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全齐啦!(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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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小微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全齐啦!(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
2、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
3、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三、施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29日那么,究竟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4、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
5、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
6、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4浙江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3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
7、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292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8、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9、201612号)文件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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