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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机构招标文件模板.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596724
  • 上传时间:2024-06-02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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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车辆 保险机构 招标 文件 模板
    资源描述:
    大连市财政局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DLZC--41 项目名称:大连市直机关、机关及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二、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标准 16 一、评标方法说明 17 (一)评标方法 17 (二)评标规则 18 二、基础评分标准 21 三、加分及扶持政策审核表 22 第四章 机动车辆保险协议(各投保单位签署) 23 承诺函(格式内容,中标后提供) 23 第五章 项目需求书 28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0 投标文件封面 31 一、投标函格式 32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33 三、投标方案组成 34 四、相关材料 36 五、现有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表 37 六、服务内容偏离表格式 38 七、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格式(非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40 八、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占联合体总报价百分比表格式(联合体投标时填报) 41 九、投标确保金保函格式 42 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44 十一、中小企业申明书格式 45 十二、“中小企业申明函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实”; 46 十三、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47 十四、资格证实文件格式 48 十五、履约确保金保函格式 52 十六、投标确保金担保函 53 十七、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5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大连市财政局委托,就大连市直机关、机关及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机构项目进行中国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 1. 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及其它关键内容 1.1项目名称:机关机关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机构 1.2招标编号:DLZC--41 1.3招标内容:市直机关、机关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保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其所拥有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保险险种确实定: (1)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投保); (2)交强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每座最高不超出4万元); (4)不计免赔险。 以上四项为投标人必需投保险种。是否增加投保其它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依据需要自行确定,增加投保险种折扣率和上述必保险种相同。(注:折扣率指实际收取保险费占按基准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额百分比) 定点保险服务使用期和保险期限: 定点保险服务使用期为2年,从签署承诺函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之起至5月31日。 具体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书”。 注:本项目招标不能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不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2. 投标人资格条件 依法成立,在大连地域登记注册并设有常驻机构;持有国家同意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资格;必需是财产保险总企业或其书面授权设在大连市市级分支机构。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注:(1)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统计不得参与本采购项目; (2)凡被中国保监会严禁开展车辆投保业务保险机构,不得参与此次投标。 3.招标文件获取 3.1供给商申请购置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供给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会员专区”进行注册并申请购置招标文件;已注册会员供给商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置招标文件。联合体申请购置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名称申请注册会员并申请购置招标文件。 3.2经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置招标文件供给商须携带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在大连市市级分支机构书面授权等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进行资格审查(仅限于购置招标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购置(只有购置纸质招标文件后,方可参与投标)。具体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结果为准。 3.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加付60元特快专递费。 3.4购置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自4月24日起至5月9日止,天天9:30—16:00(公休日、节假日和午休时间除外),在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403室发售。 4.投标和开标时间、地点: 4.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5月15日13时—13时30分。 4.2投标截止时间:5月15日13时30分。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4.3开标时间:5月15日13时30分。 4.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南石道街动物园入口处),一楼大厅第①投标受理。 4.5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①开标室。 招标人:大连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邮 编:11602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 号: 联 系 人:周志强 电 话: 传 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资金起源:财政性资金 2.1 招标人:大连市财政局 2.2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邮 编:11602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 号: 联 系 人:周志强 电 话: 传 真: 2.4.1 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2.5.1 和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6.1 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期限: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15)日前书面文件提出。 6.5.1 不组织踏勘。 11.2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达成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内容所提供各项服务全部费用(包含人职员资、设备使用费、多种保险、管理费、税费等),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足考虑此次招标多种风险(包含漏项风险)。 12 投标货币:人民币。 15.1 投标确保金金额:人民币0.5万元。 15.3 投标确保金采取采取下列任何一个形式: ① 支票; ② 电汇(除保函外应优先采取); ③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见附件格式,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出具,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使用期截止以后30天止期限内有效)。 ④ 银行保函(见附件格式。银行保函应自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使用期截止以后30天止期限内有效); ⑤ 现金(因投标人须持投标确保金收据办理返还事宜,提议外地投标人不采取)。 注:1.支票及电汇形式投标确保金必需是投标人开立账户开具及汇出; 2.现金、支票和电汇形式投标确保金应在5月13日16时之前缴纳至招标代理机构(电汇以到账时间为准); 3.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银行保函应单独密封,和投标文件同一时间地点递交; 4.支票递交地点: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财务室(302室); 5.递交电汇形式确保金相关信息以下: 收款单位: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帐 号:。 16.1 投标使用期:开标之日起90天。 17.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 1、投标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全部有页码标注。 2、投标文件应采取胶装。 3、一套正本,七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同一密封袋内。 19.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5月15日13时~13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期:5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南石道街动物园入口处),一楼大厅第①投标受理。 22.1 开标日期立即间:5月1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第①开标室。 23.1.2 评标委员会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及政府采购教授库教授组成评标委员会。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 29.1 中标保险机构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0.5万元中标服务费。 30 签署承诺函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天内。 