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服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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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服务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xx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 邮编:x 乙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x 邮编:x 第一条 为明确货币经纪服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经纪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合同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xx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和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为乙方提供货币经纪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并在双方实质性地开展业务时产生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将作为双方开展所有业务的依据。 双方共同保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且其对本协议和其它相关文件的签发、交付及履行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条 甲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经营范围向乙方提供货币经纪服务,主要包括:(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经纪服务均符合《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等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或信息。 第四条 甲方将作为合约交易双方(买方和卖方)的中间人,撮合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作为交易主体与市场内任何对手进行交易。在向乙方提供服务时,甲方无权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代表乙方签署合约,亦无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乙方构成约束。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方式包括: 1、 提供市场行情和相关信息; 2、 受托报价和寻找交易对手; 3、 协助达成交易; 4、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乙方根据营业许可的市场业务范围和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委托甲方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乙方如果于任何时间无法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则无权使用相关服务且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 第六条 对于由甲方撮合的交易,交易(包括交易的结算和清算)的所有条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和同意,由交易引起的任何争议亦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除重大疏忽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外,甲方不承担因交易可能产生或可能与交易有关的索赔、诉讼或责任。 第七条 甲方提供经纪服务时将: (1) 在接受乙方的口头或书面(包括电子方式等)指示后,努力寻找最符合乙方需求的交易对手; (2)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第三方数据提供服务或其他适当的传输方式,将出价和要价信息通知潜在交易对手, 并努力将相关市场标准惯例通知交易对手; (3) 发现潜在交易对手后,尽快将交易的详情通知乙方; (4) 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潜在交易对手或者交易的有关信息,但法律规定或法定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在上述情形下,甲方应在向有权机关披露前通知乙方; (5) 在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事先约定的方式确认成交后,该笔交易应予达成。甲方于交易当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及乙方交易对手发送交易确认书以对各项交易要素进行再确认; (6) 如交易双方未能收到甲方以上述方式发送的交易确认书,应在交易日后一个营业日内向甲方提出征询。如交易日后一个营业日内未提出征询,则视同交易双方已收到交易确认书; (7) 如交易确认书所载详情与乙方对此前所确认的交易要素的理解不符,乙方应立即联系甲方进行重新确认且乙方可在交易确认书收悉后一个营业日内提出异议; (8) 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向其寄送书面成交确认书; (9) 就某具体交易而言,在交易各方对所有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向任何交易对手披露乙方的名称或与乙方身份有关的任何其他细节(其出价或要价信息除外)。 第八条 在交易双方或一方不在授信范围之内,或交易数量超出授信额度的情况下,若交易双方同意并可以通过第三方达成交易时,甲方可引入第三方进行交易。 第九条 乙方同意,在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5)款交易成交后,不论交易双方最终是否履行交易合约,乙方应根据《货币经纪服务费率表》(见附件),就已确认的交易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但若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交易确认书所载详情与乙方对此前所确认的交易要素的理解不符,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7)款提出异议后,应根据重新确认的交易确认书向甲方支付经纪费用。 第十条 甲方将在每月结束时,就已产生的经纪费用向乙方出具交易结算单及发票。乙方同意并承诺,在收悉上述交易结算单及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将按月度支付该月度内的经纪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应自行承担执行交易的一切后果,但由甲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除外。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人员和结算人员的操作失误、错误听取乙方指示、错误输入信息、错误传递信息等。由于甲方的重大疏忽或故意违法、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如果对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于本协议下的义务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三个营业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守约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已产生的权利,包括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应付未付经纪费用的权利和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方保留其提供给对方之信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商号、商业机密以及所有其他专属权利。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与附件及就本协议披露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透露上述内容、附件和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定监管机构的正当要求披露的除外。甲方与乙方所负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五条 甲方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对所有电话交谈等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进行录音和保存。录音材料至少保存三个月。若交易引起纠纷,且超过交易信息资料保留期仍未解决的,则该谈话录音等交易信息资料保留到纠纷解决为止。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向对方发送的所有函件,均应注明对方名称、对方不时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发送地址或传真发送号码,并注明收件人。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向对方发送任何函件,可以选择以下发送方式: (a) 专人递送; (b) 以邮递方式发送; (c) 以传真方式发送。 甲方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x 指定收件人:x 指定电邮:x 指定电话:x 指定传真: x 乙方联系方式如下: 指定收件人:x 指定电邮:x 指定电话:x 无论双方选择何种发送方式,发送方和接收方均应保证函件发送或接收所需的人员或硬件设备能在合理时间内正常工作,以保证发送的及时和流畅。 本协议第十六条及本条中所称“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经纪服务协议》及《货币经纪服务费率表》的重新谈判与修改、机构名称的变更、交易后成交确认书及发票的发送。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仅可由双方以书面签署的方式放弃或变更。 第十九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涉及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的纠纷,合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自x年x月x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xx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年 12月 4日 附件 货币经纪服务费率表 客户方(乙方) : 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很荣幸的与贵司确认以下的经纪费率,从2015年7月20日起正式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业务范围 产品分类 期限 经纪费率 人民币现劵 注: 1.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视市场情况就个别交易另行约定经纪费率,并按该费率计算和支付佣金。 2. 除人民币、港元、英联邦国家货币以每年365天计算外,其它币种以每年360天计算。 3. 1个基本点 = 1/10,000。 4. 客户应付佣金以人民币计算,其它币种根据每个日历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进行结算。 xx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2015/12/4 8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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