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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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有关信贷制度,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我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
2、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五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第六条 对外币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遵守国家及本行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7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 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二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包括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国际业务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信
3、用风险监控部门等,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开展贷款营销;对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合同(协议)签订,对信贷资金支付进行监控;开展贷后检查,收回贷款本息等。(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出具明确审查意见。(三)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出账前审核,对信贷资金支付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不满足授信条件,不予审核通过。(四)国际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及本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外币贷款有关事项
4、。(五)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六)信用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开展授信后管理等。第三章 流动资金贷款基本管理规定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我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企业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称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1-3年(含3年)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
5、用途。贷款用途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我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我行应结合借款人基本情况、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等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测算方法参考附件1),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二条 我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资金回笼账户,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十三条 我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
6、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并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附件2)中加以详细约定说明。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 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账户是指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 一般存款账户。当采用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填写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附件3)提交我行委托支付。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
7、用状况一般;(二)借款人主动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必须采取受托支付的;(四)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限额具体要求如下: 1.除特定范围小微企业以外的企业(1)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1亿元(不含)以上的,流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2)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0.5-1亿元(上含下不含,下同)的,流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3)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0.15-0.5亿元的,流 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4)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人民币0.15亿元以下的,流 贷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2. 特定范围小微企业
8、(1) 单户流贷金额人民币0.1-0.15亿元的,单笔受托 支付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2) 单户流贷金额人民币0.05-0.1亿元的,单笔受托 支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3) 单户流贷金额人民币0.05亿元以下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各分行可在不超过上述受托支付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当地实际情况等调低流贷受托支付限额, 但不得调高。第十五条 各分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金额占应受托支付贷款金额的比重不得低于 银监会要求的受托支付方式走款比重指标。第十六条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为基准,并在中国人民银行
9、允许的范围内浮动。确定利率水平时,应充分考虑客户信用风险、担保条件、资金成本、贷款期限长短、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总行确定的外币贷款利率下限。总行负责确定并调整外币贷款利率下限,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采用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档次利率(LIBOR)和香港同业拆借市场港 币同期限档次利率(HIBOR)加浮动点差的方式。具体参照x银行外币利率管理暂行办法(x发x177号) 执行。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10、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合理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第十八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持有有效的贷款卡(证),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审批部门的相应批准文 件;(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并符合我行信贷政策;(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合规的还款来源, 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没有欺诈、恶意逃 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没有因严重违法
11、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五)借款用途合法、明确;(六)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外币流动资 金贷款);(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由授信经营部门受理。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区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选择当地优质客户,积极开展营销工作。第二十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包括:(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合法存续、申请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文件;(二)我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准的前三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授信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对于集团性公司,
12、须提供年度合并财务报告和申请贷款授信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四)我行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应符合本行有关规定,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门接到客户的贷款申请后,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对不同意受理的贷款项目,应尽早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并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客户申请,经营部门应根据本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指定主辅调查人,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3、的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收集并核实贷款资料,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 47 -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对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14、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十)本行有关授信调查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要全面调查评估流动资金贷款风险,严格按照我行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统一授信限额,并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二十四条 经营部门应重点调查客户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真实财务状况、核实客户资金需求的原因是否合理及贷款真实用途,并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
15、,合理制订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品种、用途、利率、担保、支付方式和条件(指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我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还款方式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等。营运资金需求测算内容应作为重点专项记载于调查报 告。第五章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我行授信审查的有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分析客户业务经营周 期、上下游情况、结算方式、真实借款原因,借款资金用途与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判断申请额度是否超客户实际需求, 贷款支付方式及限额是否合理,并应重点审查影响贷款安全的各项风险因素,对客户评级结果和授信限额进行复核,审查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担保等)是否合理, 充
16、分提示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有关营运资金需求测算审查内容应作为重点专项记载于审查报告。必要时可在经营部门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核实。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行授权权限及审批程序审批流动资金贷款,超权限的上报审批,不得超权限或违反程序审批。有权审批人应在审批通知书中明确借款主体、金额、期限、品种、利率、担保条件、支付方式与条件、出账条件及附加条件等。第六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七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部门应严格落实审批条件,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担保贷款还应签订相应担保合同,办理法定抵质
17、押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保险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我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我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 查;(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 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四)在我行开立资金回笼账户;(五)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
18、款;(六)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 行。第三十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使用我行格式文本(附件2)。业务经办分行可根据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对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进行部分修改,包括受托支付条款、承诺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并按照x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
19、办法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后方可按照审查意见使用。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在发放前,必须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交出账前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出账条件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账手续。经出账前审核无误,确认符合出账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按有关业务流程规定办理出账手续。重点审核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包括相关程序是否合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的有效性, 以及出账条件是否落实等。第三十三条 在发放贷款前还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且要在贷款发放后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
20、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三十四条 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出账前审核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我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我行信贷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加强借款人自主支付部分 资金监控。要求借款人每次提出支付申请时汇总报告上期贷款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六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21、,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 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三十八条 经营部门应通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经营部门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经营部门应关注
22、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九条 经营部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十条 经营部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四十一条 经营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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