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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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 比例再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专项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是指在本行、区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再担保有限公司及其它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下,由再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县(区)人民政府、银行分别承担一定比例风险,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专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担保公司及客户选择 第三条 开展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业务的合作担保公司须为政策性及国有控股担保公司,且符合《xx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准入规定。 第四条 小微企业客户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农户,不包括房地产及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原则上不得投向“两高一剩”行业及国家政策禁止的行业客户。 第三章 担保模式 第五条 由再担保有限公司管理的专项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承担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专项贷款所产生的代偿责任(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在贷款发生风险后,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0%的代偿责任。 第六条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代偿准备金,xx银行与再担保有限公司签订银担合作框架协议,在贷款发生风险后,由政府设立的代偿准备金承担专项贷款10%的代偿责任(政府代偿部分由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统一先行赔偿)。 第七条 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本行签订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由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比例再担保模式为专项贷款提供担保,按比例承担专项贷款40%的代偿责任。 第八条 代偿责任分担比例。对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的,由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40%代偿责任,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30%代偿责任,本行承担20%责任,市、县(区)代偿准备金承担10%代偿责任(发生风险后由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统一先行赔偿)。 第四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清晰,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销售收入及盈利情况稳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管理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三)借款用途合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个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等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客户在本行结算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授信占比;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专项贷款须由本行和再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认可的合作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对尚未在本行授信的担保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对于本行承担的20%敞口部分可采用信用或其他我行认可担保方式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自然人保证、第三方企业保证、信用保险(由银行购买)等)。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利率定价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按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经办行可结合借款人资信、担保方式、交叉销售情况、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衡量,可给予专项贷款优惠定价,利率浮动范围以银担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可以结合企业情况及担保方式选择:按季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根据企业用款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第七章 贷款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收集客户相关资料,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等; (二)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购销合同; (五)本行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行和合作担保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在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另一方发送贷前(保前)调查协办通知书。接到贷前(保前)调查协办通知书后,三日内通知对方是否接受客户申请,逾期如无反馈,视为拒绝客户申请。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按照本行授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 第十八条 贷前调查 经办行在收到客户申请后,应确定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评级,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客户经理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注重企业第一还款来源。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查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按本行贷款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落实担保 经办行按审批意见和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合作担保公司签订小企业比例再担保保证合同。同时,落实担保等相关贷款手续,关注反担保落实情况。 原则上专项贷款审批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落实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放款审查 放款审查人按放款审查要求,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审批人的意见是否落实到位,确认担保手续是否落实。对符合出账条件的贷款,出具发放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发放与支付 经办行在取得发放通知书后,按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放款手续。经办行应按行内相关规定加强信贷资金的支付管理,严格监督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按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各项工作,同时与合作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贷后信息进行交流,关注反担保措施的变化情况。可视情况适当加强贷后检查的频率,确保按时回收贷款。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监控贷款资金使用,并与企业约定账户资金回流,原则上归行率不低于我行授信额在其授信总额中的占比。密切关注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及时掌握企业资金流量动态,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非财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进行提示。经办行应于专项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做好归还银行贷款准备。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应安排专人对专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将各分行专项贷款上月发放金额、贷款余额、业务不良金额、担保公司代偿金额、业务不良率、担保公司代偿率等数据,报送至总行小微金融部和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 同一担保公司同时开展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和原商业性担保模式的,其在保余额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实行总额度管理,具体合作额度在《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当经办行专项贷款业务不良率达到3%(含3%,专项贷款业务不良率=专项贷款不良贷款余额/专项贷款余额),总行将暂停经办行办理新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 第三十条 当某个合作担保公司专项贷款年度代偿率超过3%(含3%,专项贷款年度代偿率=合作担保机构专项贷款年度代偿金额/专项贷款余额),暂停与该担保公司合作办理新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专项贷款代偿纳入合作担保公司总体代偿率计算,执行行内担保公司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章 专项贷款代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合作担保公司,同时按照我行相关规定组织催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应立即向合作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并提供贷款本息清算详单、已收回本息金额等资料。合作担保机构自收到《代偿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应于30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及时代偿。若合作担保机构未按期履行未清偿贷款本息80%的代偿义务,可参照现有业务流程直接扣划合作担保公司在本行的担保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贷款代偿后,业务经办行应积极协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追偿,配合制定追偿方案。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后,由各方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同一顺位分配。 第十章 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十四条 对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贷款,目前暂定不良容忍度为2.5%,后续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专项贷款出现不良后,按照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等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经调查认定,经办行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授信评审人员能够履行最基本的尽职要求,不存在道德风险及重大操作风险的,可予以尽职免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原担保公司承担100%代偿责任的担保贷款业务,仍比照行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小微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总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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