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品牌保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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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车辆“品牌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甲 方: 乙 方: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第一条 总则为促进 (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依托甲乙双方的优势资源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以达到共赢的最终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书仅适用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为甲方提供的且经甲方认可的 品牌车辆的品牌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品牌保险产品”)的开发、运营事宜。另外,后述“ 推荐修理费标准”以及“ 推荐工时费单价”,仅适用于品牌保险。品牌车辆指2003年9月后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FTMS”)同意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产 品牌的所有车辆(含FTMS认定二手车)。第三条 推进体制为了更好地加强双方的战略合作,双方合作过程中各种层面的问题能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甲乙双方就本次合作成立各自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各自公司各个层面的工作人员组成,以保证各个层面的良好沟通。为此,乙方成立本合作项目的业务管理小组及操作小组。1、 业务管理小组:组 长: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总经理副组长:车商业务部高级业务主管、理赔事业部副总经理2、业务操作小组:服 务 专 员联 系 电 话说 明负责:协调、沟通负责:协调、沟通、具体事务3、沟通机制的建立:根据双
3、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双方可多项进行沟通。双方管理小组每半年一次举行见面沟通洽谈会,总结过去半年的合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如果遇有临时性问题可进行电话或书面沟通解决;若是重大问题则由业务管理执行小组出面沟通解决。另外,甲乙双方也应及时理顺合作中出现的异常如:合作的深度、续保率降低、配件、工时的异常、业务品质的下降等。通过建立沟通机制,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愉快、有效的合作,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联盟关系。4、甲方销售 品牌车辆时,向客户优先推荐品牌保险产品。 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尽力支持甲方,以使其顺利开展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第四条 品牌保险产品甲乙双方共同策划营销活动,促进甲乙双
4、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力争品牌保险新车保险占有率不低于 ,续保转保占有率不低于 %。乙方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注明:本保单为 品牌车辆专用“品牌保险”。1、品牌保险产品及费率:乙方负责开发品牌保险产品,并取得CIRC的审批。品牌保险产品的保费价格应按照CIRC政策审定,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保证向甲方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车辆保险产品。最终保费政策须根据CIRC审批内容、并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实行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商业险费率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费率及相关规定执行,品牌保险产品全车系新车费率最低签单折扣率为9.5折,续保车辆最低签单折扣率7折。第五条 代理方式1、代理资格
5、在甲方取得合格的兼业代理资格后,方可开展乙方代理业务合作。2、委托代理权限、乙方委托甲方在乙方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内,以乙方的名义为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并代收车船税。、甲方使用由乙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宣传资料,并依照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代理业务。、甲方为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规定。、甲方对代理销售交强险、商业险均无核保权、批改权、查勘定损理赔权、最终条款解释权及其它非乙方授权范围内的其它权限。乙方有权对甲方代理范围及权限进行调整。3、代理范围、代理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6、商业险)、除交强险外,甲方可以向购车者推荐投保以下商业险险种:主险: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可选免赔额特约等。、甲方代理险种仅限于甲方合法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上规定的代理险种第六条 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标准1、操作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乙方应最大程度支援甲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资格制度分级时,乙方应最大程度支援甲方取得高级别的资格。保险单的出具:甲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为方便客户,乙方应在甲方营业场所内设置出单点,由乙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并由乙方人员负责承保出单,并提供专业保险销售服务及保险咨询的现场指导。 保
7、费结算:根据 保监局及 保险同业公会文件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含商业车险及交强险)和车船税执行“见费出单”制度,专款专用单独保费划入乙方指定账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费及税款全额缴纳至乙方的保费收入账户,乙方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发票及相关凭证,具体操作以乙方通知为准。代理手续费: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代理手续费率,遵照保监会关于手续费的相关规定,商业险手续费率为 % ,交强险手续费率为 % 。2、销售推进体制销售培训:正式导入品牌保险产品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实施事前相关教育培训。品牌保险产品正式导入后,由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定期对甲方进行品牌保险产品的销售等相关培
8、训。作为销售培训的一部分,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同意制作并向甲方提供保险销售手册、保险管理工具等。且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通过派遣讲师、制作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活动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协助。宣传工具: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制作必需的品牌保险推广宣传工具,并在该内容得到甲方及FTMS的事前确认并同意后,将其免费提供给甲方。保费报价软件程序: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向甲方无偿提供保费报价软件程序,并及时更新升级。数据交换:甲乙双方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销售和理赔数据(包括承保车辆在非 经销店理赔和维修数据),在投保顾客保险合同到期的两月前为甲方提供满期一览表,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提供新车销售数量、车型等相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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