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30-201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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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730201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on spot location of monitoring sites relatedto coastal area environment(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12-23发布2015-01-01实施环环 境境 保保 护护 部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 言.11 适用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3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法.46 近岸海域
2、环境监测点位调整技术要求.71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布点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方法和调整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与调整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中站位布设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2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
3、位布设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及调整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潮间带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点位、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海滨浴场监测点位和应急监测点位等的布设与调整。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8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领海 Territo
4、rial sea领海基线向海 12 海里以内的海域。3.2 近岸海域 Coastal area与大陆、岛屿、群岛等海岸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近岸海域为沿岸低潮线向海12海里以内的海域。3.3 内水 Internal waters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海域,渤海全部为内水。3.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 Monitoring sites related to coastal area为监测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污染来源及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位(断面、排口),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潮间带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点位
5、、入海河流监测断面、海滨浴场监测点位和应急监测点位等。3.5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Monitoring sites for coastal area environmental quality为监测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对近岸海域影响程度及范围而布设的监测点位。33.6 潮间带 Intertidal zone大潮高潮线和大潮低潮线之间的海岸地带,也就是海水涨至最高时所淹没的地方开始,至海水退到最低时露出水面的区域范围。3.7 直排海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s directly discharged into sea指通过直排海污染源排口向海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陆域或海上
6、污染源。陆域直排海污染源为直接排入海域或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下游的污水排放源以及执行 GB 8978 或其他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河(沟、渠)。3.8 污染源影响区 The pollution-affected zone指因污染源排放对海域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的区域范围,一般根据改变周边海域水质类别的范围确定。3.9 入海河流 The rivers of flowing into sea入海河流指执行 GB3838 或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入海的河流、沟、渠。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原则4.1 代表性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够客观反映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状况、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规律,反映受人类活动污染的
7、影响,能够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治理措施进行评估。4.2 可比性同类型监测点位的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监测点位获取的监测数据有可比性。4.3 整体性布设监测点位时,应综合考虑沿海区域的自然环境、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工业布局等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从整体出发,合理布局,监测点位之间相互协调,充分反映主要污染对环境的影响。4.4 稳定性监测点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确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4.5 前瞻性监测点位布设应综合考虑监测能力现状与发展,同时考虑沿海现状与规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4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法5.1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5.1.1 监测点位布设
8、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般在内水海域布设,渤海考虑在沿岸12海里以内布设;当监测点位不能反映污染范围时,点位布设应当扩大,但不超出领海范围内。5.1.2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方法5.1.2.1 临岸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方法临岸监测点位一般在低潮线(或人工岸线离岸)向海方向2 km8 km内的海域布设,淤涨型岸线在近3年年均淤涨宽度的10倍以上距离外布设点位,兼顾重要海湾和河口。当滨海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港口、工业园区、重要河口及海上养殖区等附近海域布设的临岸监测点位水质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时,应在其附近0.5 km2 km内补充布设1个临岸监测点位,并在两侧自然岸线布设
9、12个临岸对照监测点位。近岸海域水质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布设数量,对于一类海水海域,可只设临岸监测点位。监测点位按岸线利用情况确定密度,一般控制在50 km2500 km2,受污染影响严重海域,可视情况适当加密。其中:a.滨海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港口、工业园区及重要河口占用岸线长度小于5 km,一般布设1个点位;占用岸线长度5 km30 km,一般布设2个点位;占用岸线长度大于30 km,每增加15 km20 km增设1个点位;区域相连的,按照一个整体区域考虑;点位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大于5 km。b.自然岸线(包括一般村镇)岸线长度 20 km50 km,布设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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