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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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时间:2009/5/30 15:03:32 点击:1338 【大中小】核心提示:AQ5204-2008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5 涂料生产安全6 安全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AQ5204-2008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5 涂料生产安全6 安全管理附
2、录A(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附录C(资料性附录) 涂料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当前涂料生产企业实际,在研究和消化吸收国家有关职业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涂料生产企业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尘防毒、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基本规定,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目的。本标准文本格式按照GB/T 1.1-2000编写。本标准的第4、5
3、、6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油漆有限公司、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飞轮造漆责任有限公司、浙江鱼童发达造漆有限公司、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四川省涂料工业协会、福建省涂料工业协会、广东顺德涂料商会、浙江华特
4、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永康金闪闪漆业有限公司、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杭州传化涂料有限公司、杭州一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厦光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博星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浙大凯得丽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遂昌神牛涂料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华隆涂料有限公司、福建百花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腾龙工业有限公司、福州金风涂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信和涂料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新华、胡义铭、包晓跃、华永康、叶晓秧、包天雄、胡志成、姚生铭、岳望坤、黄添源、崔保忠、林雄、陈观其、方永年、王春伟、叶峰、吴东升、袁泉利、邱玉清、梁新方、程外亮、郁继
5、民、蒋方群、周克尧、曹震靖、胡志旺、王君瑞、曹银祥、李祥超、魏进、卢志强、周显亮、王炳华、沈秉强、纪金华。引 言涂料生产安全涉及学科门类多,专业性强。加强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对于保障涂料生产的安全和监督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保持本标准与其他国家安全标准的整体协调,是本标准努力的目标。本标准在涂料生产企业有关安全方面,凡涉及安全、卫生、储存、运输、包装等国家有标准的,均采用国家标准;国家有多个标准时,采取通用标准为主,衍生标准为辅的原则;国家有新标准时,采用新标准;当新标准条款未规定内容时,老标准的条款有规定内容并在有效期内,采用老标准的条款,实现新老标准过渡,保持标准间的整体协调。本标准在
6、执行过程中,希望同行各单位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基本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工厂总平面规划、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电气安全、生产装置安全、工业管道安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护用品、涂料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不同类型(包括涂料用树脂、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的涂料生产企业。油墨、黏合剂、树脂生产企业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
7、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2705 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
8、5206.1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一部分 通用术语GB/T 5206.2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二部分 树脂术语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GB 1349
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 腐蚀品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 毒害品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807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识别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6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10、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HG/T 2458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设计规程HG/T 23001 化工企
11、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HG 23011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5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8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5206.1、GB/T5206.2、GB694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涂料 coating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早期大多数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故有
12、“油漆”之称。现在合成树脂已大部分或全部取代了植物油,故称为“涂料”。注:在具体的涂料品种名称中可用“漆”字表示“涂料”,如调和漆、厚漆等。3.2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coating of dangerous chemicals符合GB 6944危险货物特征的涂料产品,列入GB 12268危险货物名录表。注1:如涂料产品中(包括涂料用树脂),在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开杯试验不高于65.6的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第3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判据见GB 6944。注2:不符合本条特征的涂料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即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4 一般规定4.1 总则4.1.1 新建、扩建
13、、改建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达到本标准要求。4.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进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3 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淘汰落后的涂料生产工艺。4.2 工厂总平面规划4.2.1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GB 50187、GBZ 1和GB 18070的要求。其内部设施(包括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
14、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4.2.2 企业总平面规划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分区明确的原则布置。4.2.3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4.2.4 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厂区绿化应符合GB 50160-1992(1999年版)第3.2.10条的要求,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4.2.5 厂区出入
15、口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口分开设置。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宜位于不同方位。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GB 50016-2006第3章第3.7.2条和第3.8.2条规定时可设一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甲、乙、丙类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防火门。4.2.6 长度不大于50 m的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扶梯,作为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 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闪点大
16、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 m的乙B(闪点大于45至小于60)、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扶梯。4.2.7 厂区、仓库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甲、乙、丙类厂房,易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库区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有回车场,供一般消防车使用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4.2.8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
17、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4.3 厂房(仓库)防火防爆4.3.1 同一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GB 50016-2006中第3.1.2条时,可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涂料生产(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火灾危险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A。4.3.2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的生产和包装车间以及仓库等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和设施应符合GB 50016-2006第3.6节的规定。4.3.3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与周围民用建筑物(
18、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25m。4.3.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厂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设置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非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4.3.5 当甲、乙类生产装置的明火加热炉与该生产装置组成同开同停
19、的联合装置时,该甲、乙类生产装置的厂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第4.3.3条的规定,但不应小于15m。4.3.6 电热媒炉(包括电锅炉房)可布置在装置边缘的同一建筑物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护墙隔离。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及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4.3.7 当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必须与设有合成树脂(或涂料研磨或调漆)等甲、乙类生产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4.3.8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
20、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内的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4.3.9 甲类仓库应单层独立设置。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4.3.10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4.4
21、 储罐区4.4.1 储罐区的设立应符合GB 50016-2006第4章的规定。储存甲B(闪点小于28)和乙A(闪点大于等于28至闪点小于等于45)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闪点小于28)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可燃液体储罐不宜与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4.4.2 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桶、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置防晒棚或
22、水喷淋(雾)等防晒设施。甲类液体贮罐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降温设施,甲、乙类液体贮罐阀门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5 消防设施4.5.1 厂区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GB 50016-2006第8章的有关规定。4.5.2 厂区、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4.5.3 厂区应有消防给水系统。厂区的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4.5.4 厂区应按GB 50140的规定根据火源及着火物性质,配备适当种类、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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