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核电扶持新政出台15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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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扶持新政出台15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为支持核电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根据通知,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前5年内,可以返还75%的增值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通知,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
2、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新政无涉大亚湾核电站根据通知,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不适用上述税收政策。通知称,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对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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