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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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2014年修订版)目 录第一章总 则- 1 -第二章 产品分类与营销管理模式- 1 -第三章 业务准入- 3 -第四章 授信申报、审查与审批- 4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出账前审核- 7 -第六章 资金监管- 8 -第七章 物流与押品管理- 11 -第八章 价值管理- 14 -第九章 对账管理- 15 -第十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预警- 16 -第十一章 附 则- 18 -xx银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促进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等
2、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是指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我行、商品买方和卖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由我行向买方授信,专项用于其向卖方支付预付货款,卖方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发货、余额退款等责任,交易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在我行监控下封闭运作,并以商品销售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业务。第三条 商品买卖双方可以为商贸流通企业,也可以为生产制造企业,或我行认可的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卖方额度与买方额度:卖方额度是指在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项下,我行对卖方核定的承担发货或者余额退款责任的最高限额,该额度属于间接授信额度(或称“间接融资额度”,下同);买方额度是指
3、我行对买方核定厂商银预付款融资的最高授信限额,属于直接授信额度(或称“直接融资额度”,下同)。第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或补充,本规程适用于线上和线下两种业务操作模式。第二章 产品分类与营销管理模式第六条 产品分类按照物流控制方式及卖方承担责任的不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产品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标准模式:卖方收到预付款后,须根据我行的指令发货。买方提货时,应提前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我行核实无误后向卖方发送相应金额的提货通知书,卖方收到我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后向买方发货。若买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贷款本息完成全部赎货的,卖方须将收到的预付款总额扣除我行已通知发货总额后的余款退还给我行
4、。2、转动产担保模式:卖方收到预付款后,按照购销合同以及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两者不符的,以后者为准)向买方发货,到货后转为现货抵/质押或仓单质押。若卖方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发货,须就未发货部分承担余额退款责任;若授信到期或到期前某一约定时间买方仍未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贷款本息的,可约定由卖方对买方未出售的货物进行调剂销售或者回购(或先调剂后回购),相关款项用于向我行补充保证金或者偿还授信本息。(1)调剂销售:是指卖方利用自身的网络和资源,负责将三方合作协议项下买方向卖方购买但未售完且达到各方约定标准的库存货物安排给其他经销商销售的行为,货物的品质、外观包装等标准可由各方共同协商约定。(
5、2)回购:是指卖方对三方合作协议项下买方向卖方购买但未售完且达到各方约定标准的库存货物按照约定价格进行收购的行为,货物的品质、外观包装等标准可由各方共同协商约定。3、差额代偿模式:卖方收到预付款后,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向买方发货,我行原则上不对商品(物流)进行管控。买方销售商品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偿还贷款,若授信到期或到期前某一约定时间买方仍未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贷款本息的,由卖方就差额部分向我行退款/代为清偿。该模式下可不要求卖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但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对卖方退款/代为清偿相关要求进行约定。如卖方对买方在我行的预付款融资承担连带保证,或由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承担履约保证(或
6、信用)保险责任的,可参照差额代偿模式操作。第七条 营销管理模式按照业务营销切入点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可分为“总对总”和非“总对总”两种模式。1、“总对总”模式:是指我行直接以卖方为营销切入点,为卖方核定间接授信额度并在批复中明确其项下买方准入标准、业务模式和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在该间接授信额度下,可对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买方按照约定的业务模式和操作管理要求开展直接授信的模式。按照业务权限和范围的大小,“总对总”模式可分为总行级和分行级“总对总”。其中总行级“总对总”项下买方(注册地)范围为全国,业务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家或多家分行对买方开展直接授信。涉及异地授信的,按照我行
7、异地授信管理办法执行;分行级“总对总”项下买方(注册地)限于分行属地归口管理范围内,且原则上由业务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经办单位对买方开展直接授信。2、非“总对总”模式:指经办单位以单一买方为营销切入点,通过对其自身经营情况、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并同时考察和分析卖方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财务及其它资信条件,以及买卖双方合作记录,从而对买方核定直接授信额度,在该额度内为买方提供直接授信的模式。该模式下可不对卖方核定间接授信额度,但应按照卖方准入标准对卖方资格进行审核。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八条 客户评级客户主体评级及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按照我行相关制度执行,其中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结果要求达到C级
8、或以上。第九条 卖方的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前景良好;2、优质大中型企业,在所处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3、具备较强的供货履约能力;4、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5、成立时间满3年,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3年(含)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管理层稳定;6、差额代偿模式下,卖方原则上应满足我行对保证担保企业的相关要求;7、若为“总对总”模式,卖方还应符合我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关于间接融资客户的准入要求;8、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买方的准入条件买方除应符合我行对公信贷客户的一般准入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原则上与卖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虽有关联关系
