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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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依照委托人确定的用途、币别、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推荐贷费用目,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各
2、分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代为发放是指,依据有关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协助收回是指,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各方当事人;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依据有关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第四条 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详细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自然人。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但
3、不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 各分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应在授信审批转授权权限内开展。第六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外汇管理方针政策,接受*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机构的领导、管理、沟通协调、监督、稽核。第七条 我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依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委托贷款和外币委托贷款。外币委托贷款中的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9号)规定执行;外币委托贷款中的境内企业境外委托贷款,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
4、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号)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对公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其中签约我行现金管理系统的集团客户“现金池”委托贷款业务详细应依照*银行“现金池”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办理条件第九条 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组织或个人;(二)委托人在我行(含异地分支行)开立账户,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三)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出资金额;(四)对于子公司、分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有
5、限制要求的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前须经过有权机构的授权及许可。第十条 委托贷款资金应来源于委托人合法拥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委托资金属于下列情形的我行不得办理: (一)我行或他行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贷款来源;(二)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合法持有的资金; (三)反洗钱法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存在洗钱嫌疑的资金;(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的委托资金;(五)监管机构有限制性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金;(六)具备特定用途、依照国家规定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修理修缮费等(如
6、该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报国家或政府部门审批后取得费用用途批复、且批复中明确可作为委托贷款委托资金用途的可作例外处理)。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监管政策规定;(四)借款人有延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监控度。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贷款投向在*境内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用于委托人对资金投向有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境
7、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借款人应在申请委托贷款时向我行提供关于批件的真实材料。对借款人为房地产行业的委托贷款业务,应严格审查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性,切实防范政策风险,委托贷款用途只能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性质的贷款,办理业务时要严格审查项目“四证”是否齐全、资本金是否达到监管机构要求,不允许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周转性质的委托贷款。对于借款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委托贷款业务,应切实防范贷款资金投向监管限制行业的风险,在符合外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在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民法典的关于规定。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 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拟定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二) 负责全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转授权管理,依照“总行授权到人、分行逐级审批”制度执行。(三) 负责指导分行做好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对全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四) 负责会同授信管理部、审计部等中、后台部门做好全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检查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对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出具外汇管理政策方面的专业建议或意见;经营机构在申请办理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先经分行贸易金融部
9、出具外汇管理政策方面的审核建议或意见。第十六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管理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放款审核及档案管理,负责督促分行贯彻委托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协助公司业务条线做好与委托贷款业务授信后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拟定和修订全行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协议文本,负责对分行协议审查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会同总行公司业务部及有关部门修订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公司条线执行外部监管的最新管理政策。第十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依照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要求规范会计科目。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和
10、手续费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期限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从放款之日起到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到期日止。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利率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利率应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关于规定,并且不得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企业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应参照国际金融*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合理商定利率。如遇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委托贷款利率是否调整,应依照委托贷款协议中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商定执行;委托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如要求调整原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见附件7)、经借款人签章确认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
11、一)依照有偿代理的原则,经办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收取手续费;依照“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我行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二)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原则上应依照贷款的相同币种进行收取,按委托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详细依照总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三)委托贷款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进行收取,经办行可依照委托贷款的手续繁简、贷款金额、期限长短、受托责任大小,与委托人协商后进行书面商定,原则上应在委托贷款金额的0的费率范围内计收,对于与我行有进一步合作空间且对分行综合收益贡献较大的客户或小微企业,分行有权进行下浮优惠,优惠后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5,
12、但不得减免,单笔业务手续费不得低于元。(四)总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标准规定如下:1、贷款金额.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年手续费费率不低于;2、贷款金额0.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年手续费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分行可依据有关客户的实际情形、借款人所属行业及受托管理成本等综合因素,在总行下发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标准内与客户在协议中商定详细收费价格,执行优惠收费标准的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统一审批,对于投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受监管政策影响较大行业的委托贷款,原则上收费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手续费标准。(五)委托贷款展期时也应计收手
13、续费,并依据有关展期协议商定的手续费费率在签署展期协议当天一次性计收,展期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原始发放的委托贷款手续费率。(六)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若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若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按原费率计收手续费;一次性还款的可在归还贷款本金时一并计收手续费;分次还款的可随每次归还的贷款本金计收;分行多部门共同审批同意给予销帐的,逾期手续费可以免收。第五章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二十三条 对公委托贷款业务由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发起、公司业务管理部低风险授信审批岗负责审查、各级委托贷款业务转受权审批人在转授权权限内审批、分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放款审核及授信后管理。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可办理本地
14、委托贷款,也可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但受托人在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第二十五条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负责代扣代缴利息收入营业税,该营业税由委托人自行申报、支付。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公客户委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l 单位公函原件(政府部门);l 事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l 公司章程、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l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l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签字样本;l 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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