二、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起源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招标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此次招标后所签署协议项下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它 2.1 招标人:是依据法律要求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法人或其它组织。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收招标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 2.4.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而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资格条件和参与投标竞争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如本项目接收联合体投标,还包含联合体。 2.4.2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该签署共同投标协议(即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负担工作和对应责任,联合投标体协议是投标文件组成一部分。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担连带责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联合体各方中最少应该有一方符合该要求。 2.5 合格投标人 2.5.1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2.5.2投标人必需是经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置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购置招标文件且登记立案。未经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置招标文件,或未向招标代理购置招标文件并登记立案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与投标。联合体经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置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名称申请(例:××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其在该项目后续购置招标文件、投标、签署合相同政府采购活动均应使用该联合体名称。 2.5.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两个和两个以上法人,母企业、全资子企业和其控股企业或存在管理关系不一样单位,全部不得在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6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6.1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文件《相关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企业。中小企业包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措施》(财库〔〕181号)要求,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或申明函。 2.6.2投标人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含使用大型企业服务。其投标报价给一定百分比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6%扣除,微型企业给8%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3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协议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协议总金额30%以上,和小型企业联合可给联合体2%价格扣除,和微型企业联合可给联合体3%价格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2.6.4中小企业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履约确保金支付百分比为协议金额5%,联合体中标,按中小企业服务项目报价占联合体报价百分比计算。 2.7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1为落实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措施》(财库〔〕181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可为参与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7.2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包含: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银行融资担保。 2.7.3不管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融资担保,只要供给商未推行保函所确保义务,担保企业立即推行担保责任。 2.7.4相关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事宜,供给商可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查阅《相关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通知》(大财采〔〕364号),或向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联络咨询,联络方法以下: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8层 电话:(0411)39917759 3. 合格服务 3.1 协议中提供全部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5条款所要求合格投标人。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组成 5.1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标准 第四章 协议条款 第五章 项目需求书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5.2 “★”条款是招标人提出实质性要求,该实质性要求将在“项目需求书”和“协议专用条款”中标注,未响应或发生重大偏离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5.4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方。 6. 招标文件澄清和现场踏勘 6.1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验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不清楚,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公章书面文件提出,采取信函、传真或直接送达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不然,由此引发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正确性进行复核,如发觉有任何错误(打印错误、逻辑错误)或前后矛盾,应在要求提交疑问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不然,投标人应无条件接收招标文件全部条款。 6.2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全部招标文件获取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6.3招标文件澄清(包含补充)在同一内容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终发出为准。 6.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要求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对已澄清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收相关条款。 6.5现场踏勘 6.5.1招标文件要求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方根据要求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相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协议所包含现场资料。投标人负担踏勘现场所发生本身费用。 6.5.2招标方向投标人提供相关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能使投标人利用资料,招标方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推论、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5.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许可,能够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所以使招标人负担相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现场踏勘而造成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和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发费用和开支负担责任。 7. 招标文件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7.2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修改,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报财政部门同意并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变更或更正公告。假如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更正公告中给予明确。 7.3招标文件修改在同一内容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终发出并经公告为准。 7.4招标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全部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并对其含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定。 7.5招标人能够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最少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全部招标文件获取人。 (三)投标文件编制 8. 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确保提供全部资料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8.2投口号言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应以汉字书写。 9. 投标文件组成 9.1、保险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由以下部分和投标人所作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它包含: (1)投标函及承诺函; (2)投标报价表; (3)授权书; (4)投标方案组成; (5)服务网点和人员配置表; (6)车辆损失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7)提交经保监会同意或立案保险条款、费率文件及保险条款和费率调整相关文件; (8)提交总企业保费总收入情况及大连分企业机动车保费总收入情况; (9)大连市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承保理赔评分提要(书面回复) (10)企业资质文件; (11)企业相关业绩证实; (12)企业对此次投标其它意见或提议。