9、,但经审核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可审慎介入);2、具有完善的经销网络或稳定的销售渠道;3、无逃税、漏税记录,不存在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良好;4、存量续做客户风险分类为正常,且不存在警示级或以上的风险预警信号;5、不同业务模式下的特定化要求:(1)标准模式、差额代偿模式及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承担回购/调剂销售或者由第三方承担保购责任的,成立时间须满半年或以上。(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仅承担发货及余额退款责任的,成立时间须满1年或以上(或其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具有2年或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且还须满足:与卖方之间拥有半年以上持续、稳定、良好合作记录;财务状况良好,资
10、产负债率(剔除足额银承后)不超过80%,存货周转率不低于3次/年。6、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押品准入1、标准模式和差额代偿模式下,不设押品准入要求。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押品准入要求如下:(1)如卖方仅承担发货及余额退款责任的,押品的准入及其抵/质押率须严格按照我行动产融资押品准入相关要求执行;(2)如卖方承担回购/调剂销售或由第三方承担保购责任的,押品准入条件及抵/质押率可适当放宽和提高,具体由有权审批人确定,但提高后的抵/质押率不得高于调剂销售/回购/保购折现率。第十二条 监管方及监管场地、监管模式等准入按我行监管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授信申报、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 间接授信的申报
11、、审查与审批1、“总对总”模式下卖方额度的申报、审查、审批等事项按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卖方作为间接授信客户,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授权其下属分/子公司或者在同一母公司控股下的关联公司等作为实际操作主体,承担收款、发货、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等责任和义务,但卖方须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卖方的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或具体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上述授权事宜需在间接授信方案中明确。2、非“总对总”模式不需要核定卖方额度。第十四条 直接授信的申报、审查与审批一、贷前调查直接授信除应按一般授信业务的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外,还应重点调
12、查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阐述:1、针对买方,按照本规程第十条所列的准入条件逐条进行调查。调查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时可要求买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订单)、增值税发票和收发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针对卖方,按以下要求处理:(1)“总对总”模式下,因已核定卖方额度,原则上不需要对卖方开展贷前调查及收集相关材料;(2)非“总对总”模式下,应比照一般授信要求及本规程第九条所列准入条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材料。二、授信方案要点及要求1、授信额度参照我行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进行测算,具体应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销售能力,卖方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余额退款和发货履
13、约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2、授信期限直接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发货与赎货期限(1)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应设定卖方发货期限。卖方发货期限根据授信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但首次发货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在授信期内,还应根据买方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等情况,进一步设定(提)赎货期限/进度要求。4、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配套资金是指在贷款方式下,买方提供的、与银行贷款一同作为预付款项支付给卖方的自有资金,配套资金比例=自有资金金额预付款金额100%。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由业务经办单位根据业务综合收益、议价能力等因素与买方或买卖方双方协商
14、确定,但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1)标准及差额代偿模式下,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10%(即融资比例不得高于90%);(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1-抵/质押率)。5、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率(转动产担保模式下适用)(1)预付款项下货到后须设定抵/质押担保,为降低业务风险,鼓励业务经办单位优先选择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抵/质押率应根据授信业务模式、买方整体规模及资信条件、押品变现能力、价格走势、市场需求、有无其它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来合理核定,并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6、监管模式(转动产担保模式下适用)我行现货动产监管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厂商银预付款转动产担保模式下
15、,原则上只能采用静态监管模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买方通过我行以足额保证金银承或者全额自有资金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在卖方承诺对其项下发货以及到货后承担与融资款项下相同责任的前提下,可纳入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统一管理。该情况下,所有预付款项下货物均可纳入监管范围(注:非预付款项下货物不得纳入监管范围),并按照动态模式实施监管。(2)不符合上述第(1)种情况,但因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静态模式监管的,可在授信方案中对相关原因和相应风险缓释措施进行阐述,经有权审批人批复同意后可采用动态模式进行监管。7、根据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确定的其它事项。如为“总对总”项下的直接授信,上述授信方案要点应符合间
16、接授信批复要求。三、额度申报1、“总对总”模式下,间接授信批复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该额度的分(支)行,在限额内可直接发起直接授信的申报,其它分(支)行如需申报,应先向总(分)行业务管理机构申请支用卖方额度,获批后方可发起直接授信申请。具体按照间接融资管理办法执行。2、非“总对总”模式下直接授信由业务经办单位直接发起。四、审查与审批审查审批的权限与流程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审查及审批要点及要求如下:1、授信审查(1)“总对总”模式下,因已对卖方核定间接授信额度,审查时重点核实买方是否符合本规程和“总对总”批复所规定的准入条件、交易背景真实性、额度核定合理性等相关要素即可,无须对卖方相关情况和业务流程
