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国有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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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汕头国有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11 / 11汕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_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 汕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 二、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合法使用权人签订。三、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签订有偿收回协议的示范性资料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议订立过程中,
2、应当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协议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协议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依据有关汕头*行政机关协议管理规定和汕头*行政机关协议审查规则(试行)将协议草拟稿提请*政府交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详细协议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六、本协议示范文本由主协议及有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9页,31条。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说明:(一)本协议“总则”空格部分主要填写有关有权部门作出
3、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决定的资料文件编号与名称。 (二)本协议第条收回地块基本情形依据有关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权属凭证记载信息进行填写。 (三)本协议第9条商定的办结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由协议各方协商确定;办结权属注销登记后进行交付验收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办结权属注销登记之日起日内。 (四)本协议第9条商定的委托书,由协议各方协商草拟和签订,但应以“乙方逾期_天未办结注销登记手续”作为委托书的生效条款;空格部分填写的时间,应与本协议商定的时间相一致。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一并在委托书上签章。 (五)本协议第10条第款商定的验收条件,除第11和0.2条外,有其他要求的,在第10.3条空格部分填写。
4、(六)本协议第10条第2款商定的第一次交付验收不合格需进行重新整改,再次办理交付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30日。 (七)本协议第1条商定的所有土地收回补偿费用金额应依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据实填写。(八)本协议第2条商定的支付收回补偿费用方式应由各方应协商确定,并依照项下对应内容据实填写。(九)本协议第七章商定的逾期履约违约金的计取比例,可参照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折算,结合实际情形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5%。(十)本协议第3条第4个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备案职能部门。 八、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要求: (一)条款必须齐全,未能缺项。 (二)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三)本协议示范文本中【 】及
5、空格部分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可采用手写方式,也可直接打印。 (四)手写选择【】中内容,的,以划“”方式选定;采用打印方式的,可直接删除未选中项。对于实际情形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商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九、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的详细协议,由作为签约主体一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号。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1页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页第三章 收回地块的基本情形.第页 第四章收回地块的权利保障承诺.第页第五章收回地块的交付.第4页 第六章收回补偿费用的支付.第页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页 第八章不可抗力.第7页第九章 保密义务.第7页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页 第十一章 协
6、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页 第十二章 附则.第8页 协议当事人: 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体身份/登记证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汕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汕头* 作出的 号 (详见附件1),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汕头*的关于规定,甲、乙各方经协商一致,就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备下列含义(以术语出现的先后排序): 本协议:
7、指协议各方主体就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所签订的本汕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包括协议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法律(关于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协议标的的国家、*、汕头*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备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所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本协议乙方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建设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划拨:指经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成本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
8、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出让:指经依法批准,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附着物:指在土地内建造的所有建筑物 (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排他: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独自占有其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权利瑕疵:指本协议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物上存在第三方权利。 查封、冻结:指司法部门对本协议乙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采取的限制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措施。 注销登记:指土地管理部门因土地
9、权利的消失而进行的登记。违约责任:指本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和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军事事件,社会异常事件等。索赔:指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书面形式:指协议资料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号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其他 在本协议中: 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天(日):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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