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608.1-2015 (代替 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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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86 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608.12015 代替 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1: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5-06-12 发布 2015-07-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608.1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
2、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7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 DB33/T 608.1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33/T 608-2006,与DB33/T 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3/T 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
3、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为 DB33/T 608-2015 的第 1 部分,与 DB33/T 608-2006 的第 1 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与“国标GB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 行了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等的要求;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 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
4、新;增加了事故汽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特殊要 求,进一步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朱华、方劼、王强、周志国。DB33/T 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608-2006。DB33/T 608.12015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管
5、理、设施设备、配件与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条件。本部分适用于整车维修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 795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 DB33/T 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
6、 年第 2 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GB/T 3730.1、JT/T 795 等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能对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 6m 的载客
7、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DB33/T 608.12015 2 车身总长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挂车。3.5 事故汽车 incident vehicle 因意外事故而损伤的汽车。3.6 事故汽车修复 incident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为恢复事故汽车损伤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使用性能,使之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
8、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的作业过程。3.7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3.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能对危险货物运输
9、车辆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4 人员条件 4.1 应具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信息管理员和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维修人员,并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2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
10、证书。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1 人。DB33/T 608.12015 3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专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掌握汽车维修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1 人。4.4 安全负责人应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通常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4.5 业
11、务接待员应具备一定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汽车维修检测作业流程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3 年(含)以上,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4.6 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含)以上。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3
1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2人。4.7 价格结算员应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和标准,了解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 1 人。4.8 信息管理员应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9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岗位人员应掌握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熟悉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每岗位人数不应少于 2 人、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应
13、少于 15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每岗位人数不应少于 1人、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应少于 8 人。4.10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置车辆技术评估人员,技术评估人员须取得碰撞评估职业资格和车辆技术评估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一类事故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评估人员不应少于 2 人,二类事故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评估人员不应少于 1 人。4.1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 1 人,且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4.12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各不少于 1 人,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4.13
14、从事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企业,其维修人员应按要求经过相应车型维修的专项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5 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建立汽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体系,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落实岗位责任人。5.1.2 建立质量、配件、档案等管理和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5.1.3 应具有规范的汽车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建立质量保证期、客户抱怨处理制度,明示以下项目: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业务受理程序;DB33/T 608.12015 4 服务质量承诺;客户投诉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
15、法;企业负责人、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含总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照片和工号等信息;提供机动车救援维修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电话、收费标准。5.1.4 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具备运用计算机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生产调度等管理能力,出具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维修凭据,按规定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的能力。5.1.5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应建立 24 小时维修救援制度,公布救援电话。5.2 配件管理 5.2.1 应建立配件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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