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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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监控是指为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保证该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第三条 监控核心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的核心是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重点监控三者的合法合规性和三者之间的匹配性。在业务开展中,我行应对抵(质)押物实施全程控制, 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并通过多种手
2、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商品实物或权利流转的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务。第四条 监控方式贸易融资业务监控采取专业化监控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的分行(含宿州、宣城支行及总行营业部,下同),应依据我行相关规定设立货押监管中心,实施专业化监控。第二章资金流监控第一节资金流监控的一般要求第五条资金流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是指在业务各个环节中与商品实物权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信贷资金发放及企业资金回流。第六条资金流监控对象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监控的对象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流。第七条融资用途监控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
3、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用于以贸易项下商品实物或权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第八条票据的送达方式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融资用途或授信审批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易对手;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必须由我行员工双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经办客户经理)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后续业务的,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一)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但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先期电话告知收票人,并要求经办客户经理于 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收款回执;(二)直接交付收票人指定授权人,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回执。第九条
4、 贷款使用的监控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如有)应按审批要求或合同约定付给供货方,并在划款批注中注明“为编号为 合同(融资类协议)和编号为 购销合同项下货款”,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以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一般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第十条 账户管理要求使用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的客户应在我行设立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贸易融资授信项下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全部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对应的销售收入归行率不得低于我行对客户授信额度占所有商业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的比例。客户对销售收入归行率须给出书面承诺,如客户不执行,我行有权提前终止额度使用。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5、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第二节预付账款类业务资金流监控第十一条监控要点(一)预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项下的商品监控(如供货阶段货物在途风险的控制, 货物应按我行要求发运至指定地点并落实抵押)。(二)为方便我行资金监控,我行、受信人及供货方应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按我行指定要求发货,协议供货方(收款人)必须是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销售方。(三)受信人按合同约定存入保证金以签发票据进行采购,在所采购的货物全部发运前以追加保证金方式覆盖我行对应授信敞口的,可不要求落实采购货物的抵(质)押。但采购合同的销售方应按照我行的指令发货或者提供回购、保证等责任捆绑设计。(四)供货阶段货
6、物在途风险的控制可以采用不同方式控制,包括购买以我行为第一收益人的保险、供货方负责运输到我行指定地点或提供在途阶段的担保等。(五)合理设臵赎货期限,有效引导或控制客户未抵(质)押或已出库商品销售款回款资金流流回我行回款账户。第十二条预付账款资金流监控(一)采购资金流监控:供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收款证明,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首笔业务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证明直接交付我行工作人员,并由其交回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归档保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加强对在途票据的监控,注意核对收款证明。(二)销售款资金流监控:销售款资金流主要为客户未抵(质)押或释放出库商品销售款。应通
7、过合理约定赎货期限来引导回款资金流,或通过协议约定来控制回款资金流。优先将回款资金流作为追加保证金覆盖授信敞口,或进入我行回款专用账户作为还款储备。第十三条 先票后货标准模式监控具体要求先票后货标准模式项下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码头、港口、车站等地点后,受信人采取一次性赎货提货的,应在提货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授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或授信结清证明,向受信人出具“提货通知书”。受信人采取分批赎货的,立即办理现货质押手续,随后的资金流监控要求同存货类货押业务。第十四条 先票后货买方担保提货模式监控具体要求先票后货买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受信人申请一次性从供货方提货的,应在
8、提货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授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或授信结清证明,出具“提货通知书”。分批提货的,受信人应在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的授信,具体金额所提质物价值质押率。第十五条 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监控具体要求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融资到期时,受信人应全额清偿我行授信。未按期清偿的,由供货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受信人、供货方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或供货方实际发货数量少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或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内未发货的,供货方应将相应款项直接退还我行。具体退还方式包括:授信方式为贷款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贸易融资回
9、款账户;授信方式为经我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且供货方未背书转让的,直接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退还我行;授信方式为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供货方未背书转让的,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或差额部分款项退还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账户;授信方式为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经我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且供货方已经背书转让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第三节存货类业务资金流监控第十六条监控要点(一)资金用途;(二)存货的担保能力及变现能力;(三)存货价格;(四)销售回款及提货换货环节追加保证金(或补货)与我行授信敞口的动态平衡;(五)我行占有监控期间存货灭失的风险及控制。第十七条资金用途的监控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
