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注册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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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恢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注册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等部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的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执业人员注册和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区县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项目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领取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
5、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四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业。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配备4人以上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设立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应配备房地产经纪人1名或经纪人协理2名。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为规范自身的经纪活动,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不被恶意挪用,应根据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
6、和机构类型提供不动产担保或信用担保执业承诺。经纪机构办理执业承诺时应经过公证。 第七条、经纪机构提供不低于备案机构注册资本价值的房产作为不动产担保执业承诺。具体条件如下:无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的,应按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作相应的执业承诺;个体工商户30万元(江宁、浦口、六合区个体工商户20万元);小型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无分支机构,经纪人员10人以内);较大型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有分支机构不超过5家,经纪人员20人内);大型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分支机构5家以上,经纪人员20人以上)。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担保期间的房产进行限制交易。 第八条、经纪机构办理不动产担保公证应提交:
7、(1)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一式四份);(2)经纪机构营业执照;(3)担保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纪机构由注册资本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执业承诺,并且所保证期间应在其营业期限之内。 第十条、经纪机构办理信用担保公证应提交:(1)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一式四份);(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3)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 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书及注册证书;经劳动
8、管理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的劳动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承诺书;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机构首先携带上述申报材料前往注册地所属区县住建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初审,由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查验办公现场并签署审核意见。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复审并核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每年36月份进行年度检查,期满后换证。备案证明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1)备案证明(原件);(2)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书或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4)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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