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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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信贷从业队伍素质,促进本行信贷业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行信贷从业资格、经本行年审合格,并被其所在单位(部门)聘任实际从事信贷岗位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贷岗位,包括本行授信业务调查、授信业务分析评价、授信业务决策、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包括授信政策及制度管理、授信放款审查、授信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授信营销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信贷从业管理、授信统
2、计分析、授信档案管理等)等授信业务经营管理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从业资格,是指对符合本行信贷从业基本条件的人员,在其通过本行规定的信贷岗位所有课程考试,经综合考评,确认达到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要求后,由本行向其颁发的信贷从业能力证明。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分为公司信贷从业资格、个人信贷从业资格、公司与个人信贷从业资格三种。 本行向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信贷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本行信贷从业人员的准入及管理由总行统一归口负责。 总行设立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行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准入及其年审、信贷从业人员等级确定及调整等的最终审定等工作。总行分管信贷的行
3、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总行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总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信贷管理部,由总行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承办信贷从业资格申报、培训及考试、资格认定及颁证、年审、岗位管理、从业人员等级确定及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 (一)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其等级分为见习、初级、中级和高级四级,各等级信贷从业人员只能从事与其等级级别及效力相对应的信贷岗位工作。 (二) 本行各级信贷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
4、均应与信贷从业人员自身所具备的等级效力相一致。 第六条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是本行受聘从事信贷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最低标准和前提条件。 本行各相关单位不得聘用无信贷从业资格或信贷从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授信经营管理工作。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与信贷岗位聘任相对独立分开。信贷从业资格认定实行考试核准制,信贷岗位工作实行聘任上岗制。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客户经理资格及等级的管理,按本行客户经理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贷从业基本条件 第八条 本行申请从事信贷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能够较好地遵守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及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 具
5、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 具有本行初级客户经理资格; (四) 从事与银行业务经营及业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一年及以上,具备信贷业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有一定的信贷相关经验及风险分析、判断能力; (五) 最近一个年度行员考核在称职(含称职)以上; (六) 无因工作不尽职而被问责行为及其他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章 信贷从业资格申报及认定 第九条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的获得必须经过申报、培训、考试、认定和颁证等环节。 第十条 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第六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信贷从业资格,其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分行、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二)分行、中心支行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其
6、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逐级办理。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培训。 (一)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贷管理和业务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报总行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培训师资,组织培训教材的编撰、印刷、分发和保管。 培训的其他相关事宜,由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相关部门落实。 (二)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查,核定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三) 基本条
7、件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应当参加信贷从业资格培训。 (四)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出勤情况予以记录,并将培训出勤情况列入申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的参考条件。 第十二条 考试。 (一)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培训出勤情况良好的申报人员参加本行信贷从业资格考试。(二)信贷从业资格考试以书面闭卷形式进行,每年安排一次。当年需要增加考试次数的,由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总行领导小组同意后再行安排。 (三) 培训的授课老师负责考试命题,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试题汇总整理,建立试题库。 (四)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拟定试卷。 (五)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试卷印刷、组织考试与阅卷,并公布考试结
8、果。 (六) 对未通过考试人员,总行人力资源部安排补考。补考只安排一次,补考仍未通过的,参加下一次考试,中间间隔期不少于 6个月。参加补考的人员其已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有效期为两年,超出两年的,应重新参加该科目考试。 (七)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考试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进行,严肃考场作风,严明考场纪律。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总行取消考试人员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认定。 (一)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并全部通过本人申报的信贷从业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资格认定建议,提交总行领导小组。 (二) 总行领导小组对信贷
9、从业资格进行评议并最终认定。 (三)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具备本行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颁发信贷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效力。本行信贷从业资格依其类别具有相应效力,即: (一) 具备公司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从事公司信贷业务; (二) 具备个人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从事个人信贷业务; (三) 具备公司及个人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既可单独受聘从事公司信贷业务或个人信贷业务,也可同时受聘从事公司、个人信贷业务。 第四章 信贷从业资格年审第十五条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实行年审制。 (一) 本行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前一年度的信贷从业资格年审。 (二)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年审的组
10、织实施方案,报总行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年审的具体工作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年审对象。 本行信贷从业资格年审对象为本行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所有人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审合格标准。 本行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年审时须同时符合如下年审合格标准: (一)前一年度内参加各项信贷继续教育(含各类培训、讲座等)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二)最近一个年度行员考核结果为称职及称职以上; (三) 当年度所经办的授信业务或管理工作未出现经所在单位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属不尽职行为两次及以上的; (四) 不存在患病满一年及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 未发
11、生其他影响信贷从业资格效力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及方式。 (一) 分行、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年审合格标准及本行信贷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应参加年审的信贷从业人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所在分行、中心支行签署同意意见后,集中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初审未通过的,由所在分行、中心支行签署不同意意见及事由后,集中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分行、中心支行初审通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年审合格标准及本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具体内容,由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总行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总行直属经
12、营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年审结果与效力。 (一) 信贷从业资格符合年审合格标准、通过年审综合考评的人员,其信贷从业资格年审即为合格。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贷从业资格年审即为不合格: 1、 未通过分行、中心支行初审; 2、 未通过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 3、存在其他影响从业资格效力的不良行为。 (三) 信贷从业资格年审未通过的,自年审未通过之日起不再具有相应效力。 (四) 信贷从业资格年审未通过的,自年审未通过之日起满1 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信贷从业资格年审结果在信贷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
13、并纳入本行信贷从业人员从业记录及档案管理。 第五章 信贷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中,已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并参加资格年审;未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应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申报信贷从业资格并参加资格年审。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信风险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总行直接从事信贷从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特定人员,其从业资格的获得及年审由总行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他行已取得信贷从业相关资格证书的行外引进人员申报本行信贷从业资格时,其所在的分行、中心支行风险管理部应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报相关证明材料,经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认可并报总行
14、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直接授予其本行信贷从业资格。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通过信贷从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参加次年度的资格年审,以后年度的资格年审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正常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贷从业资格的暂停、取消及恢复。 (一) 对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操作等严重不尽职行为的信贷从业人员,按本行授信尽职管理、授信业务责任评议与认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要暂停或取消其信贷从业资格的,由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报总行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二) 被暂停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暂停期届满后,其资格的恢复经其所在分行、中心支行初
15、审同意,并报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总行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被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申报程序及要求重新申报。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 信贷从业资格的暂停、取消及恢复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由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行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具体落实。 第六章 信贷岗位的聘任及解聘第二十六条 信贷岗位的聘任程序。 (一)获得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从事信贷岗位工作,应根据其本人信贷从业资格所具备的效力,填写信贷岗位聘任审批表后,向分行、中心支行的本人所在部门或支行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员
16、所在部门或支行根据信贷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申请人的信贷从业资格效力及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查,同意聘任其从事信贷岗位工作的,在信贷岗位聘任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分行、中心支行核准。 (三)分行、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及本行人事聘任程序和管理权限,对信贷岗位聘任进行核准,符合条件、核准同意的,予以聘任。聘任名单应事先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备案。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总行相关部门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信贷岗位的解聘。 (一)信贷从业人员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支行或部门)应解聘其信贷岗位: 1、 信贷从业资格年审未通过的; 2、 信贷从业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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