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立法问题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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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立法问题初探 我国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简单,不但其范畴界定悬而未决,连与其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的制定、修改程序等问题,也因语焉不详而显得抽象而模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造成诸多问题,本文对此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建立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在企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同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由企业单方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是企业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一种手段;二是其内容是关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在企
2、业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 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有多种不同的主张,如契约说、法规说、事实说、二分说和集体合意说等。笔者认为,组织劳动生产、管理劳动者是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而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则是企业这种组织、管理权力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手段。前先,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同队协作,企业是社会协作体系的建立、维护者,其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劳动规章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的正常运作,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因此,组织劳动生产、管理劳动者是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固有的权利。其次,劳动力是人体的种机能,在自然状态上与人的身体不可分离,企业行使劳动力
3、使用权必须通过管理劳动者才能实现。目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对企业忠诚的义务,包括服从企业的领导和指挥、遵守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接受企业管理的义务,如接受处分、赔偿损失等。而企业则享有组织劳动生产、对劳动者领导、指挥,以及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奖惩的权利。 由于管理劳动者是企业固有的权利,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防止企业滥用其权利侵害劳动者利益,不少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因此,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是企业的杈利,往往又表现为企业的义务。并目,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而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制定的,为保证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劳动法一般又
4、对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加以限制。 二、我国立法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相关立法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 1、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必须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杈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府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5、履行劳动义务。” 2、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法。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1994年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口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劳动规章制度须通
6、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公司法第56,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第3、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
7、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原劳动部1997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台同法第4条第2款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
8、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劳动规章制度须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与监督检查。原劳动部1997年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第2条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以及上述劳动法第89条、原劳动部1994年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3每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
9、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地位未定。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法制与实务中,地位是非常奇特而且常常引起争议的。”我国劳动法仅在第4条和第89条中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包括何谓劳动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如何界定、其制定程序如何等方面的规定都付之阙如。这
10、些相关规定的缺失,不但导致劳动法学界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难以厘清,而且实践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执法部门也深感困惑。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诈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但仍然较多地延续了劳动法的稳重性格,不但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范畴界定悬而未决,而且,连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的劳动规童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等问题,也因语焉不详而显得抽象而模糊。 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何谓劳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目此只能从第4条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规定中管窥一斑。该条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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