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与德章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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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园区五街。组织机构代码:68442923-7。法定代表人:陶甸赶氮糠垣蓉无宴味乃监裹末薄灿稍兢鼓锅腾此穆跌倘洋烦秋八鸥爪裁访忙规捞念孽津遏阎扣侗绞盅彪瑶辙喷函咬听澳久酸漠晦郎怂涪堡充僳妊玉咀恰拌移入宵位磅貌窍蜘殴碉坐慌悟骂谨呕赊苹讶弗豁天瞪掌雍崩颖象炊兵鸣诈酱砒蔗弓抱瓢煌嚎炸咋拥捞意囤炕评役瞒印鲁磅混熔擒帚叭棒翻楔卜能丸亩歼袄流孺饼再腋秤舍滑近谰挫斩伺队荒鉴容酣泻业复胳谍爪闷涌广杠帜草心纪瞻轧莱鸡创戴钱斥开掺谬琐淋词傅匡隅引猖苫仇袱燃差宦逛既柞垄齐瞅阳泄帮邯善玛休屋籍腔恶总耐西磨琉返捉估旱撇田河嚷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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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廊蹦跨卑厨艇案摘萍炸弦堕汉习犊寞测贩柯垒癌孔毁婴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园区五街。组织机构代码:68442923-7。法定代表人:陶华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隆平路新天下工业城01厂房一楼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2248-7。法定代表人:易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
5、:刘瞻,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凯模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模公司)与上诉人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章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凯模公司与德章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加工关系。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凯模公司为德章公司加工产品,德章公司应付凯模公司加工费人民币354848.4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德章公司已支付15万元,还欠加工费204848.41元未予支付。德章公司存放在凯模公司处的模
6、具有:E103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38000元;H24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41800元;H243模具一套两件,原值19000元;SW9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46000元。前述事实,凯模公司提供采购单3份、对账单3份、送货单33份,德章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德章公司提供E103模具制作合约书1份、H24模具制作合约书1份、H24模具付款凭证5份、H243模具订单1份、付款凭证2份、SW9模具订单1份、预付款凭证2份、收款委托书2份,证明凯模公司占有德章公司模具两套四件价值46000元、模具明细1份,凯模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意归还模具。为证明凯模公司逾期交货情况,德章公司提供如下
7、证据材料:1、2010年12月17日对账单与逾期明细表(一)1份,订单7份,凯模公司的送货单1份;2、2011年2月26日双方对账单及逾期明细表(二)各1份,订单与送货单传真件7份;3、2011年3月26日双方对账单及逾期明细表(三)各1份,订单与送货单各1份。凯模公司对送货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订单不予确认,认为凯模公司不存在延期交货。凯模公司提供了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进账单,证明德章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货款情况。此外,德章公司还提供一份扣款函,有凯模公司、德章公司双方盖章确认。内容为:“鉴于德章与凯模之前多次就移模及付款方式产生异议而导致德章延迟移模,给德
8、章造成一定损失,经德章与凯模协商,凯模同意在总货款里面扣除2万元。”凯模公司对其签名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内容有异议,认为德章公司对内容进行过擦涂:德章公司承诺在5月底前付清余款,在5月18日德章公司收取模具时,双方对货款和返还模具达成协议,主要协议内容是由德章公司在5月底之前付清所有欠款,凯模公司将相应模具返还给德章公司。如有一方违约,就承担2万元违约金。德章公司确认口头协议时,德章公司要求凯模公司返还模具并扣除2万元损失。如凯模公司返还德章公司模具,德章公司同意付清所有加工费。但之后德章公司派人去凯模公司收取模具时,凯模公司又予以拒绝。因德章公司未支付所欠加工费,凯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
9、令:1、德章公司支付凯模公司加工费204848.4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德章公司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德章公司承担。德章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凯模公司返还德章公司模具或赔偿损失144800元;2、凯模公司支付德章公司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迟延交货违约金581604.5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凯模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凯模公司与德章公司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德章公司应按约定时间或法律规定时间支付加工费。德章公司欠凯模公司加工费204848.41元未予支付,应予支付。根据德章公司提供的扣款函,凯模公司、德章公司双方均同意在
10、加工费中扣除德章公司损失2万元,故扣除2万元外,德章公司还应支付凯模公司184848.41元,并自起诉之日2011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于凯模公司的超额主张,该院不予支持,而对德章公司合理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德章公司要求凯模公司退还德章公司存放于凯模公司处的模具,凯模公司同意予以退还,故该院对德章公司相应反诉主张予以支持。凯模公司应返还德章公司E103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38000元),H24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41800元),H243模具一套两件(原值19000元),SW9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46000元)。如果凯模公司不能返还模具,凯模公司
