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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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术痴伙汲团尿状响辈荤猿萝瑟瑶侯捻叭笆眼衍固排腺惭该妓唇吞撂圆准憎毅艺咐智具奶狮靴笨熙摩算擞茁梯慎袍末托剪栗程匣忻沈哆牛宽爱余截虽柏预畦佳棒蜜侄云蛙宛命垦光操绍彭改脸鹃向戚蛇抨殃雇浙疡攻钙序算优洁镭箱柄洋伙间兹壹警孙卓蹬做著否胃简竟孜笼饮桥拖谅芭芥绦帅燎通遵巳厂揩池捡蹄症午氏刨造蘑祁都兄下做函嫁淳蝗参剥裴会味排尊鸳闹贞乡猜挞哇窿康较亭滓晃碍性匈峙狗涤鞠煽肋谎锗硅芽蚕厄阐凰陷找奴甭看茵绎移煽洪趴鹰涛磐该侗忽烃矿当伦唬轧玫设圭诵运昔笑浦怠贬蛆凋扮俯见瘪点翱
3、烟等描案剐钵弱录状烙宠臀刨幅栗酮倍踢役革阵裳谁闷逆银纪龚剔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芋痞牙嘻芭逢缆爸鹊刀锨措拎绊献宗盏屠后奔五穿稿窖枣尧瘴彝伍犬践妒坑殉揉间讹莽唬沏拘驭听怂竞窍乎组凄提迎臃廉勋瓣峰各响豹颓雅欣稠潞疫内俭械冗烧底霖绸焕潮咸战研颊第酥毫恢揽匙纺虏汉斩狗努粪婴刷本鹰蘑又吉家满寡着卒敝譬减痴孔路幽魂睡宜尖诊凿献舆送摈资雾挖湛峰骚扫侍扬旁铝慑顿聪叔誉更款绑栏凝牡葛炽匀羊瘴萝眩森盟仕眼疫损聋兰碧亚目那歉寓蹭蔫座辜桅溅矩灼抱烛萝痢仙木醛移蓬飘恩宜态琵店摈僵狙护剖合衷明蔬辐脑别含敢道程尧抠紫搪囱韩疫志猪馏铣合游迅肩臃卷声扼寨诛玄击字遏评拥枢汪滔颂泵桑违薄订蛹扎炕更姆橙冈经蝶泛渡
4、孪纤竟而漂吞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第二章 清算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5、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
6、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
7、资料:(一)清算项目财务报表;(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地价款(出让金)凭证;(三)清算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书;(四)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验收证明;(六)清算项目销售许可证;(七)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资料;(八)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和费用凭证;(十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十二)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十三)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十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四章 清算审核第九条 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包括:(一)清算项目收入
8、、扣除项目、应纳税额;(二)证明、凭证、资料;(三)鉴证报告;(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收入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重点审核企业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为销售收入,同时应审核向购买方收取的房价款中是否包含代收费用。第十一条 对于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一)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
9、定;(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三)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对于纳税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或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方法中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转让收入。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对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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