任)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履(离)职审计;  (四) 推动辖区行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区别风险程度,对重点行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五) 负责辖区行社的非现场审计; (六) 管理稽核大队。对辖区行社的审计工作进行再审计,考核、评价辖区行社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行社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负责本行社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董(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 (一) 贯彻省联社年度审计工作意见和董(理)事会审计工作意见,落实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执行省联社制定的各项审计制度、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 (二) 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对本行社总部同级部(室)及分支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审计;  (三) 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中高层管理人员履(离)职审计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  (四) 对本行社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  (五) 开展必要的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六) 及时向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每年年终向董(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七) 接受上级审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社应当明确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 列席或参加本行社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会议; (二) 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质询和取证; (三)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董(理)事会和上级审计管理部门直接报告; (四) 在行社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权范围内行使处理建议权和经济处罚权; (五) 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及人员,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六) 经本行社董(理)事长批准,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 内部审计人员权限: (一) 列席被审计机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会议; (二) 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标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三) 调取、审查被审计机构的账表、凭证,财务、会计及经营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并视需要复印、打印相关资料; (四)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 对经营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六)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 (七)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越级反映; (八)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社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部门通报、责令改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及罚款等权力。 第四章 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正在发生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主要包括:  (一) 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管理职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 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 资产质量和利润的真实性,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 (五) 运营绩效和主要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审计规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和调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董(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准备、项目实施、项目总结、项目跟踪和项目终结五个阶段。 项目准备包括项目立项、成立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制定内部审计方案,组织检查前培训等环节; 项目实施包括检查组进点会谈、现场检查并记录工作底稿、被审计机构确认检查事实、建立审计台账等环节;  项目总结包括形成现场审计事实与评价,与被审计机构交换意见、形成审计报告书,组织现场审计总结会谈、下发审计意见书等环节;项目跟踪包括问题整改登记和整改跟踪等环节;项目终结包括档案立卷、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现场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信息收集与核实阶段包括信息收集、信息核实、指标配置等环节; 信息分析与处理阶段包括建立分析模型、记录分析信息、疑点质询、编制非现场审计报告等环节; 信息反馈与使用阶段包括上报非现场审计报告、疑点库数据引用、丰富内部审计模型等环节;信息归档与管理阶段包括信息归档、信息管理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理程序主要包括:董(理)事长批转审计报告书,经营层高管研究整改措施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督促整改、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下发违规违纪责任人处理决定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在进场时向被审计对象递交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报经本单位董 (理)事长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的要求及时整改,落实有关意见和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本行社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审计机构提起申诉。行社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审计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董(理)事长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制定现场审计操作规程、非现场审计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指导行社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质量控制与信息沟通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双人检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被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活动中的重要事项,独立、客观地检查、分析、评价和报告审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职业谨慎,使用适当的审计方法,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第四十条 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审计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经董(理)事会批准后,将部分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评估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由做出结论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仍需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期间发现重大问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董(理)事长报告,必要时,内部审计人员可越级反映;法人行社及时查实情况后,向省联社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董(理)事长、行长(主任)报送审计报告,董(理)事长应及时审阅报告并批转经营层主要负责人研究落实。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审计例会制度,行社每月、办事处每季度、省联社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工作例会,研究审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管理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每年向董(理)事会和上级审计管理部门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理)事会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七条 董(理)事会应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审计责任认定、免责标准和追究程序。 第四十八条 董(理)事会应组织或授权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尽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每年对行社审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以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主,包括审计体系建立及其独立性、审计制度、审计计划的落实执行和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成效及成果运用。 第五十条 行社对内部审计部门的考核以部门审计工作管理和项目实施为主。包括审计工作开展和计划制定、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尽职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行社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以项目实施为主。包括现场审计工作量、工作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检查纪律情况等。对内部审计人员考核不应与被审计机构经营效益挂钩。 第五十二条 董(理)事会应对认真执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勤勉尽职、表现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 第五十三条 董(理)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执行内部审计制度、方案和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的; (二) 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如实反映的; (三) 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 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发生重大泄密事件,严重影响审计及处理工作的; (五) 严重违反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六) 其他有损行社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经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以及审计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其上级机构给予批评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拖延、阻挠审计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凭证、账目报表和其他关键证据的; (四) 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审计稽核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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