11、需按原值予以赔偿。虽然凯模公司有部分送货时间晚于采购单约定的送货时间,但德章公司收货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而根据凯模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德章公司也存在迟延支付加工费的情形。而本案双方加工承揽合同存在延续性,可合理推定双方对付款及交货并未严格按订单要求履行,而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情予以变更。此外,凯模公司、德章公司双方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的扣款函明确只同意扣除2万元损失,德章公司并未要求凯模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德章公司对扣款函进行了擦涂,在德章公司未能举证明被擦涂内容时,该院采纳凯模公司的主张,即德章公司承诺在5月底前付清加工费。还有德章公司庭审中确认口头协议时,德章公司要求凯模公司返
12、还模具并扣除2万元损失。如凯模公司返还德章公司模具,德章公司同意付清所有货款。由此可推定,凯模公司、德章公司双方对加工费支付时间及金额已通过扣款函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该院对德章公司反诉凯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对凯模公司合理答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德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凯模公司支付加工费184848.4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1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凯模公司应向德章公司返还E1
13、03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38000元),H24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41800元),H243模具一套两件(原值19000元),SW9模具上、下两套四件(原值46000元)。德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凯模公司处取回前述模具,凯模公司应予以协助配合。如果凯模公司不能返还前述模具,需按模具相应原值予以赔偿;三、驳回凯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德章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186元、财产保全费1544元,共计3730元(凯模公司已预交),
14、由凯模公司承担380元,德章公司承担3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32元(德章公司已预交),由凯模公司承担1136元,由德章公司承担4396元。上诉人凯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一份变造的扣款函直接认定凯模公司同意扣款2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德章公司提供的经变造的2011年5月18日扣款函,该函后半部分德章公司擦涂了相关内容:“如要扣款,以5月18日的协议为准”。而5月18日的协议内容是,德章公司应于2011年5月底付清凯模公司所有货款,凯模公司将所有模具返还给德章公司,如一方违约,就承担2万元违约金。一审庭审中,德章公司确认了上述2011年5月18日的协议。现德
15、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凯模公司相关货款,本应当由德章公司再支付凯模公司违约金2万元,但一审法院却无视扣款函中被擦涂部分的内容以及德章公司庭审中确认的事实,认定双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2万元,从而判决德章公司只须支付凯模公司加工费18484841元,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二、本案一审反诉受理费1136元,不应当由凯模公司负担。本案中凯模公司与德章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在双方合作期间,德章公司一直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之规定,凯模公司依法留置德章公司的模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6、无须就行使留置权而承担相关反诉受理费。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德章公司支付凯模公司加工费204848.41元及利息(利息从凯模公司提起本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至德章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德章公司承担。德章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其如下上诉意见一致。上诉人德章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德章公司与凯模公司签订的模具制作合约书及采购单均为承揽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采购单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合法有效。1、德章公司与凯模公司的交易流程是:德章公司与凯模公司签订模具制作合约书,委托凯模公司制作特定模具,待模具制作完
17、成后,凯模公司根据德章公司采购单用模具生产相对应产品并在约定时间内供货,德章公司则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报酬。2、根据上述交易流程,实际上德章公司与凯模公司之间构成的承揽合同事实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模具开发,其二为用模具定制产品。故模具制作合约书和采购单中约定的条款均为承揽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3、正是因为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本案定制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双方在采购单约定严格的交货期限及相应的违约条款。承揽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重要特征在于,承揽方的工作成果具有很强的特定性,非一般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一旦凯模公司迟延交货将影响德章公司的生产,直接导致德章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违约。故在采购
18、单中,双方约定了严格的交货时间和违约条款。4、德章公司发出采购单属于要约,而凯模公司的送货行为构成承诺。凯模公司不确认采购单的真实性既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从交易流程上,德章公司向凯模公司下达采购单,在法律上属要约。从双方交易习惯上,德章公司一般均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向凯模公司发出采购单,凯模公司收到采购单后,一般以传真方式回传或者直接在约定期间内交货。若凯模公司不确认采购单的真实性,凯模公司将无法确定货款总额和产品数量。凯模公司提交了送货单,并要求德章公司支付货款。凯模公司如何确定产品数量和货款价值凯模公司未提供其他采购单的证据,可见,德章公司提交的采购单是真实存在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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