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汇算清缴实务】发生跨年度收入、支出的所得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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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实务】发生跨年度收入、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甲物业管理公司在2016年8月份,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20万元,对于这种预收跨年度的物业管理等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的价款,应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在收取时一次性计入当年的所得税计税收入,还是分期按提实际供劳务的对应月份(年度)计入当期所得税计税收入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为此,甲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相同内容的重复劳务业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甲物业管理公司在2016年8月一次性收取了小区业主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20万元,分别在2016年度(8月至12月)确认收入50万元,2017年度(1月至7月)确认所得税收入70万元. 乙公司与A公司2016年1月签订为期5年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在每年8月份支付当年的房租30万元.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时至2016年底也未向A公司支付今年的租金,后经协商,约定在2017年2月再支付,那么该项应在2016年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的租金能否在计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之一. 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乙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每年应支付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租30万元,本应在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乙公司已在2016年按合同对应的租赁期作了费用处理,但是,由于乙公司因种种原因在2016年并未实际支付租金,也未取得相关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规定,如果乙公司能在2017年5月底(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之前取得费用的有效凭证,该项30万元的租赁费用可在计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据实扣除;如果乙公司在2017年5月底之前仍未取得相关租赁费的有效凭证,那么,则应在汇算清缴时作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纳税调整处理. 接下来,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5年内,乙公司如果取得了其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租赁费(2016年租金30万元)的相关有效凭证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乙公司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2016年计算扣除. 为此,对于在当年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但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如果在该年汇算清缴期(次年5月底)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可以直接在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的,则需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方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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