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版.农村商业银行系统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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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特约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推动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培育和拓展特约商户,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省联社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受理终端、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定义如下: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
2、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资金结算服务、培训等内容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化服务公司。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
3、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是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根据外包服务协议约定收取外包服务费用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第二章 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四条 商户拓展。拓展商户时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遵循“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真实存在、合法经营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合规性是指商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设立,依法经营,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定,能够遵守
4、商户受理协议及有关操作程序,未被银行卡组织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对于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安全性是指严禁发展中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效益性是指商户或其所属行业资金流量较大、受理银行卡频率较高,与广大持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或正处于新兴发展期,能促进我行个人金融业务及其他条线业务发展。第五条 商户初审。对已确立的目标商户,根据商户实际情况填写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申请表(附件2),收单机构对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状况
5、、经营背景、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与审核,判断其是否满足成为特约商户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对于拓展的特约商户或者外包服务机构拓展的商户,要由风险审核人员对目标商户的资质进行审查。收单机构可以采取本地初审与总行终审相结合的审核模式,但不得免除本地审核职责,并且要建立指标来评估初审成效。(一)对目标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商户的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与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相符,审查具体经办人员留存记录有商户全貌的图片资料,以证实签约商户的真实性;对网络特约商户,还应确认商户有明确、有效的地址,并审查商户的营业执照、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确保商户身份真实有效。对网络平台类商户, 收单机构还应要
6、求其报备和上送二级商户信息并对二级商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二)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确保商户的经营名称、经营范围、地址,与实际经营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相符合。 (三)对于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对于使用个人银
7、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替代材料1. 营业执照的替代材料经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未办理营业执照而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购买或租赁摊位开展经营的商户,需审核以下材料:批发市场管理处的营业执照、商户与管理处之间签订的商户合规使用经营场地及遵守批发市场统一管理的协议。经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未办理
8、营业执照而在专业批发市场内承租他人摊位开展经营的商户,需审核以下材料:批发市场管理处的营业执照、商户与摊位转租方签订的转租合同、批发市场管理处开具的摊位转租证明、商户最近一个月向批发市场管理处缴纳的水电及管理费用凭证等。2. 税务登记证的替代材料对于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和资料。(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视情况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六)对目标商户可能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认真分析,作为是否拓展其为我行特约商户的重要依据。第七
9、条 协议签订。通过商户初审,达成合作意向后,应向商户详细介绍签约须知,确认协议内容,签订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协议书(协议模板参照附件3)。(一) 与客户明确可受理银行卡种类、开通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处理等事项。(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三) 留存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规定的相关文件及商户现场影像资料,在商户注册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及初审人员的名章。 第八条 系统录入。备齐协议和相关资料后,送至具有商户系统录入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商户信息录入。商户信息
10、录入前应审核协议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商户资信进行查询。审核通过后,根据协议将商户资料录入POS业务系统。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人员应根据系统商户风险评级和商户实际情况,为商户填写风险等级。 农村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应指定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特约商户的发展、管理和维护工作,防范收单业务风险。 第九条 商户审批。具有审批权限的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主管和业务人员,应及时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已录入商户进行审批。对审批不通过的商户应注明原因。负责银行卡特约商户拓展和商户审核的业务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第十条 商户培训。为银行卡特
11、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前,应做好商户培训工作。同时,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后期对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原则上至少每半年需培训一次,并保存培训记录。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培训外包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每季度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三)账务处理流程、投诉、差错、争议处理要求;(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七)服务品质要求。 第十一条 商户回访。应建立特约商户回访检查制度,对新入网商户在入网后的
12、第一个月内开展巡检,并根据商户风险等级,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回访检查,并对风险商户提高回访频率。(一) 原则上商户每三个月要进行一次回访;对风险商户每月进行一次回访。(二)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现场测试终端是否运行正常,并保留打印凭条,检查是否出现移机、拆机、违规安装信息盗录装置、故障或损坏等情况;2 终端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出现争议交易,单据是否有持卡人签名;3 客户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有停业或转让倾向; 受理终端是否被违规移机挪用;4、商户收银员的受卡操作技能情况;5、商户交易单据凭证的保管是否合规;6、商户对投诉、差错、争议处理理解及掌握情况。 (三)根据
