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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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时间:2005-12-28 19:02:52 共有 2013人次浏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50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
2、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
3、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1992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
4、一般规定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
5、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 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等级特别精细作业d0.15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
6、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甲小7501000150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001502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粗糙作业d5.0一般观察生产过程大件贮存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305075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第3.2
7、.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第3.2.8条 照
8、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维护系数值表3.2.8 环境污染特征类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燉年)维护系数清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20.7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30.6室外道路和广场20.7 第四章光源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
9、;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表4.0.5 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辨
10、别效果DDGNGXDDGNG4060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DDGNGKNGNGXGGYNGXZJDNGX508030604060304040606070608070806070708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KNGNGGGYNGX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辨别效果顺序:良
11、好中等可以。第五章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
12、,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照明质量第一节眩光限制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直接眩光限制等级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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