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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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最近经常有财税会员咨询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处理的问题,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关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在我国刚开始实行征收增值税的初期,一些地方国家税务局询问总局,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8月8日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该通知明确规定: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
2、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3、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文件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针对一些争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该补充通知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
4、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
5、行偷税”的情况。从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是趋严管理的。二、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在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1月16日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将具体处理意见现明确如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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