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99-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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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 599-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15 -09 -25 发布 2015 -10 -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ICS 13.060.30 Z 60 DB12 2 目 次 前言 3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技术要求 5 5 其他规定 7 6 实施与监督 7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 3 前
2、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
3、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 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 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
4、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DB12/ 5992015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5、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
6、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CJ/T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12/ 0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3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天津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7、treatment plant 指在本标准发布之日前, 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新 (改、 扩) 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rebuilding, extend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B12/ 5992015 5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4 技术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
8、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 50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4.1.2.1 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 A 标准、B 标准、C 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当设计规模10000
9、m3/d 时,执行 A 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0 m3/d 且1000 m3/d 时,执行 B 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 m3/d 时,执行 C 标准。 4.1.3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 和表 2 的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 3 的规定。 表 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注明的除外)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C 标准 1 pH(无量纲) 69 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 30 40 50 3 生化需氧量(BOD5) 6 10 10 4 悬浮物(SS) 5 5 10 5 动植物油 1.0 1.0
10、 1.0 6 石油类 0.5 1.0 1.0 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0.3 0.5 8 总氮(以 N 计) 10 15 15 9 氨氮(以 N 计) 1.5(3.0) 2.0(3.5) 5(8) 10 总磷(以 P 计) 0.3 0.4 0.5 11 色度(稀释倍数) 15 20 30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 1000 1000 注 1: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DB12/ 5992015 6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11、总镉 0.005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05 7 总铅 0.05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2 26 2,4,6三氯酚 0.2 2 总铍 0.002 2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 Cl 计) 1.0 3 总银 0.1 28 三氯甲烷 0.06 4 总硒 0.02 29 1,2-二氯乙烷 0.03 5 总锰 0.1 30 四氯化碳 0.002 6 总铜 0.5 31 三氯乙烯 0.07 7 总锌 1 32 四氯乙烯 0.04 8 苯并(a)芘 2.01
12、0-6 33 氯苯 0.3 9 挥发酚 0.01 34 1,4-二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2 35 1,2-二氯苯 1.0 11 硫化物 0.5 36 三氯苯 0.02 12 氟化物 1.5 37 硝基氯苯 0.05 13 甲醛 0.9 38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硝基苯 0.017 3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003 15 苯胺类 0.1 4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008 16 苯 0.01 41 丙烯腈 0.1 17 甲苯 0.1 42 彩色显影剂 1 18 乙苯 0.3 43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2 19 邻-二甲苯 0.2 44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0.
13、5 20 对-二甲苯 0.2 45 马拉硫磷 0.05 21 间-二甲苯 0.2 46 乐果 0.08 22 苯系物总量 1.2 47 对硫磷 0.003 23 苯酚 0.3 48 甲基对硫磷 0.002 24 间-甲酚 0.01 49 五氯酚 0.009 25 2,4-二氯酚 0.093 50 总有机碳(TOC) 12 注 1:三氯苯:指 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 注 2:硝基氯苯:指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 4.1.4 取样与监测 DB12/ 5992015 7 4.1.4.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排
14、放口, 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4.1.4.2 采样频率为至少每 2 h 一次,取 24 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 HJ/T 91 有关规定执行。 4.1.4.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标准表 3 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 1 次。 4.1.4.4 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 A 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 GB 3095 规定的一类区时,执行 GB 18918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级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 GB 3095 规定的二类区时,氨、硫化氢、臭
15、气浓度执行DB12/ 059 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甲烷执行 GB 18918 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4.2.3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取样与监测按 DB12/ 059 有关规定执行,甲烷的取样与监测按 GB 18918 有关规定执行。 4.2.4 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 A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 GB 24188 的相关规定。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 GB 18918 的相关规定。 4.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GB/T 23484、GB/T 23486、GB/T 2
16、4600、CJ/T 309、GB/T 23485、CJ/T 314、GB/T 25031、GB/T 24602 等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4.4 噪声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 GB 12348 执行。 5 其他规定 5.1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 GB 18918 的相应要求。 5.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6.1 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正文及附录 A 为强制性内容。 DB12/ 5992015 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监测分析方法 水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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