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北京国税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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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国税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1、不征税收入的填报(1)填列行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填在附表三第14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其他”的第四列“调减金额”。(重点企业作纸质补充)(2)同时注意以下两点企业是否符合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确认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
2、税法第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明确:一是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二是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做为不征税收入;三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
3、,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注意附表三第38行,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此行进行纳税调增处理。2、附表三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填报附表三中“其他”项目时,应在纳税申报时留存文字说明的明细内容备查。(重点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向管理员报送纸质明细说明)(1)第19行收入调整类中“其他”项目注意: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的要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
4、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列在附表三第19行;同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附表三第38行进行纳税调增。(2)附表三第40行 “其他”项目(3)附表三第50行“其他”项目(4)附表三第54行 “其他”项目该行是否属于收入类调整项、扣除类调整项、资产类调整项,如果属于以上三类,应分别填列在250行的相应栏次。其他负债类等未在250行有相应栏次填列的,填报第54行。3、附表三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填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合理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相对固定调整有序、代扣
5、个人所得税。(2)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为当年实际发放,对未实际发放部分做纳税调增。(3)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差异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是企业财务核算要求。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方面:财企2009242号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税函20093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七条:
6、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纳税。4、附表三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填报(1)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的文件规定;(2)按照附表三第22行第2列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14%确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5、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项目填报(1)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1列“账载金额”大于0,则第3列“调增金额”必须大于0。(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
7、售收入6、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除特殊行业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明确了一些特殊行业的计算扣除比例: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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