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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酒店“增值”服务涉税处理不能“跑偏”.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127547
  • 上传时间:2024-05-17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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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酒店 增值 服务 处理 不能 跑偏
    资源描述:
    酒店“增值”服务涉税处理不能“跑偏” 住宿业企业往往在正常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之外还会提供其他一些收费服务项目,如客房内设置的小酒吧、大堂内设置的小卖部,餐厅部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为客人提供卡拉OK、桌球、游泳等收费服务项目及店面房出租等,对于这些项目,究竟应该如何纳税,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 小酒吧纳税问题 1.客房设置小酒吧是为方便客人对部分小商品的消费需求,不属于住宿服务必有的服务内容,很多中低档宾馆客房就未设置小酒吧,这种服务是宾馆在提供住宿服务之外增加的一项服务,由于小酒吧销售商品与销售住宿服务没有必然内在联系,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客房小酒吧的销售不应确认为混合销售,而应属于兼营行为。 2.对于小酒吧的兼营行为,应按其性质单独判断为销售货物,并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缴增值税。假设某宾馆小酒吧某月取得销售收入(含税,下同)为117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单位: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有小酒吧兼营销售货物的宾馆,应当特别注意分别核算销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否则,将会被税务机关按照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计缴增值税。由于销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税率,差异很大,所以,宾馆必须严格分别核算两项不同性质的收入,否则将大大增加自身增值税税负,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小卖部纳税问题 对宾馆自行经营的附属小卖部究竟是按混合销售还是按兼营行为纳税的问题,需从两方面分别进行分析。 1.很多宾馆内都设有小卖部出售各类商品,这种服务是宾馆增加的服务,与住宿服务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实际上,该情形与在宾馆客房设置小酒吧一样,只不过小酒吧是自助式,小卖部属于人工服务,但都属于兼营销售货物的行为,都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与前述客房小酒吧相同,略)。 2.宾馆一定要严格分清小卖部和小酒吧销售货物与客房销售住宿服务不同性质的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晰、不规范使得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餐厅售卖烟酒及饮料纳税问题 餐厅在提供餐食服务的同时向客人售卖各种烟酒及饮料等,究竟是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兼营行为纳税?需从两方面分析: 1.餐厅在为客人提供餐食的同时向客人售卖烟酒及各种饮料等,实际上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整个销售行为过程中存在着两项销售行为,一是销售餐食服务,二是销售货物,属于常见餐饮服务模式。该行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的定义,宾馆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作为混合销售按餐饮服务一并缴纳6%的增值税。 假设某宾馆餐厅某月售卖烟酒共取得收入106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2.宾馆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需要向客人提供烟酒和饮料,而且价格较一般超市偏贵,尽管烟酒、饮料和菜肴可以单独计价,且似乎属于兼营行为,但由于售卖这些烟酒及饮料已属于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凝聚了服务人员和厨师的劳动,共同形成了完整的餐饮服务,所以,应该属于一项销售行为,应定性为混合销售。 提供各类收费服务项目纳税问题 宾馆往往会为客人提供卡拉OK、桌球、游泳等非免费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收费服务项目,究竟应该如何纳税,分别从两方面分析: 1.尽管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住宿服务有密切关联,但不属于行业惯例,仅是宾馆为提高住宿服务的品质和档次而另外增加的服务。尽管涉及服务,但没有涉及货物,且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所以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属于兼营行为。 2.尽管宾馆提供的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与住宿服务同属生活服务大税目的范畴,但各具体服务所属的行业不同,应分别适用文化、体育及娱乐服务不同的子税目及相应税率,但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均为6%。 假设某宾馆某月上述收费服务共收取服务收入106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对外出租店面房纳税问题 宾馆往往会在大堂内出租一些店面房,以向承租者收取一定的房租,该行为属于独立的经营行为,应由宾馆按租金收入缴纳不动产经营租赁11%的增值税,同时还要按照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 假设某宾馆某月取得房租收入11100元,则相关涉税会计处理为: 1.借:银行存款11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 2.借:管理费用——房产税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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