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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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财务(经调)司(局):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认真做好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逐步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宣传工作可以结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进行。 (二)不断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部()财会字第号关于大力发展我
5、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精神和印发的三个会计电算化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三)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今后,我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备一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向我部推荐要求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每年应不超过两个,今年下半年推荐应不超过一个。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三、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类别: 部委行业规章部门: 财政部地区: 全国
6、颁布时间:1994年6月30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 (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 (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
7、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
8、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业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三)用
9、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 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 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 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
10、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类别:部委行业规章部门:财政部地区:全国颁布时间: 1994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
11、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 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
12、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业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 第五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 第二章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软件开
13、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 (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业务人员。 (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账务处理功能模块; (二)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的全部功能模
14、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账务处理和报表处理功能模块; (二)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申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账;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年以上;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 第十
15、二条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业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当
16、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为了保护会计核算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三)用户操作手册; (四)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样本; 以上(二)、(
17、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章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十九条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工作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
18、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 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人员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37名会计电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 (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 (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
19、 第二十一条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由37名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理论或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评审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 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三)拟定会计核算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和测试; (四)形成评审工作组报告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以集中评审的方式为主。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
20、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评审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者停止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 (二)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出的建议修改和必须限期修改的意见,以及开发单位的修改情况、评审工作组对修改内容的审查情况等; (三)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评价和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评审工作组认为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组提交的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进行认
21、真的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要责成评审工作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不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书,对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审批。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 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获得以上(含)评审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二)是否同意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对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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