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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美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1939296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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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美术学院 教师 专业技术 岗位 聘用 实施细则 试行 模版
    资源描述:
    美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根据《**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设置原则 (一)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岗位协调发展。 (二)服务教学,提高质量。以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为基础,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二条 聘用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以外的其他实验、图书资料、信息技术、档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翻译、新闻、出版、文博等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岗位均纳入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范围。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双肩挑”岗位任职的,在受聘期间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考核,任期内可继续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和条件,其工资待遇可按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员系列执行,原则上在一个聘用周期内不变动工资系列。 (三)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 (一)经上级部门核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为全校岗位总量的15%,首次聘用时,非教师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册固定编制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数为基数。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为8%、22%、40%、30%。 (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正高级岗位设置到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是5:5。 (四)根据“平稳过渡、顺利入轨”的原则,在首次聘用工作过程中根据现有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情况,在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核算岗位控制数,各部门在岗位控制数范围内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聘用或推荐应聘人选。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并按聘期下达岗位控制数。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二)把握国内外本专业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主持本专业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业务研究课题或组织调研工作,在本学科(行业)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四)对本部门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指导和培养其他技术人员,更好地完成岗位工作。 第五条 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骨干作用。 (二)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三)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与业务研究课题和调研工作,在本学科(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技术指导文件。 (四)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第六条 初级岗位 (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技术问题。 (2)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制定,报聘用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专业和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执业资格考试的,须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四)服从工作安排,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并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正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并受聘正高级职务。 (二)首次聘用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在正高四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在聘期中竞聘正高四级岗位。聘期中竞聘至正高四级岗位的,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条 副高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副高岗位任职满15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高一级岗位。 (二)在副高岗位任职满12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 (三)在副高岗位任职满9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二。 (四)具备正高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正高岗位的,可直接聘用副高一级岗位。 第十一条 副高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副高岗位任职满9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高二级岗位。 (二)在副高岗位任职满6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 (三)在副高岗位任职满3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二。 表一: 申报副高一级、副高二级岗位参考条件 序号 选 项 条 件 1 获省级及以上奖励1次 2 撰写并出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 3 在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 4 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3位) 5 主持省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3位),或作为主持人创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 6 其他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选项的成果 第十二条 副高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副高岗位任职,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竞聘副高三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后,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在副高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副高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副高三级岗位,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三条 中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中级岗位任职满15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竞聘中级一级岗位。博士后出站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称职,可竞聘中级一级岗位。 (二)在中级岗位任职满12年,并具备表二所列条件之一。 (三)在中级岗位任职满8年,并具备表二条件之二。博士后出站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称职,可直接聘用中级一级岗位。 (四)具备副高任职资格,因岗位不足未能聘用副高岗位的,可直接聘用中级一级岗位。 表二: 申报中级一级岗位参考条件 序号 选 项 条 件 1 获省厅局级及以上奖励1次 2 撰写并出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1部以上 3 在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学术论文2篇以上 4 参与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3位) 5 参与省级以上实验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创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 6 表一中所有条件,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等同或高于以上选项的成果 第十四条 中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在中级岗位任职满4年。 (二)在中级岗位任职满3年,并具有硕士学位。 (三)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中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首次聘用时已在中级岗位任职,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直接竞聘中级三级岗位。 (二)首次聘用后,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中级三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竞聘中级三级岗位。在聘期中竞聘至中级三级岗位,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 第十六条 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初级职务任职满2年,可申报初级一级岗位。 (二)初级职务任职未满2年,可申报初级二级岗位。 (三)任员级职务的,可申报十三级岗位。 (四)初级一级、二级和十三级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新到校人员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一)调入人员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术水平和能力,由调入部门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提出岗位聘用建议,按岗位分级管理权限报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审议或核准,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二)新参加工作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聘用在中级三级岗位;具有硕士学位的聘用在初级一级岗位。博士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可聘用在中级二级岗位。 (三)新参加工作的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聘用在初级二级岗位。 第四章 工作机构与聘用程序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 (一)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非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对申报高级、中级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处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各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提出高级、中级岗位推荐人选,初级岗位拟聘人选;处理本单位非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 (二)应聘者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申请人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部门工作小组根据岗位控制数和申报条件提出高级(4-7级)、中级(8-10级)岗位推荐人选,初级(11-13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对以上人选进行公示。 (五)各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学校聘用办公室。 (六)学校聘用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七)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遴选高级(4-7级)、中级(8-10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初级(11-13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拟聘人选。 (八)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九)公示聘用人员名单。 (十)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聘用与考核 第二十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以3-4年为周期,聘用周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岗位竞聘。 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到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结束为止。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只能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即正高级聘用正高四级岗位、副高级聘用副高三级岗位、中级聘用中级三级岗位。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按相当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聘用,即副高三级、中级三级、助理二级。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岗且具备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者可对应各级岗位聘用条件申请应聘。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工作表现、重公共服务意识、重合作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各部门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数、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根据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调整”的原则,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结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岗位任职条件具体内容的增减、变更,由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研究,提请学校领导小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务、等级岗位任职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聘用时间为准。首次聘用时可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开始计算,截止到**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业绩条件、科研成果条件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并以**美术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首次聘用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的业绩,只能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聘用条件参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出现争议的,由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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