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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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明确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参加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和日常执业的相关要求,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推动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荐代表人,是指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已获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可以在公司承接的各类保荐业务中代表公司签署各类保荐业务报告的投
2、资银行从业人员。准保荐代表人,是指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尚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项目协办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派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并以项目协办人身份在公司为承接的各类保荐业务出具的保荐业务报告中签字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就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参与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和日常执业等作出原则性要求。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和(准)保荐代表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第五条 经公司推荐,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可以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每
3、年组织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一)在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二)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从业年限计算截至考试日期前,兼职、实习等工作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三)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及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公告确定的考试报名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
4、业务部门提出参加考试申请,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公告确定的考试报名截止日10个工作日前完成参考人员的考试资格审查,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公告确定的考试报名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与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签订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协议。公司不推荐未与公司签订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协议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第八条 符合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报名条件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与公司签订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协议
5、中,应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一)若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同意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订准保荐代表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改签新的劳动合同;(二)若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后不与公司签订准保荐代表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改签的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少于公司规定的年限,视为构成对公司的重大违约并愿意按照公司规定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获准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所承担的工作,确保其有必要的备考时间。第三章 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第十条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申请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
6、近3年内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三)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申请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应当提出注册申请并准备相关注册申请材料,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申请人在向公司提出的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注册申请中,必须明确承诺其在注册申请获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同意后与公司签订保荐代表人劳动合同书。第十二条 公司同意推荐申
7、请人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注册申请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申请人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三)申请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四)申请人证券业执业证书;(五)申请人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六)公司为申请人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申请人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八)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8、第十三条 申请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注册的申请获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保荐代表人劳动合同书。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可从外部招聘保荐代表人,并与其签订保荐代表人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 公司从外部招聘的保荐代表人在与公司签署保荐代表人劳动合同书且原所在保荐机构已经完成其离职备案登记后,应及时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准备变更注册申请相关材料,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提交下列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二)保荐代表人出具的
9、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三)公司出具的接收函;(四)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的对变更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五)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保荐代表人、准保荐代表人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年度培训和公司组织的其他内外部培训,不断保持和提升其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注册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该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第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发生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该保荐代表人执业信息备案:(一
10、)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受到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奖励、处分、处罚的;(三)其他需要备案的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荐代表人办理资格年检,并提供以下年检材料:(一)保荐代表人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证明,其中应当说明保荐代表人参加培训的情况;(二)保荐代表人展业情况报告书,其中应当说明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的检查情况等;(三)保荐代表人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说明;(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保荐代表人执业规范第二十条 保荐代表人应与公司所从事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11、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及的发行人或挂牌企业以及相关当事人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得通过从事此等业务谋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禁止的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之一的,保荐代表人不得推荐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一)保荐代表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二)保荐代表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拟上市公司、上市公
12、司提供担保或融资;(四)其他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二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或者满足发行人、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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