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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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职工本人、所
2、在单位、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以下简称提取使用)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职工本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使用条件和范围,申请办理的提取使用。 第四条 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使用。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使用资金的划拨。第五条 市中心提取
3、使用管理工作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提取使用条件范围第六条 职工本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一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或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或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
4、就业一年以上的。(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五)为父母、子女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的。(六)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或为父母、子女代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贷款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九)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十)家庭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子女出国留学或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十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
5、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使用。第七条 职工本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贷后正常归还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可以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现有余额中合计超出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余额用于购房。(二)可以在贷后申请分年度提取或委托市中心按月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用于归还贷款。(三)符合提前还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第三章提取使用申报材料第八条职工本人办理提取使用,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核实盖章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
6、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使用条件和范围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1、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应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产交易部门核准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房产交易
7、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二)在乡镇驻地及所属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所和区(市)国土资源分局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偿还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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