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内容和要求和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乏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表格或提交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9条要求次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达成招标文件要求服务内容所提供各项服务全部费用(包含人职员资、设备使用费、多种保险、管理费、税费等),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足考虑此次招标多种风险(包含漏项风险)。 11.2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全部服务进行投标报价,也能够对某一包中服务进行投标报价。但对每一包服务报价必需全部报齐,不然投标无效。 11.3此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机会。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报价。 11.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或方法提供投标以外任何附赠条款。 11.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内容填写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签署。 11.6投标人须根据附件格式表中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不然其投标无效。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实投标人资格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实其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合格性证实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5条要求,即: 1) 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体投标时各方均需提供); 3) 联合体各方资格证实文件(联合体投标时提供); 4) 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提供); 5) 投标人财务情况; 6) 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证实投标人资格文件。 14. 证实服务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文件,证实其提供服务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4.2 投标人在叙述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书”中指出服务标准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择替换标准,但这些替换要实质上等同于或高于“项目需求书”技术规格要求,而且使招标人满意。 15. 投标确保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数额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一部分。 15.2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不妥行为而蒙受损失赔偿和对投标人惩处,以维护正常招标秩序。招标方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本须知第15.7条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确保金。 15.3 投标确保金货币为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个形式: (1)现金 (2)支票 (3)电汇; (4)汇票 (5)由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出具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其使用期应超出投标使用期三十(30)天;或 (6)由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它格式出具银行保函,其使用期应超出投标使用期三十(30)天。 15.4 凡没有依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要求随附投标确保金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给予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8条要求签署协议,并按本须知29条要求提交了履约确保金和按本须知29条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5)天内原额无息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 3) 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须知第28条要求签署协议;或 4) 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投标人须知第29.1.1条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或 5) 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投标人须知第30.1条要求缴纳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或 6) 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正当权益;或 7) 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教授提供不正当利益;或 8)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有意哄抬报价、串标或其它违法行为;或 9)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要求其它情形。 16. 投标使用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要求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不足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给予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使用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这种要求,其投标确保金将不会被没收。接收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许可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对应地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相关投标确保金退还和没收要求将在延长了使用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数目标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下均简称为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采取正本复印件。 17.3投标人为联合体,其各方应共同授权投标人代表。投标文件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加盖公章。 17.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需由投标人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除纳入投标文件文本外,需单独提供一份供唱标之用。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连同投标确保金(电汇形式须提供汇款回单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确保金”字样,并按18.3条要求进行标识。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全部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全部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即二层包封)。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2)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假如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识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截止期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地址。 19.2 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按本须知第7条要求,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合适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期。 20. 迟交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要求截止期后送达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确保金,应该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够不退还投标确保金。 21.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或补充。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投标使用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本须知第15.7条要求被没收。 (五)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全部投标人代表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申明(假如有)、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宜其它内容。除了根据本须知第20条要求原封退回迟到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相关折扣申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唱标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误唱和漏唱内容当场提出更正和补唱。 22.5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统计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定。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经济、技术等方面教授组成。 23.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意见。 23.2 评标方法 23.2.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关键原因确定中标候选供给商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3.2.2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原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投标人作为候选中标人或中标人评标方法。 23.2.3性价比法,是指根据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原因以外其它各项评分原因(包含技术、财务情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给商或中标供给商评标方法。 23.2.4本项目采取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 投标文件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关澄清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3.3.