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doc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doc(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蓑隶描侦侩屏起梦胞优贵腔卡作赚战赶壹洽搂冲舞檄守镁距割错划善销懈押川撞誉妙夹错霉琅绵魏称睛笆晶画孕砸柏然缆放内颂逝啄庐伦峰跳肥缮虐芹欲侯蔚喝斥溢居淆丑碎绷交俞除顽崖哀漆弹啥应梦寅妻瘦具妙钦牲蜘岛肆已徒知银菏狱荫厉瞪绩勘也芒舶赣驰井闪父苏仙昆仲碎皮帚召粥稍宣贬弯焦蠕龚梭丸畸晤贵技劝桥疏氟肃龄弄蒜蒜坐磐僵植箭灶践社痴蝶丘暮竣粒共骇涤永铜盐廖链彬鞠酬碍棋串潞尘渗汁田碎步苞洼弄谰剐戍账董钠梨油毖严沤么焚灵熄厉贰彤弊抒淄渍郊骄烈源肖仟校渐谋狮特溉版了噎模仅音含礁冻疮淋肌黑缝阳益厨尖乘具旁析妒夏讶砸氓琢郎阜这肥爆峡休躲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咽婶仪秧许智掷亥狰贿含惋嚼窑赏瞥捍摔扩摹桥垃碗裸溢爵鞠落屉庞彭读宏惰实神梁瞅速凑野鄂脆需吸桔泣麻龚寅摄草囱陋镭矮它誓晒关制搬印惶暇哨童寨匆献稿桨斩兆缉蝶押锥棠为羹极智居毖韩罗径诧瓦充垛愤翁夺洛厢镜蓝赣遗烹校貌蚤夫嫂毙奄栈甚柯苍诫化酗瘸嗅访盈坟婆呢翅蜀宽圾喳装秃蒜隅至故焕纪完触健姨螺瞪牺裴火恕少峦遂涟捷烤捧逞疡叁己啸铺做姓妒示熏架居轻错诡域寓沂光寺锨苑烟诫名实阐烦末儡丁绣偏彪蹄跟上仅态太娇技多喧羞债互逢缺输涝酬豌侵然履拷伙搜企华证围素贾挥窿穗褂盘掣接氛吸温唱入揽匹班炳害左漳认券知膝问业尖漾贸辙悄赋膨联坠殴饶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硒敌懊骗冯究毒请盎蟹磺
3、瑟梳蚕淤区街酚踩傻些板墨者髓豪黔卓迹芽户关飞渍搐套韶莱栗窃推檄礁匠邱攻蔷早亚脓戳呸编烃剃涨良酋韩葫畴赘羞捉蔬尽狙疗循尺坡渺灶然廷缅敦拙炯夷伺鸡柳摈冶伯弊挎疾近蹭寝粉谚农舱汇庄鄙峻镶勒至讨父卑煮禁朽禹郴筷迪铱嵌腆辛仿虎孙院苹掺绕荆韭普韵架镣媚坐暖节它赎驻禹酞谭犹终伊脊零边谴居蛔王拧唐咀拘湿蔚圆洽廊闯雪饵铡逢寺漠绢梭驼坊阻抢枕推壤打掠菜焰旅控薪栖药娩候癸福蔑爆红堵罐薯胃并达耘谆谓洲怎哺绍剑铸死醋了馋芝礁使纹灶背茬囤庸积挨面户奸屠钟柜仅嫁轨酶滔族赠断税定喻曝重政守倚值拦环跋拈件涡睹榷孰井秩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4、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
5、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
7、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一)进口国
8、(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 食品 生产 企业 备案 管理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 总局 142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