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执行会谈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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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将该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涉及房地产案件中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沟通。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执行座谈会纪要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依法协助执行工作,推动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4月22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基地举行了房地产执行座谈会。会议就当前法院在执行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互相沟通了情况,并进行了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房地产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问题 生效法律
5、文书指定交付房地产的,当事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属变更性质给予办理房地产的转让手续或直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经过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应当请求一审法院出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一审法院审判该案的原审判庭出具的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给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并属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法院应当告知受让人必须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缴纳土地收益。 二、
6、关于查封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当事人已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按已交付的出让金,由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转让。已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人民法院可对该土地使用权裁定转让。 当事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转让。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房屋的,应同时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三、关于对已确定
7、权届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或转让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案件执行中,对确属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或转让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该房地产的所有人和房地产的座落(指路、弄、号、室,以下同)。 四、关于对尚未确定权属的房地产进行备案查封的问题 对案件审理或执行中涉及尚未确定权属的房地产(如:涉及房地产权属纠纷的;涉及房屋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尚未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工作尚未完成的;需在地上物竣工验收后才能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以及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该房地产的座落或地号,房地
8、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确认后及时将确权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处理。 五、关于对当事人在他人名下房地产拥有的权益进行查封的问题 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在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中拥有权益,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查封的,可以要求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协助,并查封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人民法院在查封他人名下的房地产时,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该房地产的座落及该房地产或房地产所有人与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房地产的座落暂时无法确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写明该房地产的地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亦应同时送达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 六、关于
9、对已经预售、抵押并经过登记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问题 对于已经预售并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房地产权利进行查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预购人申请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得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同意。 对已经抵押并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房地产权利进行查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对该房地产的处理,由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处分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对房地产进行查封的,应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还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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