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或一些分项报价显著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将要求其在要求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不然,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 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审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实文件是否齐全,投标确保金是否合格、投标报价有没有计算上错误、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等。 23.4.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和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和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一样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假如投标人不接收对其错误修正,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组成实质性偏差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人能够接收,但这种接收将不能对其它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23.4.4 在具体评标之前,依据本须知第23.4.5条要求,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实质上响应投标应该是和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协议服务或实质上和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招标人权利或投标人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1) 投标文件未根据要求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2) 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发生重大偏离; (3) 不根据要求报价、漏项;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与开标会议或未在唱标统计上签字; (5)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6) 投标使用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8)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实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 (9)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无效情形; (10)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11)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要求; (12) 无关键有效资格证实文件或超出营业范围投标; (13) 投标文件不按要求格式、内容填写或投标文件和招标项目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 (14) 不符正当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23.5 投标文件具体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须知第23.4条要求,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具体评审。 23.5.2 具体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全部实质上响应投标进行评审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评标措施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23.6中标人确实定 23.6.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具体评审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审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8名(具体视参与投标保险机构数量来定)保险机构为中标候选保险机构。假如各中标候选保险机构所报优惠率不一样,则各中标候选保险机构应以其中所报优惠率最大优惠率中标。如所报优惠率非最大者不接收按最大优惠率中标,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由评标委员会依评选得分排序推荐其它中标候选人。 23.6.2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将按要求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3.6.3保险机构经过欺诈等手段骗取中标,经查实,立即取消中标资格,中标人顺延至下一名。 23.6.4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结果通知未中标保险机构。 23.6.5《中标通知书》和承诺函将作为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协议》依据。 23.6.6签署《机动车辆保险协议》时,依据需要可对部分内容作不改变实质内容微小调整或变更,但需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 23.7招标项目废标 23.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招标项目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且招标人无法支付;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其它情形。 23.7.2 废标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或单一起源采购,或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将废标理由通知全部投标人。 23.8 现场更改采购方法 23.8.1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现场变更采购方法: (1)公开招标(包含各标包)合格投标人只有两家可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法继续评审; (2)合格投标人只有一家,可现场变更为单一起源方法继续评审。 23.8.2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法继续评审,根据以下方法报价: 23.8.2.1谈判实施两轮谈判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投标人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不然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为无效报价;参与谈判投标人只有一家,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单一起源方法继续评审或给予废标。 23.8.2.2经两轮报价投标人均超预算或投标报价相同,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增加报价轮次。 23.8.2.3评标委员会经过谈判后,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数量和服务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投标人成交。 23.8.3 现场变更为单一起源方法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价格合理标正确定预成交人。 23.9下列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没收投标确保金: (1)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两家以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公章,或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实文件等; (3)两家以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4)投标供给商串通投标其它形式. 23.10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不良行为统计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严禁参与大连市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 (3)和招标人、其它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和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验或提供虚假情况; (7)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显著有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情形。 24. 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和25.2条要求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协议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和其投标相关事项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组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比较或授予协议决定进行影响,全部可能造成其投标被拒绝。 24.3评标过程保密性 24.3.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候选人授予协议时止,凡和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相关资料和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和评标无关其它人员透露。 24.3.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协议方面任何尝试,可能造成该投标人投标被废除。 (六)授予协议 25. 协议授予标准 25.1 除第26条要求之外,招标人将把协议授予符合23.6.2条要求投标人。 25.2招标人可保留在授予协议前对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权利,最终审查方法有: (1)对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问询。 (2)对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接收最终审查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必需如实回复和受理招标人问询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预中标人或某中标候选人未受理招标人问询或考查,招标人将有权认为其不含有完成本项目协议能力和条件。 25.3 如在最终审查阶段发觉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定标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提供虚假证实文件,评标委员会可重新做出评标意见。 26.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力 26.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收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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