17、进行重复审查;(2)非“总对总”模式下,除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卖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本规程所列授信方案要点逐条审查。2、授信审批授信方案经审查后,相关要点原则上应在批复中予以明确。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明确业务模式、出账品种、支付要求、赎货及余额退款期限、转动产模式下回购/调剂销售及保险要求、协议文本及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若为“总对总”模式,上述内容应在间接授信批复的框架内批复,间接授信批复未尽事宜可进一步明确。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出账前审核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出账前,经办单位应按我行要求完成合同的签订。一般情况下,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除应签订主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
18、同外,还应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签订相应的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若为转动产担保模式,还应按照以下要求签订相关合同: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与买方签订(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或(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或(最高额)仓单质押合同。2、根据担保模式和监管方式的不同,与买方及监管方/仓单签发人签订动产监管合同或仓单质押三方合作协议。3、存在第三方保购的,与买方及保购方签订动产/仓单保购合同。第十六条 合同的选用、修改和补充经办单位应优先采用我行公布的合同文本(含标准和示范两种类型,载于我行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对外签订相关合同。若我行合同文本与授信批复、实际业务操作要求不符或者存在未尽事宜的,可作相应修
19、改或补充(含增加补充条款和签订补充协议,下同)。使用非我行公布的合同文本或需对我行公布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须按照我行合同管理办法报各级法律合规部门审核。此外,为保持业务操作的统一性,作为合同附件的信息交互文本、业务表格等应尽可能与我行格式保持一致。第十七条 出账前审核买方完成合同签订及落实我行有关要求后,可发起出账申请。出账前,应先由分行GTS产品经理(首笔出账时需要)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每次出账均需要)对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协审意见表(附件2)所列项目进行专业协审。协审通过后,再由分行出账审核岗按照一般授信要求及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审核指引(附件3)进行出账前审核。采用线
20、上操作的,出账前审核可通过系统完成,具体操作按照线上操作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金监管第十八条 保证金/配套资金出账前,买方须按批复要求向我行缴纳初始保证金或配套资金,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应符合我行规定;授信发放后,买方可通过追加保证金或者偿还授信的方式进行赎货。第十九条 款项支付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项下预付款的收款人名称及其收款账号、通讯地址和指定联系人等信息须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经办单位须严格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跟踪款项的送达,不同授信方式的支付要求如下:1、银行承兑汇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单位必须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送达卖方,严禁通过买方或
21、者其它第三方转交给卖方;如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我行承兑后立即通知卖方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签收。2、流动资金贷款买方须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预付款项(含授信资金和配套资金)汇划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3、商业承兑汇票买卖双方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的,由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将贴现款汇划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按我行票据贴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国内信用证具体按照我行国内信用证相关规定操作。第二十条 支付通知与收款确认一、支付通知采用上述除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其它方式支付的,经办单位应及时向卖方发送款项支付通知书(附件4)。二、收款确认1、以电子银行承
22、兑汇票支付的,卖方签收后即视为确认收妥相应预付款项。2、采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其它方式支付的,卖方应在收妥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我行签发收款确认函(附件5)。卖方未按约定向我行签发收款确认函的,我行有权停止业务合作。同时,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无论卖方是否出具收款确认函,均不影响卖方履行三方合作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我行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第二十一条 还款资金监控一、正常还款买方以商品销售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融资(含缴纳保证金和偿还贷款,下同)属于正常还款。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约定卖方发货期限、买方赎货期限等措施来控制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具体要求如下:1、采用银票出
23、账的,原则上三个月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补足保证金;六个月期限的提前两个月补足保证金。2、为体现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确保资金的封闭操作,建议经办单位在主授信合同中约定:买方以销售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尽可能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监管)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回款比例应不低于我行授信占其银行总授信的比例。二、非正常还款非正常还款包括由卖方履行余额退款、调剂销售、回购、代偿等责任还款,以及由我行对押品进行处置(变现)还款,相应款项须按约定回笼至我行或我行指定的买方账户(卖方按要求向我行退还纸质银承的除外),用于补充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具体操作要求如下:1、卖方余额退款(1)卖方余额退款的触发条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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