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税务机关未尽到举证责任-行政处罚被撤销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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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因税务机关未尽到举证责任,行政处罚被撤销案(老会计人的经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03行终551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众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兰港,总监。委托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1号。负责人张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培林,男,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干部。审理过程上诉人北京众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众创公司)因诉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通州国税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行初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众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被上诉人通州国税稽查局的负责人张伟及委托代理人王家本、杨培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27日,通州国税稽查局作出通国税稽罚20153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众创公司在2013年6月至9月经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共计185
3、5982.91元,税额共计315517.09元,已于当期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315517.09元,属于虚开发票和偷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决定对众创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罚款315517.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公告的规定,决定对众创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应缴罚款共计365517.09元。众创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予以撤销。一审法院
4、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决定对众创公司涉嫌税收违法事项立案检查,同年1月21日和2月3日向众创公司送达了通国税稽检通一20158号税务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8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通国税稽通2015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众创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2月6日、5月20日和6月4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送达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了众创公司银行资金的收付明细情况;6月15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向众创公司送达了通国税稽告20159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9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权
5、利;众创公司于6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6月26日,通州国税稽查局向众创公司送达通国税稽听通20151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7月2日举行了听证;通州国税稽查局最终认定,众创公司于2013年6月至9月期间,取得北京1商贸有限公司、北京2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3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金额共计1855982.91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共计315517.09元,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15517.09元,众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偷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于11月27日作出以偷税数额一倍罚款315517.0
6、9元和罚款50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2月1日送达给众创公司;2016年1月5日,众创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众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一审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通州国税稽查局
7、作为区一级税务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通州国税稽查局认定众创公司取得北京1商贸有限公司、北京2商贸有限公司及北京3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进项税进行了抵扣,但众创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之间未发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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