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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模版.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871328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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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集中 采购 管理办法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次性采购和年度需求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所进行的集中购置。 第三条 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在集中采购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不能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 采购信息由采购机构统一对外披露,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采购信息。 第七条 内审、监察部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要派人列席采购评标及谈判活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集中采购一般由总行或省级分行组织。集中采购事项须经同级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财审委)审议,有权人批准,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工作要设置前台操作和后台审查监督方面的组织或岗位。 第九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采购办是集中采购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主要职责是组织并落实财审委审议的集中采购事项,指导系统的集中采购工作,拟订集中采购制度,实施由其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参与监督由非采购办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的实施过程等。 根据需要,经有权人批准,某些项目可采取需求部门采购、项目机构采购或委托行外机构采购等方式。 负责实施集中采购事项的采购办、需求部门和项目机构等统称为采购机构。 第十条 总行及省级分行应建立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库,成员由本级行有关人员,以及系统内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时,须组建本次集中采购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5 人,由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人员和相关部门委派人员组成,其中相关部门委派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 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 (二) 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 (三)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成品软件; (四) 银行机具; (五) 大宗办公设备; (六) 印刷、资产修理等大宗服务; (七)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软件开发、装修(含改良支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所需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八) 其他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一次性集中采购价值的金额起点,总行为 50 万元(含),省级分行自行确定。 对年度需求 50 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一次集中采购操作分次到位的方式。 未经总行授权,省级分行不得采购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 第四章 集中采购类别和方式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事项按性质分为一般采购事项和特殊采购事项。 (一) 一般采购。 一般采购指没有特殊条件限定的采购。 (二) 特殊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2.市场有同类产品(厂家),因其他原因需指定(或间接指定)品牌,导致不能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3.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且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四条 一般采购事项由采购办组织实施;特殊采购事项由需求部门或有权人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公开竞价等采购方式。 (一)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随机选择 3 个以上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集中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 (三)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 3 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供应商准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 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针对第十三条(二)1 中采购事项采取的采购方式。 (五) 询价采购,是指对 3 个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大宗物品属于标准规格、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必须对比 3 家以上供应商的价格择优选定。 (六) 对于技术性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产品,可采取公开竞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需报有权人批准,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报集中采购项目立项; (二) 申请启动集中采购项目操作; (三) 确定并执行集中采购方案; (四) 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 验收和付款。 第十八条 采购办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情况汇总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经有权人批准后确定。未列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采购。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计划的,报财审委审议、有权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流标: (一)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二)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流标后,采购人应当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流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重新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人由 3 人以上奇数组成,必要时可聘请行外专业技术人员咨询。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必须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 (三)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 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价格或其他信息资料。 (五) 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将谈判最终结果报有权人审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采购机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 第二十四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询价人由 3 人以上奇数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咨询。 (二) 询价人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运费、保险费等)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报价供应商名单。 (四) 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人应根据性能价格比拟定供应商。 (五) 询价人应将询价结果报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组织合同谈判,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机构,法规部门,需求部门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不得少于 3 人。最终合同文本经法规部门审核、行领导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机构组织监督合同的履行,并协调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需求部门组织验收,采购机构按合同组织结算,同级帐务核算部门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账务核算部门保管的采购文件资料原件包括合同签报、合同、验收证明及付款凭证等。 采购机构保管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完整反映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项集中采购事项。 不属于集中采购事项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各省级分行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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