13、回访情况,及时登记风险信息,以强化风险控制,提高其受理银行卡的主动性,巩固和强化与商户的合作关系。第十二条 信息及资料变更。双方任意一方如有对已签定协议涉及内容信息变更的,须按规定签订x农村商业银行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7),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商户信息进行修改,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审批通过后生效。遇到协议主要内容变更的,须按规定流程重新签订协议,并在POS业务系统内对原商户进行撤销后重新注册商户。业务人员需重新确定商户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商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因违规行为的强制退出和其他原因的退出。商户退出后应及时回收POS终端及商户近两年签购单,填写x农村商业银
14、行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见附件4),并在POS业务系统进行商户撤销、账务清理等相关处理。主动退出的,应根据受理协议确定的时限和方式向收单行提出,在协议终止前,各方应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协议解除生效后,收单行将取消其特约商户资质。第十四条 资料管理。各级分支行需指定专人负责协议和相关资料的交接、归档及信息的登记工作。协议和相关资料应保存备查。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第十五条 在发展特约商户时收单行应严把准入关,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应根
15、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对于连锁式经营或集团化管理的特约商户,应由农村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总部签订受理协议。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责任由其所在地相关支行承担。第十七条 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应贯穿于商户发展、商户受理、日常管理整个业务发展过程。收单行必须对商户的潜在信用和欺诈风险进行充分预测和评估,严格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第十八条 加强特约商户信用卡受理功能管理。对于从事资金借贷、理财服务等投融资经营活动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为其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对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16、的特约商户,应当审慎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加强交易检查、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等措施强化风险控制。第十九条 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预授权、分期消费、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通过商户培训、商户回访检查、风险监控等措施,加强风险防范。第二十条 在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和交易监控中,要做好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对高风险商户,应当对其开通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收单行在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行为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同时提高商户的风险等级。第二十一条 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洗钱、欺诈等违
17、法行为的特约商户及POS业务系统内预警商户,可在POS业务系统通过暂停受理交易服务和暂缓资金结算等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并通过调单和现场调查确认商户交易行为。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商户,收单行应立即终止其受理服务,将其列入不良商户,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要关注特约商户被调单、退单比率,对超标商户要进行调查,并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对于因被动欺诈而导致被调单、退单超标的商户,应加强风险防范培训,提高其防范技巧和技能;对于有主动欺诈嫌疑的商户,要进行实地调查和预警通知,要求商户重视风险问题,并明确商户欺诈责任,必要时进行交易终止,并暂扣商户清算款。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有以下欺诈行
18、为的:虚假申请、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收单行应与其解除协议并做撤机、清退处理,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第二十四条 收单行应通过商户培训、商户回访检查、风险监控、签署协议等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银行卡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 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
19、,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总行报告。第二十七条 在特约商户发展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参照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违给予处理。第四章 终端管理第二十八条 我行应对终端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簿,详细登记机具类型、数量、型号、机具生产厂商、领入日期、发出日期、领用人。特约商户需要新装或更换终端时,收单行应向农商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端设备安装、测试工作。第二十九条 终端密钥管理应遵循一机一密,指定专人负责POS密钥和版本信息的保管、下载和参数设置等工作,并及时登记。农村商业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终端设备技术支
20、持和维护体系,与终端供货厂商协调做好设备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证终端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收单行应采用收取押金、定期回访等措施保证终端的安全,防止终端被安装信息盗录等装置,并做好相关耗材、终端保养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特约商户能够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商户退出的要及时收回终端。第三十一条 移动终端原则上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终端需求的行业商户。收单机构布放移动终端必须要落实审批流程,并且屏蔽移动终端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对于确有移动POS终端布放需求的其他行业商户,或需要开通SIM卡跨地区漫游功能的,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经农村商业银行业务主管
21、部门审批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收单行要加强移动POS终端安装商户的回访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损坏等原因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及时收回上交业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或销毁。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布设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要求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做好受理终端的收回、保管或销毁工作。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进行唯一性编码,设定的商户类别代码应当与商户主营业务相符,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代码,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或多个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共用一个终端(接口)代码。第五章 外包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22、收单机构应作为特约商户收单主体开展收单工作。商户资源挖掘、商户培训、商户日常维护、终端布放、终端维修等非核心服务可以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外包服务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 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将收单机构委托的相关业务再次转包或分包。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自主完成收单业务,以下项目不得委托外包服务机构负责:(一)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三)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四)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五)差错和争议处理;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进行管理。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在收单业务外包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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