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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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版次:A/0 编号: 单位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年12月25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 外汇存款业务管理 5 第一节 外汇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5 第二节 外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 6 第三节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 7 第四节 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管理 9 第四章 附则 12 附件: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客户在本行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总行负责单位外汇存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执行以及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总行是单位存款的组织部门。管理职责包括: (一) 开展市场调查,开发和推广单位外汇存款新品种; (二) 监测分析存款变化趋势,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加强存款管理的意见。 第五条 总行负责本行单位外汇存款业务的统计以及单位外汇存款利率的制定、修改以及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总行负责与单位外汇存款业务相关的金宏工程数据的申报、落地检查及打包发送。 第七条 总行负责单位外汇存款业务系统开发和维护。 第八条 分支行按照总行授权办理外汇存款业务,分支行在办理单位外汇存款业务时需要一级柜员授权。 第九条 分支行负责单位外汇存款业务核心系统业务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此业务数据在国际结算系统自动生成金宏工程申报的基础数据。 第三章 外汇存款业务管理 第一节 外汇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条 本行外汇存款的对象 (三) 境内机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 (四) 驻华机构。驻华机构是指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 (五) 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外汇账户的单位。 第十一条 外汇存款的币种:美元、港币、欧元、英镑和日元。客户如以其他币种存入,本行暂时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外汇存款利率按本行挂牌公布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外汇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的结息参照人民币相应储种存款的计息方法。 第十四条 本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账制度,具体操作流程应参照《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本行应予以协助,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操作参照《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印鉴卡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参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本行《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检的外汇账户严禁使用。 第二十条 外币单位活期账户开立、销户必须有外汇管理局审批通过,并核发开、销户批件。 第二节 外币单位活期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币单位活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将外币存款存入银行,事先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存取,按本行公布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 第二十二条 账户管理 (一) 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等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二) 申请开立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时,客户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批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文件,并预留印鉴。本行根据上述批件审核开户资料后,为该单位开立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三) 客户开立外币单位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账户时,须先开立外币同币种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有关规定,单位名称及单位其他基本信息(如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地址、单位性质等)发生变更时,本行须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件为客户做变更手续,同时客户应提供新的开户资料; (五) 存款存入。活期存款存入的外汇资金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外汇账户资金范围内,存入时本行须审核有关凭证的合规性; (六) 存款支取。客户支取活期存款时,应填写单位存款支取凭证并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有关资料,银行审核后可为其办理支取手续。若客户支取超过规定的金额,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存款账户销户 (一) 撤销账户时,银行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要求存款单位出具外汇管理局销户批件、销户申请,写明销户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本行据此办理销户手续; (二) 具体业务操作参照《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计结息规定。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法为积数计息法,按照实际天数计息,按季结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利息按结息当日的利率计算,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第三节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业务规定 (一)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开立外币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账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均可开立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二)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存入外币存款时与本行约定存期,在存款到期支取时,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三)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应以转账方式转入外币同户名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外币现钞; (四)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等值外汇,需一次性存入; (五) 存款存入时须约定存期,单位定期存款存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5个档次;开立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六)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转存只有本息自动转存,转存次数无限制。“本息自动转存”可以实现将原外币单位定期存款按原存期,到期后存款本息自动转为本金,重新按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开始计息,使用原账号进行本息转存; (七) 办理取款时,须严格按照约定支取方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账户管理 (一) 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 客户申请开立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并预留印鉴。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本行相关印鉴管理办法执行; (三) 客户在结清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时,应先结清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结清资金须转入外币同币种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 存款存入。客户凭单位存款凭条办理有关存入手续,并预留印鉴。银行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从其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内转出资金,存入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存入时,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存款开户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存款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具体业务操作参照《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存款支取。客户凭开户证实书和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办理支取手续,银行经过核实无误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支取手续。在约定存期内,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部分提前支取后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否则该笔存款应按结清处理。对留存部分,按原开户证实书约定的存期开立新的开户证实书,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具体业务操作参照《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特殊业务规定 (一) 客户遗失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处理。存款单位如不慎将开户证实书遗失,应立即向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 (二) 存款质押。单位定期存款如需质押,可凭原存款证实书办理换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手续,换发时须将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回。 第三十条 计结息规定 (一) 到期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存期和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 ,不分段计息。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逾期支取部分按本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二) 未到期支取 1. 全额提前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不分段计息; 2. 部分提前支取: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本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不分段计息。留存部分的金额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应将该笔存款作结清处理,并按当日本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节 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业务规定 (一)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开立外币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账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均可开立外币七天通知存款账户; (二) 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是单位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提前七天通知本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到期支取的一种存款方式; (三) 存款单位提前与开户行约定支取通知存款,可采用直接前往、传真等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的方式; (四) 本存款为一次性存入的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万美元的等值外币,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存款,做一次性结清处理,或结清处理后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作其他存款。此存款不得质押; (五) 对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的保管、领用、登记手续参照《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统一管理; (六) 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应以转账方式转入其同币种外币活期存款账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外币现钞; (七) 开立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后,在外管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七天通知存款。 第三十二条 账户管理 (一) 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 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本行相关印鉴管理办法执行; (三) 客户在结清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前,应先结清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存入 (一) 客户凭单位存款存入凭条办理有关存入手续。银行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从其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内转出资金后,存入单位外币七天通知存款账户; (二) 存入后,本行为客户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注明“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 第三十四条 支取通知 (一) 客户应在约定支取日的前七天,前往本行书面通知银行约定取款日期和金额,并于约定日期到本行办理支取手续。如约定支取日不到银行取款,此次支取通知自动失效; (二) 如客户不能亲自前往,可采用传真等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选择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时原则上以银行收到信函或传真件的工作日为存款通知日。 第三十五条 存款支取 (一) 本行凭《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为客户办理支取手续,经核实无误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支取手续; (二) 如为部分支取,银行收回原《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为客户办理支取手续。其中支取部分利随本清,本息合计转回客户的原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同时须打印存款利息清单交客户;对留存部分应做如下处理: 1. 留存部分如大于起存金额的,由客户办理续存手续,同时确认取款方式,银行为客户开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起息日为原开户日,金额为留存余额; 2. 留存部分如小于起存金额,则此笔存款予以结清,本息合计转回其原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3. 约定支取日如遇到节假日,支取手续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办理; 4.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7.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8.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六条 客户遗失存款证实书的处理。存款单位如不慎将开户证实书遗失,应立即向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 第三十七条 计结息规定 (一) 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实际存期未满七天的,不予计息; (二) 按支取通知书的约定履约支取的,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当天相应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变动,均不分段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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