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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pdf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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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及变更、挂失等特殊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
2、、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我行在营业网点柜台及远程柜台为个人开立的、用于办理人民币存款资金储蓄和收付结算的账户,不含远程柜员机等非运营机具开立的账户。第三条 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存款人,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以下简称“储蓄账户”)是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存款人,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办理个人资金存取业务而开立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包括活期储蓄账户
3、- 3 - 和定期储蓄账户。第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 I类个人银行账户、II类个人银行账户、 III类个人银行账户。I 类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II类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为存款人提供转账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不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发放实体介质。类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不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发放实体介质。对于类个人银行账户,营业网点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
4、 I类个人银行账户。对于类个人银行账户,营业网点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 I类个人银行账户或类个人银行账户。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立及特殊业务,需通过联网核查和审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方式对存款人(如代理人代理的,还需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审查确认,核验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及一致性,相关要求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业务提示一览表(附件 1)中的规定执行。16 周岁以下的存款人应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立及其他账户业务,出具监护人及存款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足以证明其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4
5、- 第六条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营业网点需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主动了解存款人的主要情况及真实意愿,认真审核并记录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联系电话、常住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地址、邮编、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等。营业网点不得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中国政府有权机关公布的恐怖分子以及本行规定的涉及敏感名单的客户开立账户;不得为存款人开立虚假账户(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假名账户(出示非本人身份
6、证件,该类账户名称与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不为同一人)和匿名账户(未用本人实名开立,该类账户名称与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不为同一人)。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网点应将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开户申请书报所属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门,由其审查后报分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第七条 我行需依法为存款人的存款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及扣划。与存款人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八条 我行对个人存款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及我行存款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并按国家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第九条 我行为存款人提供个人存款
7、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及特殊业务等服务时,在依据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按照我行对外公示的零售业务服务销售价格标准向存款人收取服务费用。- 5 - 第三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第十条 个人存款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一致。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有效实名身份证件原件。开户行应对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验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存款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存款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如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存款
8、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核验通过后,开户行留存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及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如有)的复印件或影像、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2居住在境内的 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二)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9、: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6 -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对于凭非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存款人,营业网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在上
10、述有效辅助证件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十二条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营业网点柜员按第十一条要求核实无误后,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存款人前往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柜员直接办理。(二)因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需批量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需核实真实业务背景、代收付协议、业务申请书、尽职调查报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开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批量数据表等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后予以开户。第十三条 存款人可以申请使用 IC借记卡、存折、存单或个人支票等介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也可申请开立无介质的个人存款账户。借记卡、存折、存单和个人支票属于我行重要业务凭证,需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
11、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做到账实相符。第十四条 同一存款人于我行开立借记卡已累计超过我行规定张数,系统自动施以控制,不允许柜面再受理该存款人新开立借记- 7 - 卡的申请。柜员应提示存款人对原已开立的借记卡做清理,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关注账户的交易情况,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通知分行法律合规部,由分行法律合规部上报总行反洗钱集中处理中心,并将其作为可疑交易上报人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对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存款人及代理人)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账户以及相关各类验证工具的,经分行维护后,系统自动施以控制,不允许柜
