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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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I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入河排污口登记24.1 概述24.2 基本要求24.3 登记程序24.4 登记单位认定24.5 登记内容审核要求3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4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4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4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55.4 入河排污口
2、设置审批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106 入河排污口监测126.1 概述126.2 人工监测126.3 自动监测137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137.1 概述137.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137.3 入河排污口整治137.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138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148.1 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148.2 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14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15附录B(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1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28附录D(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30附录E(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1附录F(
3、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2附录G(规范性附录)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33附录H(规范性附录)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34附录I(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35附录J(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40附录K(规范性附录) 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41SL532-2011前 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共8章22节和1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入河排污口登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入河
4、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性标准。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和K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绪水 万一 石秋池 姜永生 王津 刘耀宾 刘平 周涛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林超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9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1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
5、要求,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统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上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以及统计管理的技术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废污水 waste water 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3.2入河排污口
6、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3.3入河排污量 pollution discharge capacity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3.4入河排污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pollution disc
7、harge outlets 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三种。3.4.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Industrial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3.4.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domestic sewage of discharge outlets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4.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mixed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
8、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3.5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s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对入河排污口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4 入河排污口登记4.1 概述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没有进行登记的入河
9、排污口进行补充登记。4.2 基本要求4.2.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采用水利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登记表样式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1)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登记单位、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2)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资料,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及排污口位置等。3) 入河排污情况,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4) 入河排污口平面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5)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4.2.2 登记单位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下列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
10、作为审核登记内容的参考资料: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其他形式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其排污的文件。4) 主要产污环节及排污设施、工艺与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4.2.3 入河排污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单位的,要分别登记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4.3 登记程序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程序应包括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式、登记单位认定、登记表填写和登记表内容审核。工作程序见图1.4.4 登记单位认定4.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实地调查了解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的基础上,按照本技术标准对登记单位进行认定。4.
11、4.2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按下列方法认定:1) 一家或多家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所有排污单位分别认定为登记单位。2) 生活污水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一般将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认定为登记单位。3) 对于自然形成无法判定产权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将废污水混合前各排污单位认定为登记单位。 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示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填写登记表内容审核盖章确认登记单位留存1份登记单位认定管理单位留存2份图1 入河排污口登记程序图4.5 登记内容审核要求4.5.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核登记表前应对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调查。4.5.2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审核内容包括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
12、物种类、入河污染物排放量等。4.5.3 审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或者实测的方法。对于新设入河排污口以查阅资料为主,对于现有入河排污口或者数据出入较大的通过调查或者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实。4.5.4 入河排污量按下列方法审核:1) 对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2) 对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该入河排污口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统计估算,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3) 对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通过入河排污口接纳的企业废水排放量和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4) 对于涵闸控制
13、或者泵站提抽的入河排污口,根据提闸或者泵站开机记录、运行时间计算废污水量;对于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应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况,进行估算或推算。4.5.5 主要污染物种类按下列方法核定:1) 在分析入河排污口接纳排污单位的构成以及废污水来源基础上,通过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核定。2) 参考国家颁布的各类污水排放标准。3) 采取实测的方法核定。4.5.6 入河污染物排放量按下列方法审核:1) 通过调查或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2) 采取实测的方法确定入河污染物浓度,根据所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污水量而计算出污染物质量。5
1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申 请 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需 补 正不 受 理不予受理5日内告知申请人审 核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20日内 (不含专家评审、听证所需时间)受 理审 查决 定申 请 人验 收10日内送达图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图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5.2.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5、。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5.2.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5.2.4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4
16、)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5.2.5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4) 结论。5.2.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
17、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6) 存在事故风险的。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5.3.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2)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3)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4) 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5.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受入
18、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以水功能区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5.3.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补充监测、影
19、响预测和提出结论建议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见图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的格式见附录C。现 场 查 勘资 料 收 集补 充 监 测建设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用水流程废污水处理工艺污废水总量、浓度入河排污口位置方案:排污位置、方式排污总量、浓度水功能区(水域)现状资料:水文、水质污染源、水生态取排水状况基础资料整理分析污水处理措施水功能区(水域)现状设计水文条件入河排污数值模拟分析影 响分 析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对地下水影响分析图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与建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
20、析5.3.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3)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6)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7)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5.3.5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
21、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2) 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5.3.6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计算
22、水域纳污能力。2) 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应按SL 348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3)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5.3.7 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2) 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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