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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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3、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二)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
4、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
5、总结如下几方面:(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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