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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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2、工作; 2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条件。 (一)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平均每月
3、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5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从事本行业经营年限 1 年(含)以上; 7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 2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 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当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外地户籍的须在当
4、地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 5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无营业执照的个人申请借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所在经营场所资质须经本行认定; 7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意兴”经营贷款: (一) 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项目的(如煤炭、矿物开采、钢铁制造等行业); (二) 易涉黄、赌、毒行业的; (三) 企业欠税或职工薪资发放不正常的; (四) 近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 涉及环境污染的;(六)个人借款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 20% 以上者)有下列行为的: 1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2有逃避债务或担
5、保责任的记录; 3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案件; 4曾经在各级人行公布的逃废债企业中或在金融界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实体中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七)其它不利于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 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信用记录不良: 1在本行及它行未结清的贷款全部或部分逾期; 2在本行及它行未结清的贷款五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级。 (二)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信用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宁银发20127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 信用贷款。 借款人为微型企
6、业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方可办理纯信用贷款。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时,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方可办理纯信用贷款。 (二) 保证贷款。 保证人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月薪在3000元以上且拥有当地房产的个人或者是年经营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商户。 (三) 抵押贷款。 1抵押物类型要求: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2抵押物属性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综合、商业用地。
7、第四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还本付息能力、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及实际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的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消费、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
8、况、贷款用途、综合贡献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若贷款期限在 6 个月(含)以内,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其它还款方式还款;若贷款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原则上借款人必须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还款。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生意兴”经营贷款,应按本行要求填写微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微型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
9、信授权书; 3企业征信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签字样本; 4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资本变动情况说明、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企业重大行为等相关资料; 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近一年内主要结算银行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水电费结算单据、财务报表;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 8企业如有经营资格证明(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也须一并提供; 9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须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授权书; 2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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