10、,贷款资金仅限于受信人生产或采购存货业务需要的资金支出(如划付给上游供应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受信人生产或采购存货业务中所涉及的主要交易对手。第十八条销售款回款及提货监控销售款资金流主要为客户未抵押或释放出库商品销售款所形成的资金流。应通过合理约定赎货期限来引导回款资金流,或通过协议约定来控制回款资金流。回款资金应优先用于追加保证金以覆盖我行授信敞口,或者进入我行回款专用账户用于还款和还款储备。受信人提货时,以补充保证金方式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应在提货前将足额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且必须满足“应补保证金所提货物价值质押率”
11、。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出具“提货通知书”。第十九条 存货(抵/质押物)的价格管理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跌价幅度超过担保合同生效时价格或最近一期调整后价格的 5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在当天制作“价格确认/调整通知书”,要求受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实际差价补齐。以追加保证金方式补齐的,应补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市场价格)原出质物数量质押率;以追加货物的,应补货物数量在押货物(原出质单价目前市场价格)/目前市场价。第二十条 存货(抵/质押物)的保险我行占有监控期间,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正式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协助
12、经办行索赔。成功索赔后,保险赔偿金入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索赔失败后或赔偿金不足以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受信人仍需承担授信偿还责任。第二十一条存货(抵/质押物)的变现签署抵(质)押合同的同时,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相关委托变卖协议(见附件 1)。如出现协议变卖情形时,变卖所得收入转入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直接用于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受信人或监管方(如有)出现违约行为,对我行授信安全构成威胁的,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协同资产保全部门对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进行追索。追索所得入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第四节 应收账款类
13、业务资金流监控第二十二条 监控要点应收账款类业务的监控要点主要为融资用途的监控,应收账款的质量,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的设立及回款资金流的控制。第二十三条融资用途的监控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仅限于受信人核心经营业务需要的资金支出, 应主要限于划付给上游供应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受信人核心经营业务需要所涉及的主要交易对手。第二十四条应收账款质量的一般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优先选择处于贸易链上的中心厂商,受信人与应收账款项下交易对手的贸易关系应当较为稳定,历史回款情况良好。融资期限应当与应收账款的回款期限合理配臵。第二十五条 应
14、收账款回款路径的控制受信人必须在我行设立专用回款账户,应收账款对应的回款资金应当全部回款至我行指定的专用回款账户。回款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贸易融资授信,未经我行许可,不得将专用回款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对于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方式融资的,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第三章物流监控管理第一节 仓储监管机构管理第二十七条 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准入核查、评级、额度管理和日常监督等,具体参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管理原则我行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原则为“资格准入、动态评级、分类管理、预警退出”。(一)“资格准入”是指
15、对仓储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按权限进行统一认定。(二)“动态评级、分类管理”是指对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仓储监管机构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管理。(三)“预警退出”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出现风险预警或风险隐患时能及时退出。第二节入库管理第二十九条先货后票(款)模式下入库要求(一)抵(质)押审查要点1、抵(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如权属、质量等),所有权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抵(质)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等(进口商品另需提供商检证明、完税证明,涉及质量管理的还需要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并对上述资
16、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在货物权属证明方面,应尽可能从仓储监管机构处取得可与所有人提供的资料相互印证的材料,如最后一手货运单据等;3、质物是否处于仓储监管机构的有效占有之下;4、质物是否足值,即(数量单价)抵(质)押率对应融资敞口,其中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二)由经办客户经理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双人到监管仓库实施上述审查要求, 质物数量不大、易于清点的,须全面清点;数量较大或不易清点的,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但抽查的样品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质物总数的 10。(三)抵(质)押合同应由经办客户经理与分行放款中心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向仓储监管机构出具查询及出质通
17、知书(见附件 2),并取得仓储监管机构出具的回执,除确认抵(质)押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等要素之外,还应确认其已知晓抵(质)押事实。第三十条 先票(款)后货模式下入库要求在先票(款)后货模式下,货物运抵仓库之前在途货物的管理应根据受信人上游承担责任以及运输方资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必要时引入保险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全程监管。融资项下货物运抵仓库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和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及时赴现场监督仓储监管机构验收、入库等手续。第三十一条委托仓储监管机构代办入库要求对于入库批次多、频率高、单次金额小的质物,或者需要借助仓储监管机构专用检验设备验收入库的,我行可以委托仓储监管机构代为办理入
18、库手续。但在办理时应做到:(一)在与仓储监管机构的合作协议中须明确仓储监管机构承担此项责任;(二)我行定期向仓储监管机构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取得仓储监管机构出具的回执或质物清单,频率不低于每两周一次;(三)我行现场巡库时应核实仓储监管机构代办入库的尽职情况。第三十二条换货及补货的入库要求在动态动产质押模式下,受信人以货易货时货物的入库和跌价补偿时补充质物的入库均参照上述规定。第三节巡库管理第三十三条巡库的定义巡库是指我行定期对仓储监管机构及质物进行巡查的行为,重点检查仓储监管机构的保管监管能力、监管履职情况及质物形态。第三十四条巡库频率巡库频率以仓储监管机构评级结果为依据,按照银行贸易融资
19、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三十五条巡库的主要内容(一)仓储监管机构履职情况;(二)审查运输单据、入库单、账簿等资料,核实质物权属;(三)检查质物生产厂家、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价值等方面是否达到我行要求,并对质物进行现场点数或抽查;(四)先票后货(款)模式下的业务,重点核查货物到货时间、运输单据收货人、到货港(站)名称等是否与我行及受信人之间的约定相符;(五)收集有关质物市场价格变动信息。第三十六条问题及处理巡库中若发现问题,巡库员应当场向质物所有人、仓储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向总行贸易融资中心或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专项报告,可建议更换仓储监管机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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