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余额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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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职工福利费财会制度变化及余额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曾是财务人员所熟知的会计常识,但随着200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核算以及税务处理都作了全新的规定之后,该常识已逐渐被财务人员淡忘。全面的理解会计制度的变化及差异,并对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本期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区分,是财务人员正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的关键所在。一、原制度规定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旧的企业财务通则及10个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2、。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应根据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计提时,贷记“应付福利费”,并根据受益对象借记相关成本费用和生产成本;使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2003年4月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61号第二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申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申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
3、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二、新制度规定2007年3月,财政部发布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主要是对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补充,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应付福利费及提取。财政部以此通知的形式,规定了职工福利不再按14%提取,并对2007年以前年
4、度的余额的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2008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注: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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