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的高新技术企业精华十问!(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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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国税总局的高新技术企业精华十问!(老会计人的经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2、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发
3、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4、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
5、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什么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6、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方面有何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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