12、面再受理该客户新开立借记卡的申请,限制时间自收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之日起至少 5年。该类客户应纳入运营关注客户管理。第十五条 II类个人银行账户、 III类个人银行账户、寿险联名卡、私人财富卡等特殊存款账户需由存款人本人前往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其中开立 II类个人银行账户及 III类个人银行账户需绑定存款人的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信用卡除外),III类个人银行账户还需从同名 I 类个人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确认存款人为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的所有人。其他个人存款账户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办理开立。(一)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代理人需在开户申请书填写“代理理由”,除提供存款
13、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外,仍需提供合法的委托书(模版见附件 7)。营业网点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营业网点需认真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填写事项,并审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原件、委托书及公证书(如需),对代理人身份信息应按照第十一条存款人本人申请开立账户的要求进行核验。- 8 - 对可疑代理行为且与被代理人联系核实情况不属实的、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代理理由”明显不正当的,营业网点不得办理代理开户。同一代理人代理开立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我行规定张数,系统自动施以控制,不允许柜面再受理该代理人代理开立借记卡
14、的申请。(二)柜面代理开立的借记卡(16周岁以下的代理开卡除外)自动设臵只收不付的限制,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临柜进行身份识别后方可解除止付。(三)对于柜面代理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折,营业网点应于开户当日完成与被代理人的电话核实(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完成电话核实。16 周岁以下代理开立的无须电话核实),并将核实电话、核实结果、核实日期、核实经办人等内容在开户申请书中备注核实情况,并保存与被代理人电话核实的电话录音(录音记录保留不得少于 6个月)。对于核实为非本人开户真实意愿的或超过核实时间仍无法完成核实的账户,营业网点应进行止付处理。(四)如存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法定
15、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出具监护证明或证明文件代理办理,可无需提供委托书。如存款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营业网点,营业网点可以按照特殊个人客户柜台延伸服务指引(附件 2)采取上门办理方式办理开户。第十六条 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开户(一)联名各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到我行任一网点申请办理开立活期结算联名存折或定、活期储蓄联名存折,填写*银行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联名开户申请书”)及签署*银行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个人联名存款账户适用于我行所有的储蓄业务品种, 但- 9 - 不享受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短信通、第三方存管、基金理财等签约服务
16、。(二)存款人在协议书中自行选择并约定支取方式,协议书各联登记编号(编号共 11位,前 4位为网点号,后 7位为顺序号)加盖业务印章后,第一联网点留存联随联名开户申请书附存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装订作为开户资料保管;第二联客户留存联交存款人。(三)开立存折后,经办柜员在联名账户存折内页核对支取方式、协议书编号,同时加盖柜员私章,严禁涂改。(四)个人联名存款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第三方存管、基金理财业务。第十七条 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开户(一)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定义及基本规定1个人支票是指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在同一票据
17、交换区域内的个人支付结算款项,均可使用个人支票办理支付结算。3我行个人支票的结算货币,目前仅限于人民币。4签发用于支取现金的个人支票,收款人必须为个人。收款人为单位的,只能转账,不得提取现金。5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其他规定参照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二)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年满 16周岁,出具符合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实名有效身份证件。2持有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持有一年以上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人等非开户- 10 - 地常住居民,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开户地拥有物业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或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如产权仅属配偶
18、一方,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2)申请人为在当地注册并在我行开立单位账户的大中型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向我行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单位书面证明);(3)申请人为在当地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向我行提供营业执照正本。3外国公民的护照需由其本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办理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时出示护照、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需要办理支票结算业务。5有可靠的资信、无不良信用行为纪录。6个人支票结算账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三)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手续1个人申请开立支票账户,需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开。2申请人填写个人开户申请书,并出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效身份
19、证件原件和有关资料,预留一份印鉴卡片,在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签名处加盖个人印章。3经开户网点审核同意后开立个人支票结算账户。4领购个人支票前,需满足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申请条件。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需加强运营关注客户的开户准入管理。对于“禁止准入类”运营关注客户,核心系统自动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对于“有条件准入类”或“重点关注类”运营关注客户,其开户申请需报经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针对运营关注客户的开户申请,网点柜员需使用适当的话术对客户进行解释和安抚,避免引起客户投诉或在营业场所的不当行为。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在办理需审核身份证件的业务时,如出现- 11 - 以下行为,需按照相
20、应规定通知分行法律合规部,由分行法律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一)存款人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存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存款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营业网点柜员需提示客户阅读个人开户申请书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客户须知及借记卡章程等内容,以了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个人存款账户开立、销户及账户变更后,由分行作业部门按当地人行的要求及时通过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报备,账户开立须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21、账户销户及变更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第四章 个人存款账户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账户类型不同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理财投资和现金存取等业务。I类个人银行账户可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II类个人银行账户可办理转账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元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不得办理存取现金业务。该账户与绑定的同名 I类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划款限额可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类个人银行账户可办理限定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元)的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不得办理存取现金业务,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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